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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有隱私嗎?

若是「在公共場所,拍攝路人的正常部位不犯法」這點成立,那麼進一步的問題是:

一、若是該路人發現被拍,他/她有權要求拍攝者刪照片並停止拍攝嗎?

二、個人(非新聞媒體)基於善意(包括說拍到的並無不雅畫面、違法行為等),將此照片
貼到正常的網站(非色情網站)上與人分享,合法嗎?被拍者看到,有權要求拿掉嗎?
隱私權跟肖像權是不一樣的。
Yuan wrote:
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
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
...(恕刪)

你好,其實"良善"指的是對被拍者而言,也就是說被拍者看到照片,能認同這張照片的作用對被拍者是"良善"的..
而不是指拍攝者的出發點...

就像拍個畸型人(在公共場所),拍攝者的旁白是...做好產前檢查,避免發生這情形....
出發點是好的,但這張照片其實是負面教材...除非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這也是我覺得拍弱勢者並不適當,就算拍攝者是出於善意)

Yuan wrote:
該發文的樓主,發文的本意係出於善意,其未有損照片上人之行為,意味將照片拿來當負面教材使用
...(恕刪)

西門町。速寫一文中,有些照片的旁白個人認為不是很妥當,如...穿一件內衣並沒有比較帥...便秘的表情...掩飾不住她的鼻環~~ 擤鼻涕不會很麻煩嗎..等等,若拍攝者自己的家人或朋友,也因上述行為而被別的偷拍者拍攝下來並加上自己嘲諷的旁白,不知作何感想...
(這讓我想到,若偷拍者被別人偷拍,放在網路上,旁白是...拿著相機也沒有比較帥...)

其實很多例子,若都要由法律來解釋,可能解釋不完,而且法律並不是很完善的...
而且法律未規定到的,只能說是無法可罰,在道德上並不一定是對的...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攝影是主觀的,什麼題材都有人在拍,我自己也是什麼都拍...

而街拍,在某種情形下我是不拍的,也就是將某人作為照片的主角,而且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下,我是不拍的...

法律層面的問題,我不探討,因為若事事都要法律有規定違法時才不做,感覺是在玩法律..

對我來說,法律只能代表最後的約束,在法律約束不到的地方,我會告訴自己...已所不欲,勿施於人...,用這個觀念來約束我自己...

舉個我們在拍照時會遇到的例子來說...
到某景點拍照時,若拍照點有人先來拍照且位置正當,一般我們都會在一旁另找位置,不妨礙先來者為原則...

若去擋在前面,等到別人抗議了才離開...
或別人摸摸鼻子不抗議,就以為別人"同意"....
或者告訴抗議的人,擋在前面並不違反法律...

倒不如一開始設身處地為別人想一下...

雖然上述行為跟隠私權不相干,但同樣的是,法律並未規定其違法......但要不要去做,其實心中都有底...


很多街拍的人,分享的技巧很多,但很多技巧,其實都有共通點...那就是..."如何偷拍"

為什麼要用偷拍的方式??
會想要用偷拍,那就表示,正當的拍,怕不會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或同意但卻得到不自然的照片...

可是,是得到自然的照片重要,還是尊重他人重要???...
難道,先拍了再說,當事人抗議了再刪掉以示尊重..(這樣不叫尊重吧)

街拍不是不行,但因為爭議大,所以在方向、觀念、心態等等都需比一般的題材小心,技巧反而是在其次...

而拍攝者遇到的情況太多種,到底什麼能拍,什麼不能拍....
與其要用法律來探討什麼情形下不違法,倒不如用....已所不欲,勿施於人...來判斷當時的情況是否合理,反倒比較能釋懷...

我倒是覺得練街拍不錯

每個人都帶台相機
要是有啥不法事件 通通拍起來

如果我遇到某某立委的小孩跟阿伯打架
我身上剛好帶相機一定就拍起來 看看到底是誰錯在先

或是有人亂丟垃圾 通通拍起來 還有獎金 (看新聞報導的 不知道正不正確)

有人闖紅燈 也給他拍起來

有人肇事逃逸 一定要拍的

這樣去想不是就很好嗎?

---
我還建議政府要配一點經費給這些拍照的人

多多去檢舉不受規矩的人

不過這應該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neil1223 wrote:
"公眾人物"的定義?



是不是 被拍的時候 還會擺 POSE 就可以歸類成 是 "公眾人物"
唉.....看完上一篇分享及這一篇只有一個感覺,法律是道德及良知的最後底限,如果有考慮到別人在網路上看到一個莫名奇妙的人POST自己的照片會高興?會生氣?還是只是加一句如果被刊登的人不喜歡請通知我就拿下這樣就好?多考慮到別人可能有的感受,不是一訂法律要明文規定才不去做....
我只知道如果把人家照片,用後製技術,搞成和網路上那知名的 [小胖] 照片,那人家肯定會告你的。
evan1967 wrote:
你好,其實"良善"指...(恕刪)



個人相當支持evan1967大的說法,其實人的一生當中,很多事情是自已約束自已的。

小的時候說“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長大說“只要不違法,有什麼不可以“,在這樣的思維當中,是否更

應該加入所謂的尊重呢?!

任何訂立的法規條約當中,隨著時代的演變,一定有其不足的地方。這時,能夠約束自已的就是個人的道德觀念,

也就是所謂的良知!
其實從 "西門町" 的照片到在這篇的討論,雖有不同意見,但01的人就是這麼就事論事,還會去找資料。

一,我覺得前二,三樓的人說得對,如果被拍得是自己,或是家人,這時哪有甚麼法律問題,完全是奇摩子的問題。前幾個月也有類似的討論,題目好像是 "拿著DSLR並不代表你有比別人多一點的權力"。

二,另外,建議樓主換個題目,因為隱私權與肖像權的確不同。而我們在這裏要討論的是"非公眾人物在公眾場合的肖像權" 問題。

三,前面的討論大都圍繞在法律層面,但是在新聞學與道德上這個議題早就是熱門的話題了。有個有名的例子是,一個翹班去看棒球的人,接到全壘打的球,被場上的攝影機拍到了,當然也被老闆看到,所以被炒魷魚了。這個人憤而向電視台抗議,結果是無效。原因並不是因為他 "出現在公共場合" 而放棄了肖像權,而是攝影師並無法知道他是翹班來的,所以要怎告呢?

四,但是,西門町街拍的例子卻與上面不同。非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歸於私人所有,他出現在公共場合並不代表別人有權 "奪走" 他的肖像權。因此會有卡維波教授與上述判例那種說法。更何況在被拍者不知情的狀況下將他們的照片存在電腦,甚至上網流傳(無論是展露技術或搞怪)。更別說還加註 "當事人如覺不妥,請通知"等等字眼。這就好像我先強暴了你,然後由你決定是不是要去告我一樣,不是很荒唐嗎? 應該是我本來就不應該強暴你在先才是啊。

五,公眾人物的肖像權與非公眾人物完全不一樣。但是他們覺得肖像被誤用,或有醜化等行為時,還是可以告的。你在路上遇到林志玲,並不表示你可以大剌剌拍個爽。他們之所以不阻止,不是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沒有肖像權而隨意讓你拍,而是為了保持形象,順道宣傳。反而,正因為他們是公眾人物,如果肖像權被侵犯,罰則會更重。

Yuan wrote:
該發文的樓主,發文的本意係出於善意,其未有損照片上人之行為,意味將照片拿來當負面教材使用
相信以上判例都說的相當清楚而明白


但是在該發文的樓主的這一篇中,

每張照片下的註解

都有略帶揶揄的口氣

比方

唉 ~ 這年頭看似詐騙的東西可真不少.真是不到該說什麼
其實那天應該只有 15度C左右吧, 這位在"冥想的老兄"是怎樣!?
巧遇的感覺 , 我把圖調成黑白 , 還是掩飾不住她的鼻環~~ 擤鼻涕不會很麻煩嗎!?

這樣當事人看到

也許心裡會不舒服

人家也許是真的社團在義賣

也許就是不怕冷

擤鼻涕麻煩也是他自己的自由



我覺得

拍街頭速寫照無可厚非

但要加上評語前要多想想
重劍無鋒,大巧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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