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對方不肯提供。
上法院,
樓主必須自行舉證有這樣的錄影帶存在,
光看樓主無法從坊間取得,
只能依靠阿管處提供拷貝複印版,
暫時先斷定這是內部存放的影片。
當然我也好奇,
如果是內部存放而已,
製作的目的為何?
為什麼製作這部影片的會耗費民脂民膏?
樓主是否太堅持從阿管處取得複印版?
電影不是都這樣演的嗎?
請女朋友或者美眉去阿管處或者頂笨機的那邊想辦法去撒嬌,
說要看這類的生態影片,
再想辦法讓美眉去取得拷貝版的,
如果一來取得方式合法,
證據也有,
故事題材也有,
男女主角又因為合作而愛情大爆發,
微電影就這樣產生了。(誤)

kevin-a1 wrote:
我還是搞不太懂為什麼沒法舉證耶
阿管處錄影帶已製作完成----有物證
其中有樓主拍攝的照片----有物證
照片未經樓主授權使用-----有侵權事實
lazy106 wrote:
當然我也好奇,
如果是內部存放而已,
製作的目的為何?
為什麼製作這部影片的會耗費民脂民膏?
樓主是否太堅持從阿管處取得複印版?
兄臺幽默,
試想想看,花了錢製作了一隻觀光推廣影片,
卻因為涉及侵權而無法撥放。
那跟蓋了動物園,卻無法開放使用吸引人潮,
這個道理是相同的。
poiu124 wrote:
http://www.tipo.gov.tw/iprp/ch/index.aspx
這件事情沒那麼難處理阿~
準備好你的所有證明,只要向保智大隊提出控告就好啦~
說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出版的光碟影像中有你的圖像,沒有經過你的授權就好了。
他們那邊實際上有沒有取得授權,是保智大隊要查的事情。
感謝您的建言,
關於這個問題,小弟已經問過保智大隊與律師,
因為照片侵權屬於告訴乃論,所以要自行舉證。
去報警,檢察官不一定會主動偵辦,
因為我沒有直接證據
法條 第八十二條
內容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流浪攝影師 wrote:
證物有三,
1.親近大阿里山DVD GPN:3910001000
2.頂笨仔授權給阿管處的授權同意書
3.頂笨仔給的授權影片DVD,
小弟要的就是這三樣,
...(恕刪)
這是律師建議的?
層次太高了
以至於我.....還是不解
物證1,從你們往返的公文及書信中就已經證實DVD是存在的,誰說一定要受害人親自提供,成案的話,檢察官絕對可以要求阿管處提供,而阿管處也一定得提供。
物證2、3,從你文中看不出頂笨仔提供給阿管處照片是不是屬於商業交易的行為,如果當初他們只是要宣傳阿里山之美,沒有考慮利益或版權的問題,說不定根本沒想到用正式授權來保護雙方權益,自然也不會有什麼授權同意書。至於照片是不是頂笨仔提供的,公文書上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應該不需要特別出示原檔案。
侵權如果是事實,那提起告訴所需要的物證只要親近大阿里山DVD和相關公文就夠了,其他的就等檢察官要求了,再看看是誰要負責提供。
哪有律師會做陷阱給自己的委託人跳,檢察官還沒說話,就自己整自己,難不成被搶還要受害人提供搶匪使用的犯案工具、車輛及逃亡路線圖
不過,不知道樓主的說明有沒有保留,畢竟有些東西在文中相當曖昧。樓主花錢請教律師,到底是要爭利?還是只要爭口氣?
如果只要爭口氣,絕對沒問題,躺者打都贏。但如果是要爭利,而且是相當程度的利,那就要照律師的建議,拿到一些關鍵證據,證明頂笨仔是惡意的侵權者,明知而故意,甚至從中獲利,才有贏面。不然,如果頂笨仔只是不諳智財法,沒搞清楚照片出處,且是提供公益宣傳之用,沒有對價,那補救措施還有下架、撤換、道歉等等,賠錢....嗯,可能賠不了多少吧。
JJJAA wrote:
公家機關辦事有一定程...(恕刪)
您好 這件事情發生以來,我有去詢問保智大隊了,
保智警察清楚的告訴我,證物不足請我不要提告,
就算提告,到地檢署也是被打槍回來的。
我知道公家機關有一定的程序
但是一個侵權事件,拖了兩個月,到今天還是在原地踏步,
真的有點扯,要請阿管處提供證物,還詢問律師顧問,
不肯讓我複印~
是的,我早走到警察局保智大隊了,警察請我再補充更多證物,我就是拿不到

Biber wrote:
請問樓主,您說前公司...(恕刪)
您好
是一次的授權同意書喔
換句話說
除了前公司運用在"特有生物研究中心"的"菇菌萬花筒"的影片中
這片是合法授權的!
其他所有公開撥放的本人螢光蕈照片,都是違法的喔!
不管阿管處從哪裡取得螢光蕈授權同意書,都是沒有經過本人允許的。
如果他真的出示了螢光蕈授權同意書,那表示又有其他人侵害我的著作權!
kevin-a1 wrote:
這是律師建議的?
層次太高了
以至於我.....還是不解
物證1,從你們往返的公文及書信中就已經證實DVD是存在的,誰說一定要受害人親自提供,成案的話,檢察官絕對可以要求阿管處提供,而阿管處也一定得提供。
物證2、3,從你文中看不出頂笨仔提供給阿管處照片是不是屬於商業交易的行為,如果當初他們只是要宣傳阿里山之美,沒有考慮利益或版權的問題,說不定根本沒想到用正式授權來保護雙方權益,自然也不會有什麼授權同意書。至於照片是不是頂笨仔提供的,公文書上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應該不需要特別出示原檔案。
侵權如果是事實,那提起告訴所需要的物證只要親近大阿里山DVD和相關公文就夠了,其他的等就檢察官要求了,再看看是誰要負責提供。
哪有律師會做陷阱給自己的委託人跳,檢察官還沒說話,就自己整自己,難不成被搶還要受害人提供搶匪使用的犯案工具、車輛及逃亡路線圖
不過,不知道樓主的說明有沒有保留,畢竟有些東西在文中相當曖昧。樓主花錢請教律師,到底是要爭利?還是只要爭口氣?
如果只要爭口氣,絕對沒問題,躺者打都贏。但如果是要爭利,而且是相當程度的利,那就要照律師的建議,拿到一些關鍵證據,證明頂笨仔是惡意的侵權者,明知而故意,甚至從中獲利,才有贏面。不然,如果頂笨仔只是不諳智財法,沒搞清楚照片出處,且是提供公益宣傳之用,沒有對價,那補救措施還有下架、撤換、道歉等等,賠錢....嗯,可能賠不了多少吧。
更正一下,小弟沒有錢請律師喔!
太貴了請不起
小弟是做法律諮詢,還有詢問保智大隊,
都說要拿到DVD才算是直接證據。公文不算!
不然檢察官不一定會主動偵辦(律師與保智警察說的)
至於其他兩樣證物,是頂笨仔的授權相關文件,
承辦小姐說有的,所以我才要複印,有完整的證據!
頂笨仔與阿管處是什麼關係,我不知道。
但是阿管處與製作影片的傳播公司絕對是商業行為。
因為沒有錢請律師,我也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提告,
但是搶劫是公訴罪吧? 但是侵權是告訴乃論。
兩者應該是不同的吧,小弟不懂法律...
告不告? 拖延兩個月,心力交瘁後,那都已經不是重點了。
這件事真的搞到太複雜了~我都不知道怎麼去解釋,
只是一直被當皮球踢來踢去!
依照保智警察跟律師的說法,我敗訴的機率很高~
而且"親近大阿里山"這片算是公益影片嗎?
看來又是各自解讀...
讓這件事接受社會的公評吧!
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公務人員們,一直在關注本大樓,
他們自然有自己的說法,我不便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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