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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爆台北車站,野餐唱歌靜坐躺臥皆可#272

chill, guys, chill.
flyingf wrote:
chill, guys(恕刪)

這個惡趣味是呼應我隔壁樓回文嗎,看了完全冷靜不下來,即使被斬首都還有視覺暫留,何況爆頭後還在地上掙扎超過30秒。不過如果是以這種攝影文本的互文性爲兩篇做結,在攝影觀念及技術版是很出乎意料的呈現,更甚者連您之前說的吵不起來都忠實再現了。想搶個250樓又失敗。
jill1124 wrote:
以前都沒禁,那就是認(恕刪)


了解,那是我沒看清楚,只專心在看裝空氣

但裝人用不代表給你逗留

就像馬路給車用的,但停在路中間阻街就是不對,那怕是無人車少路大條的鄉村,都不對

引響動線阿
嗶之助 wrote:
我猜這條法規要用有幾個步驟要先通過!

首先是你所說的【其他通道】的認定,再來是抽象危險要素【致生....妨礙】,最後是結果要素【不聽勸離】
這幾關考驗著鐵路局的態度還有交通部....我認為另行規畫適當區域會是交通部的做法,我猜


對阿,所以我說只要台鐵明禁,其實現有法規已經存在可以引用....
其他通道這個<--台鐵局認定
只要下令禁止又逗留<--這個就能滿足你說的抽象,因為都明禁了,台鐵算能認定坐在那邊逗留=妨礙
不聽勸離<-----這點算鐵路法給的空間太大,道路都沒這種優惠。不過我覺得至少台鐵局下令禁止坐,那就不應該坐了

我倒覺得交通部不用管太多,禁下去就對了
其實台鐵局都說了
有必要等人進入月台拿證件就可以進去
真正等車的也會進去月台
(上面兩項早滿足車站使用)

要逛街的早就出去逛街了

最後僥倖在那邊吃東西聊天把那當邊麥當勞?!
就讓他們自己去真正的麥當勞吧
Hermitissimo wrote:
我不需要任何人”祝我(恕刪)


好的,我今天應該會找時間把告訴狀送出去,我如果不能堅持理念就不會幹這行,所以管你是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如果你不懂....每個地方檢察署一進門的大廳就有,你可以看找時間清楚!

沒有私人訊息??
你回覆文章自己按的小勾勾忘了嗎???
證二順便給你先看一下

最後,每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能力,但不能用污辱性的字眼,這是我容忍的底線,祝你好運!!
OK.歡迎法院見,我的確事先沒注意不知道是系統預設還是怎樣有勾選到,但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出去的並非刻意為之,這我沒必要說謊,事也公開澄清並無特定指涉對象與任何個人,至於主動挑釁先駡人然後還要去告被駡的,那就完全沒必要在這邊玩假的放話了啦,法院要作何認定不是當事人決定的,通通交由司法去裁決,你要為這點小事化大,那就走著瞧吧!我只是針對引文當中丶直接指向我顯非事實的人身攻擊所作出合理評論,連主詞都沒有指涉誰了,假如真指涉誰了又怎樣,不像某人你你你的先指著別人鼻子駡,還真自以為州官別人都百姓了,還真以為法院是你家開的!?我在回文上已經刻意緩和退讓絕非”怕”你,而是極力避免再浪費任何時間精力在你這種貨色身上,更不想浪費時間去出庭,懂!?贏了又怎樣,輸了又如何,兩種結果對我而言都不痛不癢,從小就見識過那麼多殺人放火渾身人體藝術的,一件小民事根本不當回事,惟一的損失只有追不回來虛耗的時間與精神,惟一能讓我痛恨的只有這個,你還真以為我怕你”恐嚇”!?

從一開始各說各話,你沒引文直指對象先駡我(至少我可以證明你的文不是事實),我鳥過你引過任何一字一句!?除了太上皇閣下以外,喔別人都沒有尊嚴,別人都必須忍耐無下限,別人都是奴才你是主!?我引文就那駡我的幾個字一字不差並據此作出評論,難道是要看大爺臉色跪下來說謝謝丶博主子歡心,不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感受!?尖酸刻薄又非事實,喔駡人不帶髒字就”高尚”了,怎麼讀個法律就學會這麼點不要臉的下流伎倆,難道你學法律的目的,就是要用來”玩”別人的,真的好高貴好高尚好人道關懷喔,原來包在偽善的外表下,這才是真正的面目啊!

假如真能見識到躲在鍵盤後面的閣下尊容,那也值了!歡迎來到真實世界,恭喜終於願意以真面目示人,不躲在陰暗角落裡講屁話嗆恐嚇了...嗎!?

PS:你還有臉去告就千萬不要以為隨便作作樣子就想跟我談什麼鬼和解,我只笑笑打死不吃這套,我痛恨浪費時間嫌麻煩,但絕不畏懼任何挑戰,一定贏的幹嘛鬆手,即使機率超低最壞最壞最壞最不可能的狀況,不過是不屑地笑著朝你臉上丟幾張臭錢,不痛不癢有啥大不了!?但先駡人犯我者還不知天高地厚恐嚇我又要浪費我時間的,無論如何絕不輕饒,全力奉還再加碼"伺候",屆時別想事後再跟我說什麼"對不起",男子漢大丈夫敢做就要敢當,自己種什麼因結什麼果都給我乖乖吞下去!

什麼叫做惡人先告狀,作賊的喊捉賊,打人的喊救命,這必成經典,我被迫不得已只能摩拳擦掌拭目以待了.
現實社會有句話叫"禍從口出"在網路世界也是一樣的狀況
這種發言文責的爭議的確也不是一天兩天了,一次二次了
不過以目前這件事,說要扯上公然侮辱,說真的還是有些距離

至少比我當年幫人修圖,事後還被人捅一刀,害我差點出庭還差的遠!
幾年前沒事時常在修圖版惡搞,那時修圖版是很歡樂的
有些大神爆笑的惡搞照片,常常會讓你笑到吵醒鄰居!
但是有時候也會修到自已臉上三條線...
曾經有位網友,po圖就直接標明,歡迎惡搞,無底線!
甚至說"已經打電話問當事人(他朋友),他也同意了!
於是乎眾位高手深信不疑,盡全力惡搞,其中也有幾張涉及猥褻成份,
搞到後來當事人腦羞成怒,指圖片公然侮辱,放話要提出告訴!
後來搞到連蔣大也出來說話: "網路發言是要自負文責的"!
所以請人修圖或幫人修圖都要有變悲劇的心理準備,
之後我就很少幫人修過圖了,至少有道德問題是完全不修!

希望大家也能謹記蔣大的苦心,別動輒將不同的看法、意見扣上帽子
聽不得不同意見,自己的視野只會越來越狹窄!
希望大家點滑鼠送出文章時,真的要三思而後行,
千萬避免有傷到自己也傷到他人的言論或照片!
生死只是件閒事
saredira wrote:
1.你只有一小撮人坐(恕刪)


哈囉!!上一篇我認真的回覆你的提問,你不必那麼激動,少一點情緒多一點理智來把事情全貌看清楚!

你這篇我的回應如下:

1-1.車站跟渡口空間都不算大而且我不認為叫一小搓,應該不會沒有人知道我們在利用這個空間,但我認為心態上他們可以接受。
1.2.北車大廳的設計理念是大面積留空(應該是上世紀60年代的風格),與紐約中央車站很像,但差異在於【座椅設置】,北車當時應該是把座椅移至候車區及月台,這樣才能在面積不大的基地營造出宏偉的空間感,如果地夠大則可以兼顧兩者...可惜我們空間不夠所以無法在大廳設置座椅,這是今日的沉痾的伏筆。
1-3罷工在歐洲很常見,所以我舉這個例子來說明:包容的心態是指接受其他人【不違法但可能造成本身不便】的社會概念,這個一樣可以類推適用在北車大廳的主題上,不是嗎?

2.我們當然沒有坐爆地板,因為有設計坐椅暫留區,有褲子穿我當然不願意光屁股!

3-1.這是歐洲人權法院的看法,不是我的(我不贊同),而且這個案子會送到這裡顯然在法國有很大的討論卻沒有共識,【你忘了這個禁面紗案是你提出來討論的,不是我】,我只是花了一點時間研究案情並告訴你法律上的分析,每個國家有自己的宗教歷史脈絡,我不是法國人,也不覺得法國高尚大...雖然法國是行政法學的發源國家。
3-2.你租過公有活動中心嗎?台北市每年5月15日可以提出下半年度常租申請,但前半年因為疫情不開放租借,而表格及費用上對於外籍移工來說可能不夠親民而且不確定性很高(人數、時間),實務上或許可以組織外籍勞工的人民團體來協助他們,但目前看起來政府好像沒有考量的這部分而且他們設立人民團體的意願似乎也不高。
3-3.費用與便利性對於本國、外國人來說是相對性的概念,就像日本人認為台灣消費好便宜一樣,兩者不能放在同一天枰衡量吧!?

我不知道你指的大多數人不希望是指多少人,至少我不屬於你說的大多數而我也有收到私訊表示贊同我的看法,只是不便公開支持,我想這還是屬於發展中的議題吧?

通通不許坐!!!
如果在沒有法源依據下限制使用是對自由的侵害,限制一部分人我已經無法認同了更遑論限制所有人,我也許不會在北車大廳席地而坐,但如果北車或交通部膽敢做出這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我一定幫助他們打行政訴訟,【即使我不行使的自由,一樣叫自由,我必須站出來保護你有一天想要這麼坐的自由】,交通部有法制人員,相信我...他們應該早就做過法律分析,所以站長才出面說:沒有法源依據不能在大廳席地而坐。

買通訊設備、家鄉商品大手筆....這對每一個在異鄉的人都是最優先的選擇,我花過12美元買兩包維力炸醬麵+牛頭牌沙茶醬,通話費也花了不少錢,我相信如果你在異鄉也會跟我一樣花錢不手軟吧!?

【捷運連通走道有高中生聚集聊天、練舞】、【艋舺公園街友群聚】,一樣造成不夠便利地接近、使用公營造物,該不該包容?我是主張應該要包容,你呢??

鐵路不是高鐵,目前只能依法國營...而且不會有人想接這個虧損連連的單位這個所以【準公務機關】更加要依法行政,綁手綁腳是因為法規框架,或許可以請立院修正鐵路法,這我沒有意見,但現階段就是不可以!

【衛報】披露歐盟的醜聞,坦白說...與我無關,洋鬼子沒有什麼都厲害,但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觀念,他們確實比我們進步100多年以上,千奇古怪的法律案例更多,我不崇洋更不媚外...請不要自行腦補。

最後,我依然願意花私人時間來討論理性、法治、民主、自由的價值,我們生在台灣享受這些來不易的價值而法律只是社會運作下最基礎卻最重要的部分,情緒其實很廉價、無理的謾罵更是要付出相對的代價,台灣不會被理性的人們搞爛...反而是情緒、民粹才會限制我們的進步,法普是我的使命我希望能將這門社會科學背後人類生活的智慧結晶變得容易親近一點。
台鐵"一定評估過"
北車大廳 "無法認定" 為鐵路法71條中之"其他通道"
也不敢主張依據此法強制驅離
簡單講就是毫無模糊空間地無法認定為其他通道, 彼此特徵就差很大
真的不能當成強制驅離的法源依據

不然早有"大律師"或"法律系教授"或"法官"或"檢察官"投書媒體主張採用
或是不論藍綠執政時的在野黨立委市議員, 也早就開記者會主張採用
若鐵路法71條中之"其他通道"可為法源依據
我想台鐵也無法執意聽從上意不執行強制驅離

或許由果就可倒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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