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弟看來街拍是 OK 的
但我們應該用道德觀念來約束自己
而不是動不動就搬法條出來嚇人
小弟覺得伸手擋在鏡頭前妨礙拍照是最好的辦法
您有在公共場所拍照的自由
別人也有在公共場所活動的自由
雖然聽起來很欠揍, 事實上沒有人的自由受到侵害
Jd * wrote:
也就是當你公開這張照片可能會損及當事人的名譽(人格權部分),他可以
透過法律途徑要求你把照片下架(去除之),再依民法的規定視情結之情況
來衡量賠償狀況。
"可能" 這個字要刪除
法律需實事求事
不能因為一個人 "可能" 蓄意謀殺就給他先來個 30 年看看
Jd * wrote:
主要在如何認定「人格權被侵害」的
情況是否有發生,當然依條文與個人主觀來看的話是沒有,但如果告事人
有辦法舉證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情事,有辦法說服法官的確有發生的話,那
就有可能判決po文者必須下架。但求償部分就比較難達成(個人認為)
100% 讚同, 一切的關鍵都在侵害的認定上
那些法條完全建立在 "如果" 的邏輯
"如果侵害成立, 則應如何如何"
侵害不成立, 還討論後面幹嘛?
比較不解的是求償部份為何比較難達成?
小弟並不排斥這種結果, 只是覺得這算法外和解吧
侵害成立 => 被害人受到損失 => 依損失程度要求賠償
無法求償 => 損失不存在或不被認同 => 侵害不成立
換句話講侵害, 損失和賠償基本上是串在一起的
當然賠償的程度可能不好拿捏
但損失都認同了, 侵害也成立了, 應該可以要求合理的賠償
個人積分: 87, 不能再高了 www.flickr.com/photos/inu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