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摘自: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26
該名嫌犯涉嫌將楊姓農民所耕種的苦瓜砍斷藤頭及潑灑除草劑,意圖讓苦瓜無法成長,並且死掉,使其致令不堪用。
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對方疑似要造成農民無法如期採收,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農夫可以為了方便,透過刑事訴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odod0903 wrote:
喜歡亂踐踏花圃的不只...(恕刪)
不好意思,周末剛從60石山回來,
我去拍日出,到處亂踏的都是拿腳架專程去攝影的人,
反而遊客只在原有的小徑上拍照,
農夫看到受不了還出來趕人,
農夫是這樣說的"花都被你們踩死了,將心比心嘛"
忘憂亭那個攤販的老闆娘也說上去拍照的亂闖他家,
把他家的廁所當公廁用,
清晨5點多,他們還沒開門從他家後面摸進去上廁所,
還跟他說"廁所沒紙了"
我想,不需要每次遇到這種事都幫攝影同好說話,
我還有看到fb有人在討論"比起遊客,我們只是把腳架插到金針花裡,傷害比較小"
標準的50步笑百步,
人家私人田地,你踏進去了就是錯了,有啥好說的,
就算你到公園,也應該知道別踐踏草皮吧??
我拍完60石山,其實很感慨,感慨的是現在的台灣是在比誰比較沒公德心,
而不是在比誰比較有公德心,
或許要像赤柯山一樣,圍起來,或者乾脆把田邊的牆築高禁止大家進入,
這樣才有改善吧..
不要跟我說追逐美景有多偉大,
在60石山,有個點景超好,但得進到花田中拍攝,
但因為田中立了塊牌子,上頭寫著"內有毒蛇,有人被咬傷,請不要進入"
那塊田還真沒人敢進去耶!!
所以真的要自律,
不要再說別人都踏進去了,我為啥不可以,
因為那不是你家的田啊,
不然妳就把那塊田買下來,
要怎樣踏都隨便你,你也可以開放讓其他人幫你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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