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inmay wrote:請教告的理由或罪名是...(恕刪) 有從事法律相關的朋友解釋過這些事:在街上拍照只要沒有造成對方不舒服,針對性的拍照或跟蹤隨拍應該都不禁止.但要把照片放上媒體(網路)就是另外一回事,你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如果有商業行為還更嚴格.版大把照片放上來如果讓對方發現他是可以要你把照片撤掉,如果你不聽會形成故意行為他就可以告你而且贏的機會很大.
一__一" wrote:這算是偷拍光明正大的偷拍 可以解釋為 街拍了解了嗎?...(恕刪) ...mandom97 wrote:偷拍還是街拍的定義,我想應該是在你按下快門那瞬間,怕不怕被抓到你拍她,怕不怕他看你所拍的內容...(恕刪) 我覺得這樣解釋還是過於模糊,不夠客觀小弟個人看法:沒被告發收到法院傳單---->街拍收到法院傳單準備要打官司--->偷拍某A進去陌生人家裡,拿了一些東西走了...1.那戶人家自始沒人去通報有遭小偷2.某A一直沒有警察抓走這是偷竊罪嗎??"偷"這個字,應該要慎用 !
rivar wrote:但要把照片放上媒體(網路)就是另外一回事,你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恕刪) 我送小孩上學,臨走揮揮手bye,被老師拍到貼到FB,他怎麼沒問我?我到中正紀念堂拍衛兵交接,也PO到blog,沒請衛兵先生簽同意書,也糟糕了?馬拉松當天我一按快門,一次拍了五萬人(臉孔近的很清楚),還參加比賽,幸好沒得獎。要不要順便通知電視台以後都不要拍臉孔??
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但公眾人物之公開活動,其肖像在一定範圍內,得被自由利用,例如,讓公眾知悉其言行之資訊傳播,但不得做為商業廣告使用。對於未經授權使用肖像而侵害肖像權之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此外,並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肖像權之保護,在我國法律上並無明文,但學說上及司法機關之判決,都將其列為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請參閱如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六號民事判決。以上引用肖像權之保護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作者 章忠信)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