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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未取得授權,直接連結我的影片,這樣做合理嗎?

花蓮縣政府每年編列大筆預算,在這個地方維護推廣辦活動,
大家才有美美的六十石山可拍,
引用個美景連結幫縣政府自己打打政績,
我覺得做法細節可以討論,
但本質上沒什麼不對啊~

如果今天是另一個單位來任意引用時,
那就是另一回事囉~

我拍的台南市東豐路也被台南市政府無償拿去印文宣做城市宣傳,
我個人可是開心的很耶~

建議樓主開心點吧...
小弟就是因為看到大大合歡山的作品後
才開始玩縮時的
拍山區縮時事很辛苦的
開幾個小時的車從台北到目的地,再花幾個小時拍照
而且還不一定一次就OK
這次在電視上看到大大本尊說合歡山那部拍了三年
真的是超辛苦的!!
版大加油!!!!花蓮市政府出來道歉阿~~~!!
louisch wrote:
1.我做了姓名標示2...(恕刪)另外縣府把我的作品跟他們的作品混在一起,連最基本的通知與標示都沒有我不能表示抗議,表示抗議就是我要獅子大開口要錢是嗎???你可以打電話問一下花蓮縣政府觀光處的人,看他們中午打電話來我是怎麼跟他說的


前面講得很清楚了
你影片中使用的音樂, 創作者的cc授權
要求姓名標示只是其中一部分
你根本沒已有做到非商業及照原cc授權轉讓等其他要求

花蓮縣政府用你的Youtube影片, 你開口向花蓮縣政府要權利金就是商業行為:
louisch:"主要是對授權年限範圍與價格上無法達成共識,我提出的價格是授權一年的價格,基本上花蓮縣政府希望是不限使用年限&範圍&次數但是還是一樣的價格,"

這樣還要狡辯?

"我只是放在youtube上供大家欣賞並沒有同意只要是非商業性質的可以使用吧!!!"
1.你無償用了別人的音樂創作, 照原音樂著作者的cc授權, 就是同意了你的影片, 生為衍生性的創作, 的確只要是非商業性質就可以使用.

2.你不認帳你影片中的音樂CC授權, 而你放在Youtube卻同意了Youtube標準授權. 姑且不論你已違反了Youtube的ToS不得將CC授權的內容依標準授權名義散播. 在這裡Youtube的確有根據你先前的允許及宣告, 讓花蓮縣政使用.

3.Youtube上傳的條件就是CC或標準授權, 二選一.
兩個中挑好的都要, 壞的都不要. 吃相回不會太難看?
更何況你連自己同意過的Youtube標準授權都想賴帳
便宜都佔盡了 還當自己被被害者
louisch wrote:

"創用cc有分不能改作或以相同方式分享,而以相同方式分享是建立在作者允許你對他的著作改作,改作之後需以同樣的方式分享,我想我並沒有能力對音樂著作的部份改作."...(恕刪)


這是那招? 你把別人整首音樂夾來配影片就不算是改作或衍生性創作?
人家音樂創作者CC授權講心酸的?

Share Alike — If you alter, transform, or build upon this work, you may distribute the resulting work only under the same or similar license to this one.

如果你拿此音樂來修改, 變造, 或延伸, 你必須使用同樣或類似的授權.

人家網站的授權也講得很清楚了:
拿音樂來作商業上多媒體創作

Single website
Broadcasting, which excludes advertising, shall only appear on the license holder's website, identified by one single URL (Internet address) or broadcasting on one single website such as YouTube, DailyMotion, Vimeo, ...

包含YouTube在內
一年$23

你想跟花蓮縣政府收權利金前不如先問問你自己有沒有付人音樂的權利金
louisch wrote:
另外縣府把我的作品跟他們的作品混在一起,連最基本的通知與標示都沒有我不能表示抗議,表示抗議就是我要獅子大開口要錢是嗎???你可以打電話問一下花蓮縣政府觀光處的人,看他們中午打電話來我是怎麼跟他說的.(恕刪)


請看你使用的音樂的創作者所使用的: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3.0 Unported

3. License Gran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License, Licensor hereby grants You a worldwide, royalty-free, non-exclusive, perpetual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pplicable copyright) license to exercise the rights in the Work as stated below:

a. to Reproduce the Work, to incorporate the Work into one or more Collections, and to Reproduce the Work as incorporated in the Collections;

可以: 將此作品放進一或多的作品集裡面, 並加以重製作品集.
再說, 你跟花蓮縣政府要權利金, '權利金'不是錢的話是什麼?

AXXZA wrote:
請看你使用的音樂的創...(恕刪)


我是很反感未買即用的情形,但是講一個事實,請問您要告市府什麼?市府只是放link,並未納為己有,並未放入自己的Server或Website,現在這是非常常見的,如Yahoo的News,當你按選Link的話,帶你去路透社或其他地方,

聽說樓主是名攝影師,那您更應該小心選擇自己的智慧財產權的處理,不要亂放,所有的照片都應該放watermark,
大樓雖然有點蓋斜了。

不過我要再次稱讚一下,樓主這個作品真是太美了,我這兩天又看了五次。
samba583 wrote:
看完了服務條款及cc授權之後,
進而發現第14條一般條款中已有聲明
[[您同意:(i)本服務應當被視為僅基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那這是否也代表著Youtube所提供服務,只保證他能符合美國當地的法令嗎?


這個條款是在聲明美國法院的審理權。

美國法院有一個特色,就是只能對「該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當事人」傳喚審理。簡單的說,就是一個加州人在紐約被車撞了,他不能跑去佛羅里達州法院提告。

一般基於美國的公司通常都會有這條聲明,用來避免跨州打官司。對於其他國家的人來說,這條聲明沒有任何作用,除非你打算跨國興訟。

samba583 wrote:
至於是否會違反到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就不一定了??


請先釐清一件事:

著作權分成「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不可分割、不可轉讓、不可消減,這前面已經講過了。不管是怎樣的利用方式(商業、非商業、授權、非授權),都不可「改變」一個著作的原始著作人。

而「他人利用著作」著作的行為,著作權法明確分為「經授權使用」和「未經授權使用」。上面講的第五十二條「引用」、第五十五條「非營利活動」、第六十四條「著明出處」,全部都是特別列舉的例外原則,允許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合理使用」著作。

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規範你用什麼方式「授權」;授權「契約」的規範是屬於民法的管轄範圍,不是著作權法。

換句話說,Youtube 那一堆落落長的文字,都是在講述「在怎樣怎樣的條件下,同意使用者利用網站上的內容」,而這些「條件」本身和著作權法無關。當你「符合」這些條件,你就取得了 Youtube 服務的「合法使用權」。亦即在這些條件下,使用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也就是說,不管樓主有沒有打算營利,或是政府網站有沒有營利,都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無關。因為只要在 Youtube 規範的許可範圍內,他們已經取得授權,可以合法使用

說一句很刺耳的話:如果對這一點不滿意,就不要用 Youtube 服務。

samba583 wrote:
我想,樓主之所以不高興的地方是在於,明明就不同意縣政府放影片在他的宣傳網站上了,但卻還是被放上去了。


所以我才說,法律歸法律,行政命令歸行政命令。

法律的事情歸法院管,有不法的證據,例如侵害著作人格權,就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控告。

但是如果他們沒有違法,但是還是想「出一口氣」,最實際的方式,就是去監察院陳情。

sonic172 wrote:
很多人不懂所謂的公法...(恕刪)


我只能說花蓮縣政府的某個單位,被賦予了這項功課,但是基於某種經費問題作罷,但老闆交代的功課要不要做? 要!!! 所以選擇用引用連結的方式草草交差。

樓主在意的點只是政府單位沒有告知而已,不知道為什麼要瞎扯這麼多,今天有能力拍出這些東西的人,相對的付出的心力一定是成正比的,在這些人認為應該要回饋社會的時候,請先付出相同的心力,不要只會說但卻做不出來。

louisch wrote:
1.我做了姓名標示2...(恕刪)


一堆人在CC音樂上著墨什麼?

樓主影片拍的非常好!一開始放Youtube本身也沒問題,今天花蓮縣政府要求樓主授權,

樓主可授權的部分即是影片部分,音樂部分可要求另外請錄音室配樂即可(看樓主找還是花蓮找)

統整一下

1.樓主用CC音樂和自己影片放上Youtube沒問題。

2.花蓮縣政府談授權,八成是想在影片上打上花蓮縣政府字樣,用來宣傳。

3.樓主授權影片部分的話,音樂可找錄音室另配,不會超過3000元,也不會違反現在音樂問題。

4.談不攏,花蓮縣政府自行放上網站,沒告知樓主,觀感不佳但沒問題。但宣傳觀光是不是商業行為呢?是的話,以樓主目前音樂恐怕不行。

5.樓主的心態可能要調整一下,究竟是要"分享"還是"營利"?其實我覺得花蓮縣政府開價也許不高,但授權給花蓮縣政府(當然音樂另配)是最好的,因為同時達到分享與營利的目的!兩全其美!

至於影片用於營利也沒什麼不對,畢竟花時間心血拍攝,一開始用CC音樂就只是單純分享而已,既然政府要拿去使用,本來就可以在更改現行影片的配樂,然後拿去商業使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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