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代台美攝影學會(TAPA)林會長轉登致Polypomo "拜託行行好,請不要到了國外還做些丟人現眼的事!"一文,並要求立即更正,道歉並刪文,以正視聽!


mark0826 wrote:
找了該會的當事人會長發信來佐證...(恕刪)


警察辦案都要講求科學證據了

結果現在竟然「當事人」一方的說詞就已經可以成為佐證,真是領教了

拿不出錄音/錄影,至少勤勞點去拜訪當天的與會者取得足夠數量的證言吧

再不然就告上法院,尋求司法給個清白啊

連這點都做不到,只是在這裡用激烈言詞辯解

怎麼看都很虛啊
與其花費那麼多力氣和時間在這裡辯駁,還不如回去跟會員們好好宣導如何做個夠格讓大家敬佩的攝影人...
mistaken.tw wrote:
警察辦案都要講求科學...(恕刪)


網路資訊發達的壞處
資訊傳遞/取得太容易
使得大多數的鄉民都忘記正確的管道

這件事情看了老半天,真的覺得有公然侮辱
直接法院見,不是很好嗎?
丟到01來讓大家評理?????不會傻到以為01是地方法院吧?
shieh81289 wrote:(註,由於無法直接將林會長來函複製轉登,


shieh81289大,你(們)的最大問題是有錯不認,原po除了第一點外,就文字上了解,你(們)是認同了大部份的案情吧?那就應該就有問題的部份道歉。
而第一點由於各說各話,沒有其他人證(會長不算人證),也沒有物證,就大眾認知的層面來說,貴會是很難得到大眾的信任。
要解決事情,我誠心建議你們就第一點問題主動提出證據,別再要說什麼「主控才需提證據,責任不在你們身上」這些論點,大眾不是法官,不會有人理會誰有責任提證據,大眾只會意識到,原po對你們的指責,四點中有三點表面成立了這個現實。
如果貴會想辨清事實、不想蒙不白之冤,請提供當日的錄影紀錄以正視聽。
兩造都住美國,
事情也發生在美國,
怎麼把台灣的 01 當作戰場

一句『台灣人』就非要把台灣攪得天翻地覆似的,
你們這些人也行行好,
台灣的政壇已經因為『愛台灣』而夠亂了(鍘王黨 vs 保王黨),
連攝影論壇也不遑多讓

還有人要『告上法院』
到底是台灣的法院?還是美國的法院?
第一項沒證據...各說各話,保留法律追訴權.

剩下的都是事後檢討.

嗯嗯...很標準的官方回應,讓我們看看劇情到底會怎麼發展.
嘴巴空說的正義等於沒有
網路上的資訊
本來就真真假假
是非對錯-先在自己心裡打個問號
而不是先打字

我想原PO是希望大家能避免危險
遵守規範
而台美人會長也來文
希望原PO能表示意見
道歉與否
個人覺得倒是其次
將事情說清楚
應該比道歉更重要

我個人是覺得,一個單位請講師來上課,對於講師所說之內容,本來就有連帶責任,
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你們可以視演講者為賓客,但對聽其演講的人,則為講師.
而演講的講師用"賓客"謂之?不免讓人有缷責的感覺.
若覺得講師的言論,有損貴單位清譽,那是貴單位跟講師自行需釐清的問題,
怎麼反過來要求學員道歉?

對於陳述內容中,也承認後幾點確有此事,只不過是其它團體的社員,
小弟肯定貴單位能即時提醒違規之人,但不管這個人是否為貴單位成員,
主辦單位必須控管好參與活動的人員.對黃石公園的巡邏員來說,違規是事實,
對於同行的定義?如果是由貴單位負責統籌,集結,或定立目的地,
那是否就有管理之責?而如果是由貴單位籌劃之活動,用"同行"二字,
不免讓人有缷責的感覺.
若貴單位覺得無管理之責,又何來事後檢討改進的必要??

而你們有事後反省檢討的機會,學員就不能有將聽聞之事道出的自由?
作風實在有點令人不敢領教~

發表個人小小的看法,該不會發文叫我刪文,道歉吧?
我算是路人甲,我認為原PO有錯的話,請提告。告贏了,當然連帶那些回應者也都倒楣了。
純粹要在網路澄清的話,應該無法釐清。
我只看這PO是站向原PO那邊去了,至於原PO那文,我不想去看,主要是這種是非口水互相指責PO真的是見怪不怪了。

shieh81289 wrote:
"就像我們會長講的,我們是盡量與人為善,但善不就代表好欺負,我們只是希望與人和平共處,但絕不接受不合理的謠言散布。...(恕刪)


這位大哥應該是很年長的老前輩.
前輩您可能不知道您一開口就閣下閣下..其實是很挑釁的叫法.
另外.前輩說的與人為善.相信不只我一個鄉民有感覺.是很多鄉民都有感覺您的姿態很高..
所以大哥才會覺得好像大家都挑語病來講...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