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 wrote:
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
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
...(恕刪)
你好,其實"良善"指的是對被拍者而言,也就是說被拍者看到照片,能認同這張照片的作用對被拍者是"良善"的..
而不是指拍攝者的出發點...
就像拍個畸型人(在公共場所),拍攝者的旁白是...做好產前檢查,避免發生這情形....
出發點是好的,但這張照片其實是負面教材...除非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這也是我覺得拍弱勢者並不適當,就算拍攝者是出於善意)
Yuan wrote:
該發文的樓主,發文的本意係出於善意,其未有損照片上人之行為,意味將照片拿來當負面教材使用
...(恕刪)
在西門町。速寫一文中,有些照片的旁白個人認為不是很妥當,如...穿一件內衣並沒有比較帥...便秘的表情...掩飾不住她的鼻環~~ 擤鼻涕不會很麻煩嗎..等等,若拍攝者自己的家人或朋友,也因上述行為而被別的偷拍者拍攝下來並加上自己嘲諷的旁白,不知作何感想...
(這讓我想到,若偷拍者被別人偷拍,放在網路上,旁白是...拿著相機也沒有比較帥...)

其實很多例子,若都要由法律來解釋,可能解釋不完,而且法律並不是很完善的...
而且法律未規定到的,只能說是無法可罰,在道德上並不一定是對的...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攝影是主觀的,什麼題材都有人在拍,我自己也是什麼都拍...
而街拍,在某種情形下我是不拍的,也就是將某人作為照片的主角,而且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下,我是不拍的...
法律層面的問題,我不探討,因為若事事都要法律有規定違法時才不做,感覺是在玩法律..
對我來說,法律只能代表最後的約束,在法律約束不到的地方,我會告訴自己...已所不欲,勿施於人...,用這個觀念來約束我自己...
舉個我們在拍照時會遇到的例子來說...
到某景點拍照時,若拍照點有人先來拍照且位置正當,一般我們都會在一旁另找位置,不妨礙先來者為原則...
若去擋在前面,等到別人抗議了才離開...
或別人摸摸鼻子不抗議,就以為別人"同意"....
或者告訴抗議的人,擋在前面並不違反法律...
倒不如一開始設身處地為別人想一下...
雖然上述行為跟隠私權不相干,但同樣的是,法律並未規定其違法......但要不要去做,其實心中都有底...
很多街拍的人,分享的技巧很多,但很多技巧,其實都有共通點...那就是..."如何偷拍"
為什麼要用偷拍的方式??
會想要用偷拍,那就表示,正當的拍,怕不會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或同意但卻得到不自然的照片...
可是,是得到自然的照片重要,還是尊重他人重要???...
難道,先拍了再說,當事人抗議了再刪掉以示尊重..(這樣不叫尊重吧)
街拍不是不行,但因為爭議大,所以在方向、觀念、心態等等都需比一般的題材小心,技巧反而是在其次...
而拍攝者遇到的情況太多種,到底什麼能拍,什麼不能拍....
與其要用法律來探討什麼情形下不違法,倒不如用....已所不欲,勿施於人...來判斷當時的情況是否合理,反倒比較能釋懷...
我倒是覺得練街拍不錯
每個人都帶台相機
要是有啥不法事件 通通拍起來
如果我遇到某某立委的小孩跟阿伯打架
我身上剛好帶相機一定就拍起來 看看到底是誰錯在先
或是有人亂丟垃圾 通通拍起來 還有獎金 (看新聞報導的 不知道正不正確)
有人闖紅燈 也給他拍起來
有人肇事逃逸 一定要拍的
這樣去想不是就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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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建議政府要配一點經費給這些拍照的人
多多去檢舉不受規矩的人
不過這應該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一,我覺得前二,三樓的人說得對,如果被拍得是自己,或是家人,這時哪有甚麼法律問題,完全是奇摩子的問題。前幾個月也有類似的討論,題目好像是 "拿著DSLR並不代表你有比別人多一點的權力"。
二,另外,建議樓主換個題目,因為隱私權與肖像權的確不同。而我們在這裏要討論的是"非公眾人物在公眾場合的肖像權" 問題。
三,前面的討論大都圍繞在法律層面,但是在新聞學與道德上這個議題早就是熱門的話題了。有個有名的例子是,一個翹班去看棒球的人,接到全壘打的球,被場上的攝影機拍到了,當然也被老闆看到,所以被炒魷魚了。這個人憤而向電視台抗議,結果是無效。原因並不是因為他 "出現在公共場合" 而放棄了肖像權,而是攝影師並無法知道他是翹班來的,所以要怎告呢?
四,但是,西門町街拍的例子卻與上面不同。非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歸於私人所有,他出現在公共場合並不代表別人有權 "奪走" 他的肖像權。因此會有卡維波教授與上述判例那種說法。更何況在被拍者不知情的狀況下將他們的照片存在電腦,甚至上網流傳(無論是展露技術或搞怪)。更別說還加註 "當事人如覺不妥,請通知"等等字眼。這就好像我先強暴了你,然後由你決定是不是要去告我一樣,不是很荒唐嗎? 應該是我本來就不應該強暴你在先才是啊。
五,公眾人物的肖像權與非公眾人物完全不一樣。但是他們覺得肖像被誤用,或有醜化等行為時,還是可以告的。你在路上遇到林志玲,並不表示你可以大剌剌拍個爽。他們之所以不阻止,不是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沒有肖像權而隨意讓你拍,而是為了保持形象,順道宣傳。反而,正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如果肖像權被侵犯,罰則會更重。
Yuan wrote:
該發文的樓主,發文的本意係出於善意,其未有損照片上人之行為,意味將照片拿來當負面教材使用
相信以上判例都說的相當清楚而明白
但是在該發文的樓主的這一篇中,
每張照片下的註解
都有略帶揶揄的口氣
比方
唉 ~ 這年頭看似詐騙的東西可真不少.真是不到該說什麼
其實那天應該只有 15度C左右吧, 這位在"冥想的老兄"是怎樣!?
巧遇的感覺 , 我把圖調成黑白 , 還是掩飾不住她的鼻環~~ 擤鼻涕不會很麻煩嗎!?
這樣當事人看到
也許心裡會不舒服
人家也許是真的社團在義賣
也許就是不怕冷
擤鼻涕麻煩也是他自己的自由
我覺得
拍街頭速寫照無可厚非
但要加上評語前要多想想
重劍無鋒,大巧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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