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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拿了相機....就忘了最基本的尊重

自己的習慣是遇到別人拍照鏡頭方向自己會避開..這也應賅算是很正常的互相
大家注意 觀看對方拍照器材方向應該也能或多或少的判斷被攝範圍&主體是啥
在外常看別人拍着拍着鏡頭轉向偷拍MM也是很容易被判斷的...
接著路旁觀看者所產生的心中想法大家也是無法去改變的,所以至少自重些會
比較方便進行拍攝各類主題的工作..狗仔式的拍攝應該不太會受一般人歡迎
....抱歉離題了

總之偷拍別人...就要有對方會在意而且對拍攝者生氣的心理準備,
拍照的時候我們也沒理由要求別人要配合的權利!..讓一讓對方..互重自重
就不會出現類似攝影人在展場叫哮的囧狀出現了...
如果樓主覺得會影響拍攝的工作,我是建議可以放一些提醒標語,讓過路人很清楚知道,就像博物館或水族館那種提醒標語,至少別人想要拍的時候也不會讓你發現

至於尊重嘛?
這小時候的教育有關係!我覺得不光是攝影,很多小地方就可以發現,當你在台灣的道路駕駛過後,然後在去大陸體會一下牠們的交通,其實會發現我們還算是有在進步喔...哈哈已經離題囉~






熊貓桑 wrote:
公共空間本來就沒什麼...(恕刪)


本來不想再參與討論了,但"公共空間本來就沒什麼隱私權",在下不認同。不希望帶給網友不對的法律概念。所以又多嘴了。(也許也沒什麼人理我啦,大家忙著…)

隱私權是很廣泛的解釋,不能用這樣的說法來一語帶過。
難道在公共場合我寫作的東西就沒有著作權嗎?或是別人偷看我在咖啡店寫的日記,就不違法嗎?
(以上兩個舉例是1、有著作權。2、妨害秘密罪是告的成的)

法律保障的人民權利和不能做的事,還是要讓大家了解
中華民國的民、刑法雖不完備,但還是有保障人民的人權的,總之,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一、肖相權雖未在法條上明文規定,但已有許多判例可以引用判決,所以可以說中華民國肖相權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強調一點,在公共場合用長鏡頭拍別人的特寫,是可以被告侵權的。依法律是可行的,前面討論過,只是你花的精神和時間,不會因此得到適當的賠償,所以只有政治人物會去告(他們只是爭一口氣)。
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這條的下半段有保障人民的人格權,可以像馬克蘇兄所言,可請拍攝者留下連絡電話和住址,請求防止將來受侵權。

三、街頭婚紗沒申請場地使用,會不會被告? 如果是"封路"沒申請,只要有人告,也是告的成的,若只是在街角拍攝,沒影響路人行走,也沒有法條可告的。如同大家在外面請模特兒街拍或旅拍。
但若是某建物的"肖相權",若建物所有人要告,也是告的成的,不過,目前"我"查不到判例。畢竟觀光是以和為貴,沒人會這樣做吧。(如果有人能提供判例給大家參考,那就太好了)


以上如有錯誤,歡迎糾正,更希望有更專業的法律人來幫忙解釋!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醬0000 wrote:


本來不想再參與討論了,但"公共空間本來就沒什麼穩私權",在下不認同。不希望帶給鄉民不對的法律概念...(恕刪)

如果想要表達意見的話,就直接陳述。你當然可以不認同別人的意見,非常地不認同,堅決的反對這個觀念。
但..............................為什麼一定要對跟你意見不同的人群給予“鄉民”這個名稱.......
這樣講你會比較愉快,比較順嗎?
還是比較有說服力。

jen622 wrote:
如果想要表達意見的話...(恕刪)

原意是圍觀看熱鬧的大眾
鄉民不是拿來罵人的用語,
拿來當網路用語, 通常是指看文章, 並且在那你一言我一語討論or圍剿or互罵的人群,
沒特別在指哪一方, 正反兩方, 來湊熱鬧的, 都算
更廣泛的形容範圍, 就是在看這篇文章的所有人.....
很單純的意思, 不過不常上ptt or 沒聽過的人, 很容易覺得莫名奇妙 @@
ncume wrote:
原意是圍觀看熱鬧的大...(恕刪)


jen622兄:
造成您的誤解,抱歉。我原本使用"鄉民"兩字就誠如ncume兄的解釋,指的是所有的網友。
為免造成誤解,已修改為"網友"兩字


ncume兄:
謝謝您的幫忙解釋,真像字典裏的說文解字啊!
看了您的詳細解釋…
哪天"鄉民"兩字的這種網路意義也有可能編進字典裏吧!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醬'兄所稱之鄉民,並非針對不認同他意見之人..

對了! 無論針對誰..
鄉民之稱造成他人之不爽,比之被針對性偷拍,被攝者之不爽..
應都有抱怨的權利!!

PS. 一樣是造成他人之不悅,"醬"兄還是被誤會而造成不悅..
但'"醬"兄還是言詞謙卑說抱歉..
比之很多人.. 顯得強烈對比..
金牌屁蔥
看到最後幾篇,真笑出來了。
呵,我是不PO表特、沒有閃光、流連O2只想汪踢西斯中出最後黑特的老鄉民。

路過,別理我。
醬0000 wrote:
但若是某建物的"肖相權",若建物所有人要告,也是告的成的,不過,目前"我"查不到判例。畢竟觀光是以和為貴,沒人會這樣做吧。(如果有人能提供判例給大家參考,那就太好了)
(恕刪)


小弟之前的確有看到一篇關於拍攝建築物的文章
那位仁兄講解的相當詳細 也是引用法律
但一時找不到
熊貓桑 wrote:
法律沒規定不行的,就是可以做的。(恕刪)


關於這句話,小弟並不是很認同,希望大大不要介意

法律沒規定不行,不代表可以做,只能代表不違法
法律是保障人民的最後防線,如果大家事事都要以法論法
那這個國家的人民會很辛苦的

依台灣目前的法律
有限制不能在室外的場所吸菸嗎?(除了有規定的公共場所)
答案是沒有
但能因為這樣子
吸菸的人就能向路人吐二手菸嗎?
這就是公德心

我相信很少的吸菸者會故意對路人吐二手菸
但是走在路上總會有人來來去去
除非吸菸者所在的戶外沒有人
不然一定會有人吸到二手菸

其實在國外聽說已經有某國家準備要(或已經)限制那些吸菸者禁止在戶外抽菸
想請教~那些從以前抽菸到現在的吸菸者有想過會有這樣的一天嗎?
這就是過於不尊重別人的下場
導致最後必須用強硬的法律來限制的最好的一個案例

記得小時候
台灣幾乎沒有什麼禁菸場所
那時候法律根本沒有制止
但吸菸者隨時來一根造成許多人的不悅
當時孫叔叔也常在電視上勸導 別讓別人吸到二手菸
有幾個人要聽 有幾的人要做
好啦~弄到現在 開始有全面禁菸 跟部分禁菸的場所
如果再繼續不尊重別人
認為法律沒有規範到的地方就可以不顧慮別人的感受
繼續吧.....
我等著看台灣法律效法先進他國的法律

有人認為攝影不會有這一天
我也不希望...因為我自己也是攝影人
但良好的風氣需要每個攝影人的維持
希望哪天當在路上有人看到我們這些拿著相機到處亂晃的人
他們都會向我們點頭微笑

好啦~還要6點早起
來睡覺去了~晚安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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