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花蓮縣政府未取得授權,直接連結我的影片,這樣做合理嗎?


louisch wrote:
在氣頭上發表這一篇文...(恕刪)


聲援一下開版大...

某些人窮的只剩下錢的心態下 自然以此去看待別人 就像那個蘇東坡與佛印打坐的故事

心中裝的是什麼 視線所及的就會反映出來...

還有一個狀況是 只看標題 大概內容 還沒深入了解 就大鳴大放

非常認同和體會開版大的無奈 縣政府開一槍 鄉民再補一槍

關於這種人性的問題 建議多看歷史 你會發現 文明 科技 思想在進步 人性...

著作權問題應該找專攻著作權的律師研究一下 先做簡易諮詢評估 是評估結果決定下一步

關於藝術創作 除非你有金山、銀山 老爸印鈔票 金主開銀行 祖產的土地有鑽石黃金稀土石油

藝術創作真是一條不歸路 尤其我創作的脈絡偏向哲學人文又圍繞著負面 這種超偏離主流的

心靈上的滿足真的是不一樣 只是生活也要顧啦
一生尋找什麼
畢竟樓主也是一磚一瓦慢慢把圖疊成一部美美的影片,一趟抓龜可能又得再來,一個失誤則是全部要重做,那一部影片需要用到幾G硬碟去裝那些美美的圖片,那背後的心酸你們可能難以體會。
(不過我想你們也沒辦法體會,因為你們不會)

就我看來樓主只是希望花蓮政府給他一個好交待而已,早在事情之初,花蓮政府就派人去和樓主交涉,
只是談不攏,因而作罷,再也沒有尾聲,然後無緣無故多一條連結。
之後東窗事發何花蓮市政府又打電話來賠罪?
那誰對誰錯當事人知道,就好了。不是?

妳們的說法就好像女朋友被別人偷了,卻因為沒有登記結婚所以不能告妨礙家庭。

或許是這樣沒有錯,


但是我看你們就是擺明認定樓主連度爛的權利都沒有。


然後你們扯出一些什麼音樂著作權,法律什麼東東的出來到底是何居心我真的看無。



還什麼分享連結幫樓主衝人氣==“
這種話都講得出來,閣下也算是人才。




我真的純粹只覺得你們看樓主拍得太好太漂亮在羨慕忌妒而已。

不然我的5D3和24L+小白兔租你幾天你去拍給我看看好了。







相機出租?租幾天怎麼算?好商家要開發票,不能逃稅。
louisch wrote:
至於我音樂有沒有侵權,讓當事人來說吧......
...(恕刪)


我想對方大概不知道你是要拿Youtube影片連結去收權利金而引起爭議 你當然也不會提
拍的很好 很認真 過程後面很多心血 我想大家都很尊重
但因為Youtube影片被連結, 所以認為花蓮縣政府要付權利金?
如果是說要授權的根本不是Youtube上的影片, 那請問一開始到底是在不爽什麼???

"試問這樣的連結合理合法嗎?如果合理合法真的是會讓人不敢分享作品呀!!!!"

1. 花蓮縣政府的確是照Youtube的規矩來 合理合法
2. 在Youtube上拿未經授權的內容來重製創作 收錢是有問題的
先跟大部分的網友致歉,不好意思,我"認真"了& 我"怒"了........Orz 真的非常的抱歉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很尊重,您應該不在裡面.......

我是理性來這裡尋求網友的釋疑的,不是來接受您的毀謗侮辱的

我的影片跟他的音樂結合,並不代表我不能主張自己的權力,簡單的說如果今天這件事情是不合法的,我跟音樂作者對縣府都有求償的權力,你懂嗎?

1.如果真是完全合理合法,那請您跟花蓮縣政府說請他把連結放回去,社會自有公斷,不是你說了算....(花蓮縣政府的人也打電話來致歉了)

2.cc創用的精神本來就是互相結合達到宣傳的效果,並非結合後我對我自己的影片部分就不能有商業行為

關於您的言論已經比對花蓮縣政府的行為令我更不舒服

不要以為網路言論都不用負責,我在這裡正式要求你在3天內在這棟樓對我表示歉意

我已經將這棟大樓備份也在這裡保留您的言論,也保留對您的法律追訴權

我沒將您設黑名單,如果您覺得您的言論都沒錯,您可以不用理會,也可以繼續陳訴您的觀點.....


AXXZA wrote:

這也是我的認知

上傳者既然已經同意Youtube的ToS
其中包含:

Youtube standard license
6. 您的內容和行為
為了明確起見,您保留內容的所有權。然而,一旦將內容提交到YouTube,您在此授予YouTube一項在全球範圍內、非排他性的、免許可費的、可分許可且可轉讓的許可,以便根據服務和YouTube的業務(包括其承繼方和關聯方的業務)使用、複製、發行、準備衍生作品、展示、出版、改編、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媒體格式,在任何媒體管道推廣和重新發佈服務(及其衍生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您亦在此授予服務的每個用戶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通過服務訪問您的內容,根據服務功能和本服務條款,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上述您授予的有關您提交給服務的視頻內容的許可,將自您從服務上移除或刪除視頻後,在商業合理的期間內終止。您瞭解並同意,對於您已移除或刪除的視頻,YouTube可以在伺服器上保留副本,但不得展示、發行或運行。對於您提交的用戶評論中的上述許可,將永久有效且不可撤銷。

既然上傳者上傳時就已經已經同意過使用Youtube standard license
他人(花蓮縣)只要按照Youtube授權內使用, Youtube也同意了
例: 坎入播放 當然就沒有問題
上傳者不想讓人看, Youtube也允許您移除創作

倒是原影片上傳者所使用的音樂是另由他人創作
且音樂原作者除了說明:
"除了標明作者 還得非商業使用才可"
"You can use my music for making non-commercial videos or projects,.......Commercial use of my music: by the PRO license, or contact me."

同時音樂原作者也沒將音樂給予CC授權(不同於影片上傳者Youtube中所稱)
這裡看來影片上傳者既然有商業行為 (片中廣告商業的攝影公司, 及在Youtube回答中攬客)
應該就需要應該照音樂原作者及jamendo.com的要求購買PRO license, 而不是只是免費使用
影片上傳者在控訴花蓮縣政府時是否也注意到自己可能的侵權行為?
恕刪)


AXXZA wrote:
請問您影片或Youtube液面裡哪裡有指出音樂有CC授權?
哪種CC授權?
有CC授權不代表你就可以拿來打廣告營利, 或跟花蓮縣政府收權利金


AXXZA wrote:
謝謝指出這影片的背景音樂的原創者的CC授權:

You can copy, distribute, advertise and play this album as long as you:

Give credit to the artist
Don't use this album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Distribute all derivative works under the same license
It's possible to benefit from rights other than this license, with jamendo pro.

影片拍攝者只有做到
1.Give credit to the artist
記載原創者

2.非商業使用

3.衍生之作品需使用與此CC同樣的授權
顯然都沒做到

因為樓主不但想收授權金
也想改變已同意可供非商業使用的授權方式

同時音樂作者也講了:It's possible to benefit from rights other than this license, with jamendo pro.
如要用作他途, 付錢買pro就可以.
請問影片拍攝者有付錢使用音樂嗎?

同時:
沒有依照CC授權(以上第2跟3點)而擅自改授權為Standard YouTube License
樓主也違反了Youtube所訂出該有標記CC的正確程序


AXXZA wrote:請看清楚條款4A



AXXZA wrote:前面講得很清楚了
你影片中使用的音樂, 創作者的cc授權
要求姓名標示只是其中一部分
你根本沒已有做到非商業及照原cc授權轉讓等其他要求

花蓮縣政府用你的Youtube影片, 你開口向花蓮縣政府要權利金就是商業行為:
louisch:"主要是對授權年限範圍與價格上無法達成共識,我提出的價格是授權一年的價格,基本上花蓮縣政府希望是不限使用年限&範圍&次數但是還是一樣的價格,"

這樣還要狡辯?

"我只是放在youtube上供大家欣賞並沒有同意只要是非商業性質的可以使用吧!!!"
1.你無償用了別人的音樂創作, 照原音樂著作者的cc授權, 就是同意了你的影片, 生為衍生性的創作, 的確只要是非商業性質就可以使用.

2.你不認帳你影片中的音樂CC授權, 而你放在Youtube卻同意了Youtube標準授權. 姑且不論你已違反了Youtube的ToS不得將CC授權的內容依標準授權名義散播. 在這裡Youtube的確有根據你先前的允許及宣告, 讓花蓮縣政使用.

3.Youtube上傳的條件就是CC或標準授權, 二選一.
兩個中挑好的都要, 壞的都不要. 吃相回不會太難看?
更何況你連自己同意過的Youtube標準授權都想賴帳
便宜都佔盡了 還當自己被被害者


AXXZA wrote:這是那招? 你把別人整首音樂夾來配影片就不算是改作或衍生性創作?
人家音樂創作者CC授權講心酸的?

Share Alike — If you alter, transform, or build upon this work, you may distribute the resulting work only under the same or similar license to this one.

如果你拿此音樂來修改, 變造, 或延伸, 你必須使用同樣或類似的授權.

人家網站的授權也講得很清楚了:
拿音樂來作商業上多媒體創作

Single website
Broadcasting, which excludes advertising, shall only appear on the license holder's website, identified by one single URL (Internet address) or broadcasting on one single website such as YouTube, DailyMotion, Vimeo, ...

包含YouTube在內
一年$23

你想跟花蓮縣政府收權利金前不如先問問你自己有沒有付人音樂的權利金


AXXZA wrote:
請看你使用的音樂的創作者所使用的: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3.0 Unported

3. License Gran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License, Licensor hereby grants You a worldwide, royalty-free, non-exclusive, perpetual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pplicable copyright) license to exercise the rights in the Work as stated below:

a. to Reproduce the Work, to incorporate the Work into one or more Collections, and to Reproduce the Work as incorporated in the Collections;

可以: 將此作品放進一或多的作品集裡面, 並加以重製作品集.
再說, 你跟花蓮縣政府要權利金, '權利金'不是錢的話是什麼?


AXXZA wrote:Google為了防止這種鳥事發生
所以設了很多機制
其一就是
影片上傳者要確認影片內容沒有他人的產生的內容, 或是有適當的授權
及Content ID等服務

原未經是當授權便拿別人的音樂 同時進一步的想阻止花蓮縣政府 依未付他個人權利金前來連結影片
的理由是有問題的




AXXZA wrote:我想對方大概不知道你是要拿Youtube影片連結去收權利金而引起爭議 你當然也不會提
拍的很好 很認真 過程後面很多心血 我想大家都很尊重
但因為Youtube影片被連結, 所以認為花蓮縣政府要付權利金?
如果是說要授權的根本不是Youtube上的影片, 那請問一開始到底是在不爽什麼???

"試問這樣的連結合理合法嗎?如果合理合法真的是會讓人不敢分享作品呀!!!!"

1. 花蓮縣政府的確是照Youtube的規矩來 合理合法
2. 在Youtube上拿未經授權的內容來重製創作 收錢是有問題的



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louisch.tw http://www.louisch.com/

louisch wrote:
先跟大部分的網友致歉...(恕刪)

我想louisch兄要的只是"尊重"兩個字

各位不要看短短幾分鐘影片沒什麼,那需要成熟的構圖美感、長時間忍受上山下海溫度變化等大自然考驗

每一張的raw檔都要仔細調校,達到自然連續的光影變化(網路一堆亮度閃鑠的影片)

除了拍攝和後製的技術外,完成這樣一部優質影片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

至少目前在台灣還沒看過能出其右者,說是台灣之光也不為過

可惜在台灣影像創作太廉價且不受重視,遠不如某些球類運動

要是陳兄從此不再分享,將會是整個台灣的損失,我支持陳兄!
http://www.facebook.com/photo.yansson
louisch wrote:
先跟大部分的網友致歉...(恕刪)


李遠哲的化學領域專業,並不能凌駕其它領域
相對的,您的攝影作品很好,但在法學知識上,個人感覺與該網友有一定程度的落差
今天大家以法論法,討論到後來變成保留追訴的權利?

有些版權是有感染性的,一旦你同意且使用它,你的版權就變的和它一樣
我看的出來該網友大多還是就授權條文來討論,
言語上的針鋒相對難免
大家還是就事論事吧
上次不記得在那看到,在法律上並無"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是要告或不告,台南市府打去道欠是基於高標的道德,而不是低標的法律,引用連接在法律上並沒有問題,這個問題只是道德gary Zone、我恨我的東西被盜用,所以我不分享沒有water mark的東西。
louisch wrote:
先跟大部分的網友致歉,不好意思,我"認真"了& 我"怒"了........Orz 真的非常的抱歉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很尊重,您應該不在裡面.......

我是理性來這裡尋求網友的釋疑的,不是來接受您的毀謗侮辱的...(恕刪)


笑死人, 我看不出來我有對你任何'毀謗侮辱'.
有沒有'毀謗侮辱'是由法官判定, 不是你隨口說說就算數.
不要拖拖拉拉, 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 要告就快點來告, 讓法官決定.
你勝訴之前放話要人道歉, 會不會太好笑? 我幹嘛鳥你?

我光明正大. 天生對被威脅敏感.
我可以, 也有辦法, 也保證會100%投入我接下來的幾年全時全力全部經濟能力對付.
記住, 一但你決定開始你的行動, 我程序就一定會走到底, 不會另外和解.
同時我也會主張權益, 全力反擊. 說到做到.

這裡我就把前面講過的再說一次:
1. 花蓮縣政府的確是照Youtube的規矩來 合理合法
2. 在Youtube上拿未經授權的他人音樂內容來重製創作 收錢是有問題的

我在這裡也正式要求你louisch在3天內
對你以上疑似暗示我不是人的說法對我表示歉意
各位網友不用那麼大的火氣,也不用成為標點符號的浪費者,這樣的事沒什麼好告的,每一個人有他的POV,這就是民主國家的好處,異言堂非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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