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Hsien Lee wrote:他有他的職責,何必為難人家?
我在高雄某知名飯店前拍車,突然有一個保全來跟我說:你憑甚麼可以拍車?
有版友說到,
今天有人在你家門前拍照「出入」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十八章的
妨礙秘密
同樣類似的行為有在公共場合,假如有人拿著相機一直對著你拍,走到哪拍到
哪等。
當然就法條上的敘述,可能看不出個端倪,但在一些釋字與判例,我覺得可以
參考參考。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teacher/scv010.pdf
重點在下面講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有提到關於新聞工
作者、警察、以及基本隱私權等。
另有一項要點是:
『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簡單來說,不是說公共場合就無敵了可以不計方式的亂拍。
關於爭論最大的『公共場域』的「個人不受干擾的自由」如何界定,大法官在
理由書中有這樣提到:
「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
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個人在公
共場域中所得之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
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
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
(=.=a....這文實在是....簡單的說,就是對於眾多網友說到的”在公共場所
有人莫名其妙的一直盯著你、跟著你、偷聽你、拿相機不停對著你拍拍、錄影!
而這些都是所謂社會通念認定的「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
也就是在公共場合,仍然保有一些憲法保障的基本隱私權,而不是單純的以「私
人領域」、「公共領域」來做區分。
並課予國家保護人民這種基本權利(也就是能請警察!)
所以拿著相機不一定能變成「神」
也不一定說什麼都不能「拍」
當然本樓中的物權....囧> 就可能無法用憲法來說明了吧?
PS:有沒有專業法學人士要來補充的.....不知道我看釋字的意思有無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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