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 wrote:
謝謝您的 [此地無銀...(恕刪)
更謝謝您扮演硬坳腳色配合演出.
powerslide wrote:
在公開場所錄影蒐證沒有合理期待的隱私, 所以沒有違法蒐證的問題喔.
法規名稱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fujen1221 wrote:
說的好,保障有很多層面和方式,比如有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比如有有司法機關,警察機關的設立.這些都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方式.
蒐證權已經是侵害發生以後的事情,所以比較上不屬於"保障"的層次,而涉及訴訟證據取得的層次,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違憲"這兩個字說起來很容易,但是如果憲法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就把違憲掛在嘴上我想那也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