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rmacists wrote:大概有糾紛時會回:請...(恕刪) 這是你的預設立場吧!個人也覺得他們的回文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啊!台語有一句話:握著怕捏死,打開怕飛走。你現在是進無步,退無路。是啊!大公司當然請的起律師團,這是必然的啊!然後呢?集合網路的力量.........抵制他!??開始發功............................
pharmacists wrote:所以雙方對話時未徵求對方同意而錄下,是不能當證據的嗎??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只要一方同意就好了。舉例來說,A和B談話,A私底下偷偷錄音不讓B知道,這樣是不犯法的如果是C跑去錄A和B的談話,這樣C就犯法了(除非適用29條之1, 2的情形才可除外)但如果C是受B委託才跑去錄音的,因為B同意,所以C和B都沒犯法
樓主妳應該要先定義清楚自己想要什麼東西,才好談吧?總不可能雙方律師坐下來聊天喝茶講八卦,這還要計費的咧 看是要他們下架(已經做到了)?還是要登報道歉?或者是要索討賠償金?金額要多少?這些都訂出來,才有辦法找律師談啊!不然律師也沒個底,要怎麼跟對方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