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frank wrote:那壹周刊不就被告死了...(恕刪) 沒錯呀,壹週刊的確被告死了~我記得任何人發現自己的照片被刊登在媒體上,如果非關公眾利益,都可以要求撤下。譬如新聞事件跟公眾利益有關的,像XXX搶劫、XXX主張修正法案,照片作為佐證依據,就有必要性;否則像「今天我最美」這種單元,比較休閒的,如果你不喜歡,就可以要求撤下,所以他們都說已經得到當事人同意啦!再說,如果女孩子剛好挖鼻孔的醜照被別人拍到,放在網路相簿上,她卻沒有權利要求撤下,那不是很衰?雖然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但除非對公眾利益有影響,否則任何人都可以選擇清除自己的紀錄,如果你的朋友希望你不要刊登他的照片,你會堅定的拒絕他嗎?何必呢?頂多以後不要再拍他了,這種人也多半認份做好不受歡迎的心理打算,不管他是不是太龜毛,不喜歡,就撤下吧。我覺得不必到法律層面,即使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也是一樣的道理,既然他不喜歡,就不要勉強呀,記住教訓,以後就不要再PO他了,因為同理心:如果基於甚麼理由,你不希望對方做甚麼事情,也會希望對方能罷手吧~你一定要PO照片嗎?不PO也沒甚麼損失吧,不然,就用馬賽克吧,也沒差啦。
忽然覺得這事件可以拿來還原真相一下,滿好玩的事由:大律師不喜歡自己照片出現在網路上,所以告知同事通知您取下,否則可能被告由此可以看出律師處理過程並無惡意,若他真很不爽,就不是只告訴同事,而是直接跟老闆抱怨了,因此,在律師尚無惡意前提下,會說出可能會提告之類的可能性並不大(除非這個人本身超喜歡沒事興訟例外),或許是有人揣摩之後加進來的,所以,整個事件本身是有矛盾之處的若以上推理成立,那這件事只是一個善意的要求,當事人不喜歡,就拿下來吧,因為看不出公開放在上面有任何特殊意義或堅持的理由,再說,他可不用告你,只要笑著對老闆說下次不敢來了之類的就好了,大大拋下情理不談,直接看法律層面似乎有點反應過度啊!
s2368971 wrote:當天拍攝的照片都是合照或來賓頒獎之類的,來參加的貴賓有一位是知名的律師,他也有參與合照與頒獎。今天收到邀請他來參加的同仁email,要求我將有大律師的照片都拿下來,否則會被告!真的有這麼可怕嗎?我需要趕快拿下來嗎? 好奇的是.....是大律師跟那位同事說~請你把照片撤下來?還是那位同事自己認為你應該把照片撤下來?或者是老闆指示那位同事跟你說:把照片撤下來?3種不同的狀況~3種不同的應對!肖像權的侵害要你所PO的照片不雅有害其形像或加註不雅文字!如果純粹只是正常的活動照片,構不上侵害肖像權!如果是貼別人拍的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了!
我也曾經受公司委任協助拍攝活動照片,當時也被先告知此照片屬於公司所有所以我也就沒有放在個人網路上了,交照片時也告知,這些照片沒放在私人相簿內!~~就如上面網友提到,如你是公司授命的,還是遵守一下公司政策,明哲保身如你是一般私人參與活動,那就看妳心情了!~~~
KellyRose wrote:那這樣拍道路街景市容...(恕刪) 沒有錯呀~拍街景任何人都可以拒絕入鏡,更何況是把街景PO在網路上公開,裡面的路人也可以主張撤除照片。街景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拍街景的時候你會發現有些人把頭撇過去,他不能阻止你拍「街景」,但他可以把頭撇過去,如果你已經拍了,他也可以請你不要拍他,但大部分的人都不會這樣做,因為還要檢查你有沒有拍到他,如果沒有,那他就糗大了,但很多人是不喜歡被拍到街景裡面的。就好像有一些場所可以拒絕拍照也是一樣的道理。我想都是基於被拍照之後,很可能被公開流傳的原因,畢竟拍照之後,僅供自我觀賞的機率很小,所以不管是路人、特定場所,被拍照之後,都可能廣為流傳。事後只能看自己是不是在網路上被流傳,有發現的話就能夠要求撤下。google街景就是一個實例,他們會自動模糊化路人的肖像,或者你可以申請撤除,所以肖像權的主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你也可以要求任何人撤除你的照片,只要你想的話。
s2368971 wrote:那位大律師不是謝律師...(恕刪) 算了啦,幹嘛想說自己是俗辣,就算讓你PO好了,也不代表你有多屌呀。我想公司也不是挺不挺你,而是既然對方是這樣的個性,就互相尊重一下,畢竟你如果不PO,只是你沒有獲得額外的價值,但如果他讓你PO,他可能損失他原本既有的價值。這就像在公車上講電話,我可能覺得我有大聲講話的權利,但隔壁的乘客覺得我侵犯他閉目養神的權利,也許我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他的困擾上,我只好小聲一點講話...即使是中大樂透...也很小聲的講話...所以,這種事就別放在心上...任何東西,只要沒有損失,別人說不要,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