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攝影師 wrote:小弟是個職業攝影師,...(恕刪) >>PS:這裡的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是屬於交通部觀光局的...樓主不願意再去開協調會,但"根據行政程序法 第46條,依法申請閱覽、複印這侵權事件的資料"又遭拒絕,這事是可以檢附相關往來資料,寫封信去交通部觀光局抗議的。(最好加一句:X日內未見妥處,相關文件逕送交通部、立委與各媒體。)阿管處並非無頂頭上司單位,這事兒還不用採訴訟手段。通常,官越大就越怕"因負面原因上報",觀光局長應該沒有"老朋友"在頂笨仔工作。
其實,公家單位真的可以完全避責,最多是道義上幫你爭取!小弟以前經常做公家的刊物,隨著著作權意識的抬頭,公部門在歷經多年的血淚教訓之後,已經學得很乖,在標案合約中,一定會載明負責承包廠商必須負起一切著作權的責任,所以公部門根本不必去煩惱這個問題。所以樓主您可能必須將焦點集中在承包的單位,公部門方面,恐怕是討不到便宜。小弟多年之前碰到過一個案子,公部門提供一張照片給我們做月曆,之後接到攝影師存證信函,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我們只能鼻子摸摸跟攝影師協調,賠錢了事,公部門方面一點事都沒有。(公部門沒那精神,也沒那預算處理這種事,事前早就避責了)總之,加油吧!
踢來踢去,當小眾老百姓好欺負 = ="記得計算所有成本損失,包含請假損失,精神損失(這點要多一點)告下去前,請於地方上免費的律師諮詢處諮詢,然後把求償金額提高(包含未來跑法院的成本算進去)不然你就會被自己吃死...和解的話(請勇敢提出求償金額,不用跟他喊巴拉肯,你認為多少是你精神損失後應該拿的就要求)公家機關最怕被爆料的+1另外授權無法提出.. 相關證明無法提出...公家機關沒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