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關鍵的地方白話一點 :
員工在受雇的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員工是著作人, 但是如果有另訂立契約以老闆當著作人的, 就照契約來做!
前項之員工在受雇的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以員工為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是老闆的.....
但是如果有訂契約說"你受雇於我, 執行職務的著作, 著作人是你! 著作財產權也是你...."那就照契約來辦~~~
所以如果沒有另行訂立契約, 於法律上 :
你在雇傭關係的狀態下執行公司的職務, 著作人是你, 但是著作財產權屬於公司........
除非當初有另訂契約......
andyyky wrote:
基本上做了沒幾天就是 我只是想備份研究一下拍法 沒想過要用來做營利或網頁
因為使用影樓的 我是想研究一下 設定問題 自己參考 作品是夠了 沒想要拿那種我沒有
只是因為公司發現我下載我拍攝的相片 所以說我偷走公司資料
薪水是還沒給 但我也在他面前DEL 了
現在口頭上用來說 我偷他們資料 不告我已是萬幸 =_=
我就等他出票給我(她說的)
因為本來我就想找事情離職 實在太難適應這種上司
不會攝影不會電腦 但又要你跟他方法做 我說用電腦和攝影 但又要你拍完或做完才告訢你他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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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如果是這樣...........
我覺得你離譜了些...........
風輕楊數位影像工房 http://www.windflo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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