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0826 wrote:找了該會的當事人會長發信來佐證...(恕刪) 警察辦案都要講求科學證據了結果現在竟然「當事人」一方的說詞就已經可以成為佐證,真是領教了拿不出錄音/錄影,至少勤勞點去拜訪當天的與會者取得足夠數量的證言吧再不然就告上法院,尋求司法給個清白啊連這點都做不到,只是在這裡用激烈言詞辯解怎麼看都很虛啊
mistaken.tw wrote:警察辦案都要講求科學...(恕刪) 網路資訊發達的壞處資訊傳遞/取得太容易使得大多數的鄉民都忘記正確的管道這件事情看了老半天,真的覺得有公然侮辱直接法院見,不是很好嗎?丟到01來讓大家評理?????不會傻到以為01是地方法院吧?
shieh81289 wrote:(註,由於無法直接將林會長來函複製轉登, shieh81289大,你(們)的最大問題是有錯不認,原po除了第一點外,就文字上了解,你(們)是認同了大部份的案情吧?那就應該就有問題的部份道歉。而第一點由於各說各話,沒有其他人證(會長不算人證),也沒有物證,就大眾認知的層面來說,貴會是很難得到大眾的信任。要解決事情,我誠心建議你們就第一點問題主動提出證據,別再要說什麼「主控才需提證據,責任不在你們身上」這些論點,大眾不是法官,不會有人理會誰有責任提證據,大眾只會意識到,原po對你們的指責,四點中有三點表面成立了這個現實。如果貴會想辨清事實、不想蒙不白之冤,請提供當日的錄影紀錄以正視聽。
兩造都住美國,事情也發生在美國,怎麼把台灣的 01 當作戰場一句『台灣人』就非要把台灣攪得天翻地覆似的,你們這些人也行行好,台灣的政壇已經因為『愛台灣』而夠亂了(鍘王黨 vs 保王黨),連攝影論壇也不遑多讓還有人要『告上法院』到底是台灣的法院?還是美國的法院?
我個人是覺得,一個單位請講師來上課,對於講師所說之內容,本來就有連帶責任,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你們可以視演講者為賓客,但對聽其演講的人,則為講師.而演講的講師用"賓客"謂之?不免讓人有缷責的感覺.若覺得講師的言論,有損貴單位清譽,那是貴單位跟講師自行需釐清的問題,怎麼反過來要求學員道歉?對於陳述內容中,也承認後幾點確有此事,只不過是其它團體的社員,小弟肯定貴單位能即時提醒違規之人,但不管這個人是否為貴單位成員,主辦單位必須控管好參與活動的人員.對黃石公園的巡邏員來說,違規是事實,對於同行的定義?如果是由貴單位負責統籌,集結,或定立目的地,那是否就有管理之責?而如果是由貴單位籌劃之活動,用"同行"二字,不免讓人有缷責的感覺.若貴單位覺得無管理之責,又何來事後檢討改進的必要??而你們有事後反省檢討的機會,學員就不能有將聽聞之事道出的自由?作風實在有點令人不敢領教~發表個人小小的看法,該不會發文叫我刪文,道歉吧?
我算是路人甲,我認為原PO有錯的話,請提告。告贏了,當然連帶那些回應者也都倒楣了。純粹要在網路澄清的話,應該無法釐清。我只看這PO是站向原PO那邊去了,至於原PO那文,我不想去看,主要是這種是非口水互相指責PO真的是見怪不怪了。
shieh81289 wrote:"就像我們會長講的,我們是盡量與人為善,但善不就代表好欺負,我們只是希望與人和平共處,但絕不接受不合理的謠言散布。...(恕刪) 這位大哥應該是很年長的老前輩.前輩您可能不知道您一開口就閣下閣下..其實是很挑釁的叫法.另外.前輩說的與人為善.相信不只我一個鄉民有感覺.是很多鄉民都有感覺您的姿態很高..所以大哥才會覺得好像大家都挑語病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