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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著建築物拍照有犯法嗎?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假如跟你講說"你的行為未構成違法的要件",

你就可以"理直氣壯"地猛按快門嗎!?這純粹是感受的問題;

假如你是操著外國口音的美女觀光客,可能屋主衝出來的目的不是想揍你一頓,
而是要求合照;

偏偏你不是又原因不明,那你就必須承擔數位影像氾濫(濫用)的共業與惡果,

即使你說破嘴解釋"目的非常單純",人家不一定要相信,是不是!?

不妨自己想想,為什麼現在有不少人對拿著相機的人"極度反感",
(...even me, yes!)

你就不會在這邊問這種"合不合法"無關緊要的問題!

你當然可以"合法"拍照,但人家可能會"非法"公然侮辱你,甚至吐你口水或揍你一頓,

然後你再上法庭"討回公道"嗎?
文森75 wrote:
今天在一個公園逛的...(恕刪)

傻瓜啊!

敦親睦鄰 比什麼都重要...

不拍不會死, 何需跟鄰居鬧翻, 走什麼法律途徑?

要會做人啦..

好漢不吃眼前虧, 了不了?

但如果對方房子外有監視器對著你呢?我遇過一次看到一棟建築很美,拿出相機想拍,結果警衛衝出來說我不准拍。但他頭上就有一支監視器正對著我。我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這種拍照、監視問題, 基本上都屬於 告訴乃論 的.. 公家是不會, 也不宜主動介入的.

反正跟鄰居相處不好, 就很容易告來告去, 用民事賠來賠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V6AgDsqyGQ


入境要隨俗...
我在對街公園裡,只是正好鏡頭對著建築物,基本上,我拍的下整棟建築物,屋主只是正好看到我用鏡頭對他家。我確定不是十公尺 因為真的離很遠。
m0m0m0x wrote:
你距離50公尺正準備...(恕刪)
是,認同,我如果有讓人感覺不舒服,我一定不會拍的,當下真的是沒想到,因為不是近距離
thingegeaids wrote:
有沒有違法真的很難認...(恕刪)
我離很遠,最後也沒拍 謝謝你的指教
只取一瓢飲 wrote: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恕刪)

文森75 wrote:
我離很遠,最後也沒...(恕刪)

看來大多數人都是法律門外漢
要說犯法,你就要找出實際法條
說是犯哪條罪,我看他連哪條都說不出來吧
而且刑法行為還要以故意,他要告你還要舉證你是故意行為
光看敘述沒有違法行為

社會觀感就是另一項問題了
不要混為一談

話說50公尺他還看得到你,他眼力也真是夠好
這問題很常被道德魔人拿來做討論,算是月經文的一種
你是C家 對!我是C家(CONTAX) 你用L鏡 對!我用L鏡(LEICA) XD...

文森75 wrote:
今天在一個公園逛的...(恕刪)


其實這就是差在給人家的感覺與基本禮貌而已,畢竟彼此不了解,照片目前又這麼多用途。
關於著作權的部份:
台灣主管著作權的法律,主要為著作權法。
依據著作權法(民國96年07月11日修正)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建築(物)的確被包含在著作權法的範疇中,不過...同樣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
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結論: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蓋一座一模一樣的),就不會牴觸著作權法。

關於肖像權的部份:
在台灣的法律規定裡,肖像權其實是民法中人格權的一種,屬於自然人的權利之一。
依據民法(民國97年01月09日修正)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肖像權的確不容侵犯,不過...同樣依據民法第6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結論:建築(物)不是人,當然無法主張肖像權。

資料來源:http://hearrain.zooserver.net/boblog/read.php/132.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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