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不會成功的,先考慮著作權法的問題,原PO將該影片上傳於公共空間後,該影片即處於一公開之狀況,今天如果花蓮縣府是將該影片擷取後放到自己的網路空間上,那的確會構成非法重製進而觸犯著作權法.但今天花蓮縣府僅是單純提供一連結,那恐怕就無侵犯著作權法的問題了.至於依民法侵權行為,也要花蓮縣政府有利用該影片營利才有可能構成.基本上結論就是,如果原PO要將影片放上空共免費空間的話,就很難避免他人連結式的使用.而且縣政府不放縮圖在自己的網頁上,很明顯也是因為未獲得授權所做的出的規避行為,所以應該也是問過單位的法務做出的反應.所以依個人愚見原PO在這個情況下,真的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Hi Louis大...小弟是花蓮人,當初你PO這篇縮時作品時,我就看過了,真的非常棒,而且把花蓮拍得超美的...坦白講,花蓮縣政府這樣的作法,令人不齒,而且真的很丟花蓮人的臉…但說實話,這影片如果真的能放在花蓮縣政府的官方網站,還蠻不錯的,應該會讓人對花蓮之美的印象,大大加分;所以我蠻好奇的,不知當初樓主跟花蓮縣政府,是因為什麼原因談不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