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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目擊)今日在台大農場遇到的人~

地瓜 wrote:
台大安康農場先前因為...(恕刪)


建議樓主先將照片中人臉部馬賽克處理,以免誤觸法令

另,如要申張正義公理、維持社會秩序,請持此照片逕向警方檢舉,似乎比在此PO文更有實際作用。

樓主在此PO文,應該是善意提醒網友,別不小心就"未經他人許可逕取他人之物"(偷竊)吧?
如果作用僅是如此而已,那這個道理應該人人知曉,是屬於再普通不過的基本知識之一,願不願意做只是一念之間,似乎不用以此案例"再次好意提醒大家",應該也沒關係^^。
取暖??沒想過..來這裡只是想呼籲愛惜花草~ 沒想過要取暖..

文中我也說過 "擅自進入是事實"..所以我們知道我們有錯~!

何來要刮別人鬍子之前,要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因為我承認我也有錯~!

況且.."話語中我完全沒有透露一點點想要卸責的意思"..!

所以各位正義魔人當然可以輕易的查出我的發文IP..

『並將我的照片當作證物送交給警方..請求懲處..我坦然接受~!』

另外還有人說"樓主非法入侵應該也有罪"..是阿~我承認我是擅自進入..有錯!!

而現場我們一群不認識的攝影人也真的都很認真的等他叫警察來..

所以真的是謝謝大家的指教~!
台大農場..
以前是私房景點..
現在知道的人越來越多,拍照者就漸漸蜂擁而上了..


記得我前幾年過去..
門口有寫閒人勿入相關的標語(但沒拍照,殘念)
不過還是有一些人進去,但秩序上還算良好滴..


所以..
只要是好康逗相報的地方,
一群攝影者甚至團體都蜂擁而上
而不良的行為也就因此漸漸衍生出來..

這就是身為R.O.C種族的習慣
有人的地方就有問題,這句話已經講到都不想講


去台大農場就算偷偷摸摸地進去,也最好別惹事生非
不然出問題若照法律程序走,會牽扯民事責任就算了
若運氣不好可能還會扯上刑事責任
以上


拍蓮花也不一定要到台大農場啊,其他地方也可以拍
華山文化園區後方的蓮花池花況也不錯,而且還是公開場合
國父紀念館公園內的蓮花池也有一小叢
只要是公有地、或者是私人地但允許開放攝影者進去的話..
地瓜 wrote:
取暖? 來這裡只是想呼籲愛惜花草~ 沒想過要取暖..

文中我也說過"我們擅自進入是事實"..所以我們知道我們也有錯~!所以何來要刮別人鬍子之前,要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因為我也有錯阿~!!

而且.."話語中我完全沒有透露一點點想要卸責的意思"..!!!

所以各位正義魔人當然可以查出我的IP..並將我的照片當作證物送交給警方..請求懲處..我坦然接受~!

另外還有人說"樓主非法入侵應該也有罪"..是阿..我承認我是爛人..擅自進入拍攝荷花~!

現場我們一群不認識的攝影人也真的是在等他叫警察來..

所以真的是謝謝大家的指教~!


兩方都有錯,你既然貼了他人的照片,你自己的照片也要貼上來,
還要大家去找你的照片,你這樣擺明了就是推卸責任!
口口聲聲說沒卸責,字裡行間卻推的一乾二淨!

地瓜 wrote:
取暖? 來這裡只是想呼籲愛惜花草~ 沒想過要取暖..

文中我也說過"我們擅自進入是事實"..所以我們知道我們也有錯~!所以何來要刮別人鬍子之前,要先把自己的刮乾淨..因為我也有錯阿~!!

而且.."話語中我完全沒有透露一點點想要卸責的意思"..!!!

所以各位正義魔人當然可以查出我的IP..並將我的照片當作證物送交給警方..請求懲處..我坦然接受~!

另外還有人說"樓主非法入侵應該也有罪"..是阿..我承認我是爛人..擅自進入拍攝荷花~!

現場我們一群不認識的攝影人也真的是在等他叫警察來..

所以真的是謝謝大家的指教~!
)


所以現在流行自己做錯事,不先報警
先來01說故事請鄉民公審?!

誰知道你的故事是不是瞎掰的呢?
如果不是瞎掰,又為何不報警處理呢?

男大生:[難道你們懷疑我?]
地瓜 wrote:
取暖? 來這裡只是想呼籲愛惜花草~ 沒想過要取暖...(恕刪)


感謝樓主美意,除了"愛惜花草",我想絕大多數的網友都還懂得用功讀書、孝敬父母、敦親睦鄰、友愛兄弟、尊敬長輩、愛惜公物、與人為善、注重環保、彬彬有禮、尊重他人、君子不欺暗室...(太多了)這些道理,樓主怕是難以一一呼籲了。

如果一切情況確如樓主所言,則此人確實有"偷竊嫌疑"。但如去報警,經移送檢察官之後,很可能會被以"微罪不舉"理由不予起訴(請辜狗"兩株波斯菊"新聞)。但樓主在此人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逕行將此人照片PO網公諸於世,要是被此人控告"侵犯隱私、妨害名譽",恐怕到最後,樓主這番"呼籲愛惜花草"所惹下的麻煩,會比照片中人"涉嫌偷竊"的後果還大,這也難說。還請樓主三思,儘速將照片臉孔馬賽克,莫再自誤。
@@ 安康農場是私人住宅唷
我27號本來四點多就想去拍日出
但是看到門口寫說開放時間是六點以後
所以在車上睡了一下
等到門開了才進去 離開的時候
有看到住戶 也是彼此笑一笑就離開了
大大認真了 !!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100.11.30修正)
1.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這還只是刑法的其中一條喔,其餘的還有..
太晚了,就不多說了...
兩方都有錯,你既然貼了他人的照片,你自己的照片也要貼上來,
還要大家去找你的照片,你這樣擺明了就是推卸責任!
口口聲聲說沒卸責,字裡行間卻推的一乾二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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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附件如下..



我想..我已經很清楚說過..也再次表明 ""我有錯..各位可以將照片送交警方~! 我對我的發言及行為負責..也坦然接受魔人們直接報警~! 而不是第一時間在這裡公審..還舉了個似是而非的女學生命案來畫上等號~""

所以既然我對我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沒有再補上馬賽克的必要..絕對不會推得一乾二淨~!!

而我再次重申..你們說過..『第一時間是要送交警方..而不是在這公審~!』

魔人們..就請將這些照片存檔留證..送請警方辦案~! 現在你們在版上所做的不正在自打嘴吧??

所以..要刮別人鬍子之前..也請..........以同樣標準檢視其他版~

魔人請進..

謝謝~
龜笑鱉無尾

這裡怎麼越來越像重機板的那些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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