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您是指著作權法第58條嗎?哪裏似是而非了?
令 函 日 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令 函 案 號: 電子郵件950120
主 旨:
一、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是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本法另於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合先敘明。
二、上述本法第58條第1款所定之「建築方式」,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並不包括「重製成建築模型」,另第4款之適用亦僅限於「美術著作」,而不包括「建築著作」,您所詢問之利用包括101大樓等著名建築物作成紀念品,應合於上述第58條本文規定,屬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
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及第58條之規定。
http://www.weli.com.tw/floors/Chinese/Floor/03Floor/Ch02/P2.htm
著作權法當中有很多細則是有爭議的,是需要討論的,因此,對於58條,其實有很多法界人士對當中的細則都有各自的見解,並不是單小弟一人覺得這裡面有爭議的空間。
嚴格來說,其實法令本身並無"似是而非"的問題,主要是"合理使用"一直是難以判定的範圍,所以法本身沒有問題,問題是這條法在遇上實際狀況後的處理方式有許多空間。

回到主題:拍攝別人房屋,公開發表.....不違法。 
自己做一張,OOXX記者證,誰都不敢質疑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