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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資法"大家有什麼看法




彰師大攝影講座
攝影美學課程 by郭大爛

今天一上課就先講台灣關於肖像權的規範,講個資法51,與民法18,195。讓學生直接閱讀法條才是理解這議題的最快方式。

閱讀生活相關的法條是做為現代公民的基本功,高中時已經在公民教育裡教過憲法,學生理應對法律慢慢有感覺,可惜很多人念到大學卻還是不能體會直接閱讀法條的重要性,於是網路上充斥著許多對街拍的"看法",最後大部分免不了成為謬論。


DU PHOTO OF NATURAL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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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 雙魚的海邊
補上條文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民法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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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51條是個資法的例外條款
所以個人、家庭活動是比較沒有問題的(放上網路上,大家都看得到就不行)
另外一點則是肖像權
民法18、195條是個可以使用在肖像權方面的法條
網路上找了一些資料,個資法、肖像權、著作權
條文跟衍伸的解釋還真是一大串

若是一般人而言
若不是有貶損的畫面、使其受侵害
或者
公開使用、甚至有得利情況

自己在公眾場合,拍到路人的照片,拿回家自己看
應該是沒有問題才是。

(以上是自己的看法,有在拍照的,若有其他看法歡迎指正或是補充。讓大家多了解也是好事)
其實街拍除了碰觸到個資法外,本來就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每個人都有拍照的自由
但回頭想想 即便在公共場所 每個人也都有隱私權阿

個資法是基於大法官有關資訊隱私權的解釋(603
其中提到(大意):
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資訊"公不公開" "對誰公開"和"以怎樣的方式公開"
這點不會因為人民是在私人領域或公眾場所有所改變

從這點看來,拿相機的我們,是不是要有所節制?
畢竟不是手上有台相機就好像全世界都要讓你拍

還有,版上有人提到越先進國家好像越不怕鏡頭
我想這我無法同意 我覺得那頂多是被拍的那個人不覺得不舒服而已
不然想試驗的話,可以拿相機去美國或歐洲在父母面前拍小孩,看看下場會如何

然後我個人認為版大拍照前可以再想想
因為在很多場合(如醫院)不能拍照  
這是最基本的尊重!
我在美國讀書老師說美國的話路人是無權叫你刪照片的(雖然出於尊重有人這樣要求我也照辦,不過很少遇到),公共場合形象上本來就沒有你個人能保持隱私的權利,要告的話要不要也去告告Google Map,裝監視器的人?所以我覺得這樣很合理。
至於照片若有利益商業用途當然另當別論,所以我的老師會隨時帶著一疊法律和約上街(Model Release),隨時能爭取法律有效的同意與簽字,不只是人,有時候還會用到Property Release(當照片內容有牽涉私人房地產,所有物的時候所用的和約)。
想賺錢就要像他這樣有膽識有知識又不怕麻煩吧。
永遠只想偷偷來跟一味討厭拍照的人兩個觀點感覺都很偏頗。

還問“拍路人幹嘛?”,說得好像人文/街頭攝影很沒價值。。
拍一堆大家都一樣愛看的糖水照真有價值阿
唉算了...
SophistJC wrote:
其實街拍除了碰觸到個...(恕刪)


簡單說明,
在公共場合中,除了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也就是他/她不想讓你看見的部位)
都是可以拍照的(建物與人亦然)。

也可以公開放到網路,當然這項不能觸及到現在的個資法,也就是可能會影
響他人的個人資料(住址、電話、姓名等)。

並非在公共場合拍到的照片只能在自己的電腦上看。

而至於什麼情況不能放到網路上呢?

也就是當你公開這張照片可能會損及當事人的名譽(人格權部分),他可以
透過法律途徑要求你把照片下架(去除之),再依民法的規定視情結之情況
來衡量賠償狀況。

舉3個例子:

1.PO了一張某個人被整的照片到網路上(或者是最近很流行的請人ps一下)
,而照片中當事人覺得自己被侮辱了,則可以依法律途徑要求照片下架
(去除之)、還有依名譽損傷等狀況請求賠償(這部分可能要依法官認定)

2.與上述的情況一同,不過當事人並沒有感受到侮辱而採取法律途徑,或者
是有感受到名譽受損但無採取法律途衡,結論就是PO的人沒事。

3.PO了一張街拍但內容人物可清楚辨識但沒有任何名譽損害的照片到網路上
,當事人看到覺得不妥(或有被害傾向覺得自己被即將被整、被侮辱)、而
循求法律途徑要求你下架。這部分單純依法律條文來po文者是沒有任何的
問題,不過法官不一定會如此認定。主要在如何認定「人格權被侵害」的
情況是否有發生,當然依條文與個人主觀來看的話是沒有,但如果告事人
有辦法舉證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情事,有辦法說服法官的確有發生的話,那
就有可能判決po文者必須下架。但求償部分就比較難達成(個人認為)

在我個人看來,街拍是OK的,只要不洩漏個資,偷拍私處,要公開到網路上
都是ok的。只是在公開到網路的同時,也有可能要有心理準備會遇到種種的
狀況,而有些照片公開後會不會受到輿論以及當事人的譴責,我想內心都會
有很好的一把尺。 XD 沒有的話,去法院一趟就會有了。

分享幾年前我遇到的另一個實例:某天陽光溫暖的傍晚我在路上散步,剛好
看到一棟快建好(只剩冷氣配線以及前庭院)的高級住宅(不算豪宅),覺得設
計的很好拿起相機隨意拍起幾張,馬上就有一位看似設計師or監工出來制止
,要求我刪掉照片並揚言只要我把照片po到網路上就要提告 XDDDD"

而事實上我是站在大馬路(公共場所)依所見而按下快門而已,假如我今天是
闖入工地四處拍攝才會有觸法的問題。所以他無權要求我刪除照片,假如他
強行從我手中搶走相機並刪除照片、則會觸犯2~3條法律,其中1條是智慧財
產權。如果我想離開而他拉住我並限制我行動的話,則會觸犯憲法。



http://facebook.com/johnson.deng3
在小弟看來街拍是 OK 的
但我們應該用道德觀念來約束自己
而不是動不動就搬法條出來嚇人

小弟覺得伸手擋在鏡頭前妨礙拍照是最好的辦法
您有在公共場所拍照的自由
別人也有在公共場所活動的自由
雖然聽起來很欠揍, 事實上沒有人的自由受到侵害

Jd * wrote:
也就是當你公開這張照片可能會損及當事人的名譽(人格權部分),他可以
透過法律途徑要求你把照片下架(去除之),再依民法的規定視情結之情況
來衡量賠償狀況。

"可能" 這個字要刪除
法律需實事求事
不能因為一個人 "可能" 蓄意謀殺就給他先來個 30 年看看

Jd * wrote:
主要在如何認定「人格權被侵害」的
情況是否有發生,當然依條文與個人主觀來看的話是沒有,但如果告事人
有辦法舉證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情事,有辦法說服法官的確有發生的話,那
就有可能判決po文者必須下架。但求償部分就比較難達成(個人認為)

100% 讚同, 一切的關鍵都在侵害的認定上

那些法條完全建立在 "如果" 的邏輯
"如果侵害成立, 則應如何如何"
侵害不成立, 還討論後面幹嘛?

比較不解的是求償部份為何比較難達成?
小弟並不排斥這種結果, 只是覺得這算法外和解吧
侵害成立 => 被害人受到損失 => 依損失程度要求賠償
無法求償 => 損失不存在或不被認同 => 侵害不成立
換句話講侵害, 損失和賠償基本上是串在一起的
當然賠償的程度可能不好拿捏
但損失都認同了, 侵害也成立了, 應該可以要求合理的賠償
個人積分: 87, 不能再高了 www.flickr.com/photos/inunu
法律這東西是死的
不過判決的人是活的
有時候不至於太離譜的判決
你也很難再有什麼樣的救濟

在醫院內拍照,是我一時疏忽,只是想說別特寫到人物就好
所以當下我也就把照片刪了

至於我站在公共場所對著人家的招牌拍照
其實我心裡覺得不至於有什麼樣的不妥(我有跟對方說只是自己看看的而已)
如果連這樣都不可以拍,那大家的相機真的可以收起來了


人格權、侵害法益、肖像權
樓上的大致上也都有在補充

比較典型的就是前陣子版上有位美女版友
拿自己的照片讓大家玩玩
的確出現了很多有趣的畫面,當事人也ok
但是後來有人修掉了衣服
造成了當事人不悅,並要求對方下架,這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說
任何人的照片被入鏡了
就可以要求賠償
那大家在報紙上面或是雜誌上
應該就看不到任何照片了
大概只剩下描繪圖了

且一般人真的比較少有被侵害法益的情況
通常都是明星或是政治人物比較多這樣的情況
不過...有些雜誌偶爾會捕捉到翻白眼或是剛好很醜的照片
這部分好像也沒人被告成過??

不過,我是覺得有在玩相機的
還是盡量減少有爭執的機會
多一點微笑、少一點爭執、少一點爭議會比較好

姑且不論法律怎麼定義
如果樓主被陌生人拿著體積龐大的單眼對著時會有何感覺??
(單眼的體積易給人被侵犯的感覺)
他人根本不知道你拍了這些東西要幹嘛
也會擔心你拍了相片是要做非法的用途
或是拍了他人的相片當做取笑的題材
舉例:
以前有張相片是一對年輕男女手牽手在街上走著
相片取鏡的角度很像是2人正要往一家診所走去
診所招牌寫著:XX婦產科,性病專家,愛滋檢查...等字樣
拍的人說是路上偶然發現,覺得會是很有趣的構圖就拍了,他不認識那對男女..
回文的網友幾乎充斥著:
那對男女要去產檢嗎??還是要去檢查性病??搞不好是女的要墮胎...等評論
如果這真的是一張隨意街拍下的相片(非事先安排好的)
那相片中的男女會不會太倒霉了點??
只是在大街上走就被人偷拍當做網路笑料...
個人覺得
必須分成幾個層面來看

1.拍攝者的心態
如果今天街拍~沒有特定目的
沒有特定人物
沒有洩漏個人資訊
單純只是拍攝然後網路po圖
這樣應該問題會比較少

2.被拍攝者的時~空背景
舉幾個例子
你拍街拍一個穿制服學生過馬路
但是這個時間是上課時間
那~~~喔喔~~蹺課嗎?
風化街上拍一個男性背影
男生是路過~還是尋歡客??
一男一女牽手逛公園~~狀似甜蜜
夫妻?情侶?朋友?小三?
你沒碰過~~我就碰過!!!
........不勝枚舉

當然這些都是題材
但是
基於保障個人隱私
講難聽點~就是減少麻煩
如果太有爭議的畫面
能不要就不要

千年之夢 wrote:
吐口水在別人臉上然後一點幫助也沒有的回文少發比較好.(恕刪)


樓主自己都舉條文來討論了。22樓

21樓郭兄的說法
「今天一上課就先講台灣關於肖像權的規範,講個資法51,與民法18,195。讓學生直接閱讀法條才是理解這議題的最快方式。」

樓主還比你理性多了

吐口水在人身上的是你,絕不是我。

「吐口水在別人臉上然後一點幫助也沒有的回文少發比較好」
你的說法,放你身上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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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樓主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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