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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更新) 盜圖事件!!! 照片被公家機關盜用,還被侵權人嗆聲! (文長)

這種官場文化真是很惡劣
來幫蓋一層
希望趕快鬧大
一定要鬧大
這樣怕事的公務員們才會趕快處理
希望樓主早日爭取回自己的權益
贊聲一下

公家單位帶頭違法,還想敷衍了事

給他鬧大的啦
覺得可以訴諸媒體
不過若公家單位覺得自己法律上站得住腳
幾乎不會幫民眾爭取權益
記得某電台節目會接受民眾申訴
再由電台出面去聯繫公家單位
然後就發現即使是電台去問,也不一定有答案
公家單位一樣互踢皮球
公家機關最怕被爆料的,趕快給他鬧大!!

流浪攝影師 wrote:
小弟是個職業攝影師,...(恕刪)


>>PS:這裡的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是屬於交通部觀光局的...

樓主不願意再去開協調會,但"根據行政程序法 第46條,依法申請閱覽、複印這侵權事件的資料"又遭拒絕,這事是可以檢附相關往來資料,寫封信去交通部觀光局抗議的。(最好加一句:X日內未見妥處,相關文件逕送交通部、立委與各媒體。)

阿管處並非無頂頭上司單位,這事兒還不用採訴訟手段。通常,官越大就越怕"因負面原因上報",觀光局長應該沒有"老朋友"在頂笨仔工作。
上蘋果跟壹周刊去告他~~他們就會知道難過了~~
其實,公家單位真的可以完全避責,最多是道義上幫你爭取!
小弟以前經常做公家的刊物,隨著著作權意識的抬頭,公部門在歷經多年的血淚教訓之後,已經學得很乖,在標案合約中,一定會載明負責承包廠商必須負起一切著作權的責任,所以公部門根本不必去煩惱這個問題。
所以樓主您可能必須將焦點集中在承包的單位,公部門方面,恐怕是討不到便宜。

小弟多年之前碰到過一個案子,公部門提供一張照片給我們做月曆,之後接到攝影師存證信函,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我們只能鼻子摸摸跟攝影師協調,賠錢了事,公部門方面一點事都沒有。(公部門沒那精神,也沒那預算處理這種事,事前早就避責了)

總之,加油吧!
踢來踢去,當小眾老百姓好欺負 = ="

記得計算所有成本損失,包含請假損失,精神損失(這點要多一點)

告下去前,請於地方上免費的律師諮詢處諮詢,然後把求償金額提高(包含未來跑法院的成本算進去)

不然你就會被自己吃死...

和解的話(請勇敢提出求償金額,不用跟他喊巴拉肯,你認為多少是你精神損失後應該拿的就要求)




公家機關最怕被爆料的+1




另外授權無法提出.. 相關證明無法提出...公家機關沒有責任嗎?


我的基礎功 隨手拍出喜歡的照片^^
記得要告刑事,不要只告民事,
以及告的對象不是承辦小姐,是單位首長,
這樣公家機關辦事才會積極一點.
把照片的版權賣給老美,讓美國律師跨海告死他們,十萬元之內可以解決的到時候不花個兩百萬外加懲罰性賠償、那些盜圖者是不會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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