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6131 wrote:※(攝影師)我不用照片就沒有事...(恕刪) 只要攝影師不拿這張相片做商業用圖, 你拿他沒法. 這個是唯一正解啦!!!新秘在那邊盧小小不知道是在盧什麼的! 盧來給人當笑話看的啦!!! 還第一句就烙狠話說我老公是律師勒XD
沒有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可以凌駕於肖像權這回事因為你一定要經過被拍攝者的同意才能拍攝他的照片也就是說你的路拍 街拍 不管是怎樣的拍法只要你沒告知被拍攝者沒經過他的同意你就是違法了經由違法事實而獲得的後續利益在法律上是無法獲得保障的就像你從一個偷車賊那邊買了台贓車被失主發現後你在法律上是無法對這輛贓車主張你有這部車的所有權所以只要被拍攝者不願意被你拍攝他有權利要求你刪除所有跟他有關的照片除非你是新聞工作者 或是你的拍攝行為是基於社會公益之上這樣才可以凌駕於個人利益之上不要以為自己拿台相機 就可以到處拍更不要以為自己拍的照片 就可以主張你擁有這張照片的合法權益
shienyet wrote:沒有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可以凌駕於肖像權這回事因為你一定要經過被拍攝者的同意才能拍攝他的照片也就是說你的路拍 街拍 不管是怎樣的拍法只要你沒告知被拍攝者沒經過他的同意你就是違法了經由違法事實而獲得的後續利益在法律上是無法獲得保障的...不要以為自己拿台相機 就可以到處拍更不要以為自己拍的照片 就可以主張你擁有這張照片的合法權益 這事要分兩段來說.針對第一段, 只要攝影師沒給你拿去公開或是做商業用途, 那你就拿他沒辦法!!!針對第2段, 要是攝影師把你的相片拿去公開或是做商業用途, 而又沒要你簽肖像權讓渡書, 那你就可以把攝影師告到脫褲子!!!
shienyet wrote:shienyet S大的說法有一點瑕疵。其實從法律層面來看的話,只要被攝者在公共場合都是可以拍的、無論有沒有經過同意、而他人未經過允許是不能當下把相機搶過去刪照片、拔記憶卡。真正的問題在於,當攝影師將這些照片以個人作品名義貼上網路上分享時,對他人是否造成名譽或利益上的損失,當你能確實舉證讓法官採信,當然官司就比較會有勝算。再者,另一點是照片中人物所佔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可清楚辨識,也是舉證的一關鍵。像是01很流行貼上照片請大家修、有時候合一些搞笑照,假如貼的是照片創作者,但被攝者看到自己被惡搞的照片怒了,是可以告上法院請求去除之、並求償。反之如果貼上照片是沒有任何引涉、個人名譽損害,比如說標題是一個「午後的街拍」、無商業性質,然後底下留言的人也沒發表什麼「照片中的某人身材、臉孔怎麼ooxx的」。這就比較難以透過官司的方式去處理。有關於公共場合與私人場合這部分拍攝,法律條文其實有清楚說明與界定,只是在部分有關人格權(肖像權)被侵害的評判標準則是有一個浮動的評判標準,重點還是在於告訴人能確切的提出人格權被侵害的證據,而且法官能清楚的認定與判斷。(我記得網路上有法務人士提出判例還是解釋什麼的,可自己找找)說到公共場合沒有他人允許就不能拍照....不太可能會有這樣的法律跟執行,這讓我想到之前在念行政法的比例原則。一旦是這樣的法律,那其實我們台灣就超越左岸了。你在報紙上看到自己出現、看到你朋友沒有經過你同意拍你的照片貼在公開的fb上、任何一種方式都能透過進法院去告對方,而且還能求償....會到一種非常誇張的境界。那是不是我們在公共場合就能拿著相機離別人很近一直猛拍呢? 如果以法律來說的話,其實是可以的,只要你不是拿這些照片在公開場合毀謗、利益的行為。但法律是道德行為的最後一條防線,如果拍照要做到會觸犯法律的地步....就太可惜了。
我是這件事情的新秘經過一個多月跟攝影師的持續溝通後攝影師終於答應要寄出原圖原檔給我了事情可以圓滿的落幕,是值得高興的希望以後攝影師.新秘.麻豆都可以互相尊重如果要拍三方互惠的婚紗作品集大家還是白紙黑字把權利義務寫清楚不要只光靠合作默契和個別的認知這件事已經落幕了懇請這位熱心的原po者可以把這篇po移除感謝各問熱心的討論和幫忙出意見再三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