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點失望
因為這樓只有我是一路挺allen兄的論點啊 XD
可能你拉下臉來跟眾網友道歉
見笑轉生氣,想找個台階下
心理上會想隨便找個人開刀
這我可以體諒的
但你找錯人了,我不會是你的台階
如果是,也只會讓你往上爬
你對攝影或許有高尚的情操
但你不斷誤讀條文與案例
並在大家好心告知你時堅持己見
如此浪費他人回應的時間
我實在看不出有何高尚之處
這篇大樓在我來看
就像是免疫系統對自身的矯正罷了
試想:如果沒有這些人指正你
而你錯誤的觀念傳染給其他人
你會負什麼責呢?
你有感謝這些讓你學到真實知識的人嗎?
如果你覺得我有侵害你的權益
那我們法庭上見
我所在地在台中,你先做好有跑台中司法大廈的準備
如同這一整樓最後的結局
幻滅將是你成長的開始
這世界上很多事不是你一句"認知不同"就可以解決
希望你好自為之
DU 雙魚的海邊
從這句話就知道你不但沒有法律知識,連”常識”都缺乏.法律尤其是刑法,採取”負面表列”也就是列出禁止的事項,未在禁止之列的就是可以,不違法的事情.高中課程綱要列明公民課要有憲法,民法,刑法概要這種基本觀念一定有教,否則就是你老師當年太混,不然就是你在吃泡麵上網…
“首先我從一開始就堅持 "公開" 與 "非公開" 並非指 "場合" ,而是指當事人的 "意願" ,”
講過很多次但是你就是不改,請問你法條文字是”非公開活動”這幾個字怎麼從文字意義解讀出”意願”?很想問問你小學的國語老師,怎麼教你的?
“也一直強調 "用眼睛看" 與 "用相機拍" 是兩回事 ,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 , 為何能畫上等號呢 ?”
我同意這是不同的行為,但是畫上等號的原因就是都不違犯刑法!
“將當事人對於他的一切活動或行為 ,公開與不公開的權利是由當事人決定 ,而不是由拍攝者決定 ,”
我也同意你說的這句話,不過你別忘了你說因為知道便利商店有監視器,所以當走進便利商店時代表同意他拍攝!間不說你這種說法錯誤百出,就以你的邏輯不也同意當人處在公開場合時,正常情形之下不會有”非公開活動”可言嗎?因為他知道他處於公開場合,所以所為的活動都不會是”非公開活動”,不是嗎?不然他要做”非公開活動”那就不該出現在公開場合之中,完全套用你自己的邏輯,還有什麼好辯的呢?
“或許我的發言及解釋與您或大家的主觀上認知有所不同 ,就因為認知上有差異 ,才會在此與大家討論 ,並非是要大家認同與接受 .”
坦白說,如果你說的有理,於法有據,贊同你的應該是多數吧,再者不贊成你的說法並不是主觀認知,而是客觀上法律的規定如此,反道是你自己一直主觀上不接受此一客觀的法律規範,不要牽拖不贊成的也只僅僅是”主觀認知”的問題.
“說我硬柪或嘴砲我並不介意 ,說我不懂法律就憑自己一套解釋去解釋條文 ,我也不介意 ,反觀各位不是也是如此嗎 ?”說了這麼許多,你就是堅持自己主觀的”想像”不是硬坳是什麼呢?至於你懂不懂法律,不是一再證明過你的不懂,也是事實.對於事實你有什麼好”介意”的?
“憑藉自己的主觀去揣測被拍攝者的意願 .大家主觀認知的合法性哪裡 ?”贊成的沒有憑自己主觀想像去揣測什麼,完全是基於被攝者的行為,已如前述,再者我完全依照客觀刑法規範來論述我的主張,所以合法性無庸置疑.
“難道走在公共場所就沒有隱私嗎 ?如果一個人的隱私 ,因為場合的不同就會被剝奪 ,那試問您個人的人身自由在哪裡 ?”
當然有隱私,但是這和街拍無關,街拍不會剝奪隱私權,至於人身自由很抱歉此和隱私權關聯不大,至少在本版討論的問題中,兩者沒有關係!
“別人用眼睛看是你無法去阻止的 ,但是別人用相機拍是你可以去阻止的 ,”
用眼睛看也會有違法的可能,比如你引用過的刑法315條之1第1款就是禁止”看”,所以不合法的”看”當然可以阻止,因此眼睛看無法阻止,錯!
別人合法的拍攝,比如本版討論的問題,當然可以!所以你說的還是錯!
“難道您願意別人將您今天在公共場合的一切活動行為 ,在您不知情或未經您同意的行為公開在網路上 ?”
你認為合法的監視器就是做你剛剛說的事情,監視器可以,拍照當然可以!
“在不知拍攝者的用途或用意下您不擔心嗎 ?”請問你知道每隻監視器的用途或用意嗎?請問你每天走在街上,進每個便利商店,每次去提款時,你都在擔心嗎?
"妨害秘密罪" 不就是在限制這種不當的行為嗎 ?”當然不是,更嚴格更精確的說刑法315條之1並不認為街拍違法.
“憲法 第22條….”憲法是規範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人民之間不用憲法來規範,憲法當然不能直接用來在人民之間主張(學說有不同看法,不過目前仍為少數說法). 說過你很多次了,不懂的東西不要亂引用,你這不又一次暴露你對法律的無知?
“兩方各持己見有爭議是因為出發點的不同 ,當雙方角色互換時 ,試問您對當初自己的說法又同意多少呢 ?”
其實唯一的不同在於我對,你錯,而且你錯還不承認既然如此除非你認清事實,搞清楚法律規範意旨,不再硬坳,那麼怎會有腳色互換的問題.
至於你又引用你搞不懂的那段話,我想不在批你了,因為你就是不懂,而且還不承認不懂,說這麼多,依然不懂,再說又有何用呢?
最後,想請教,你堅持你的”正義感”,堅持你的法律解釋(看法),那郭大爛自願讓你告,你為何又不同意呢?不是藉此機會你可以好好紓發正義感,好好的讓我們這些”主觀揣測”的人上一堂法律課嗎?讓我們可以”真正明白”法律的規定,也讓我們以後不敢大放厥辭嘛?解由小惡魔的傳播,大家一定更快更迅速的知道不可以拍,這樣一來不是更能達到你宣揚隱私權保障的效果嗎?
為何在前言之鑿鑿,有人自願讓你告,還保證具名不提誣告,你都不願意,那這裡說的義正辭嚴又有幾分可信?
這話沒錯,不過對的原因是法院判決文字,而不是自稱愚魯的先生有啥高見!
BSA wrote:
敝人愚魯, 特地在此洗耳恭聽閣下之高見.(恕刪)
"換言之這總共有四個可能組合"
唉,先說一個例子重慶公安局的文強玩女星,收賄款被查出來,目前被"雙規"對於文強這個人,我們會說"他貪財且好色".對於這句話,還需要分析有四種可能,第一....,第二..嗎?不必,因為這句話只有一種意義,哪來"四種可能"?
這種能力,不是小學六年級就應該具備的能力嗎?(可能委曲了小學六年級生)愚魯先生大張旗鼓的搞分析,還列出四種可能,這位先生自稱愚魯,真是名符其實!
fujen1221 wrote:
這話沒錯,不過對的原因是法院判決文字,而不是自稱愚魯的先生有啥高見!
自覺愚魯的人都能抓出 [瞻前顧後 v.s. 斷章取義] , 為何自我感覺良好的閣下卻撲了個空? [不過對的原因是法院判決文字] , 依閣下此種論辯對錯的方式, 難道被告不必/也不該上訴質疑法官的判決. 這就是您的高見嗎?
fujen1221 wrote:
.對於這句話,還需要分析有四種可能,第一....,第二..嗎?不必,因為這句話只有一種意義,哪來"四種可能"?這種能力,不是小學六年級就應該具備的能力嗎?(可能委曲了小學六年級生)愚魯先生大張旗鼓的搞分析,還列出四種可能,這位先生自稱愚魯,真是名符其實!
既然只需使出小六學生的條列分析能力就能讓人心服口服, 何以自我感覺良好的閣下卻忘了小學程度的窮舉分析法? 老是在 [法條文字是”非公開活動”這幾個字怎麼從文字意義解讀出”意願”?] [我同意這是不同的行為,但是畫上等號的原因就是都不違犯刑法! ] ..... 字面意義上兜圈子 ? 您還是無法簡明扼要抓出鐵人先生的邏輯思考缺陷, 更找不出現成的實例支持自己的論點?
咬文嚼字之餘, 閣下對於 [警方肇禍時之蒐證權歸屬問題] 尚未做答. 該不會依法應該... (球員兼裁判) ... 依法應..這種文字遊戲答案是法官居高臨下/惟我獨尊/不必答辯的思考方式, 要是仿照論壇發帖討論的做法, 讓法官之流也必須站上台面為自己的決定辯護的話 (e.g. 由保障人權推論出 <犯行確鑿的殺人犯> 應免除其死刑), 那可是精采叫座.
[43名死刑犯未執行 王清峰:將修法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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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電視的女兵(中士)~~有附圖歐 --12/16附上以色列女兵]
這案例中的女兵/女中士怎麼不能用 [營中露胸自拍純屬個人隱私] 為理由來答辯 (allen640829 的論點) ? 女兵比中指, 寢室裡趴著看電視, 內務櫃擺化妝保養品, 拿電腦玩採金礦遊戲, 女中士露出胸罩自拍, ... 為什麼會受到軍方懲處? 女中士露出胸罩自拍的不公開照片就是傷風敗俗, 反而媒體發布之蛙兵赤胸裸露照片就是雄壯威武?
至於軍用通信器材的內部!? 記者大概沒去過光華商場見識過香腸, 火腿與木瓜.
香腸族無線電通用語句
http://tw.myblog.yahoo.com/jw!hIx9ExCfGRnVXSx9I1vl7A--/article?mid=17713&prev=17753&next=1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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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裡也沒有明文記載女官兵露胸罩自拍的罪名, 而且公開傳布的男性官兵赤胸裸露照片都算是 [雄壯威武]. 為何女兵自拍就要受罰? fujen1221 要不要趕快幫女兵以 [陸海空軍刑法裡沒有 <女官兵露胸罩自拍> 的罪名] + [蛙兵赤胸裸露照片都是雄壯威武] 做為答辯理由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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