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lai wrote:…若今天要寫一本有關台灣建築史的書跑去拍了總統府、或是監察院...(恕刪) 這是合法的。你要拍101大樓也可以。所謂「美術著作重製物」是例如仿畫、複製畫、或者把畫作拍成明信片之類的東西。除非是拍建築物上的壁畫之類的畫作,不然根本就沒有關係。建築物本身並不是「美術著作」。
著作權是保護著作物本身而不是他的內涵,以樓主的例子,除非你在別的地方蓋一棟一模一樣的(重製),否則和著作權都沒有關係。建議樓主去檢查該棟建築是否有註冊為商標(商標法,如101大樓),如果有的話要尋求註冊的單位同意,弄個同意書,這就看談判的功力了。淺見,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