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ckc wrote:偽造文書是屬於刑法還...(恕刪) 依刑法規定,偽造文書罪屬於公訴罪。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文書之特質如下:一、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二、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四、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五、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六、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以上 奇摩知識+
如果那位影像獵人真的是偽造文書, 現在版友們已經這麼討伐他了.不知道他會不會上新聞, 然後吃上官司呢........??雞排, 魷魚腳, 糯米腸, 珍奶, 板凳. 我準備好了 ~!! 媽~!! 我在這~!!
Ghostwolfalpha wrote:如果他真的造假的三聯單來騙人的話, 那麼除了偽造文書罪名以外, "假冒警務執法人員"這項罪名是否可適用於此狀況? 須懂法律的人來回答此問題....(恕刪) 他並沒有假冒警務人員但就以偽造文書來說網路上找的答案也就是說偽造文書必須有受害事情發生才會成立除非他有拿他的報案三聯單去騷擾網友有人受害,才會有成立不然就算他印了一萬份應該也無法作什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