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ist203 wrote:照片應該不是模特兒說...(恕刪) 這個就要看模特兒與攝影師是否有對價關係了如果攝影師聘任模特兒而模特兒又有收取勞務報酬那麼這張照片的版權將是在攝影師手上但是如果模特兒與攝影師沒有對價關係那模特兒將具有肖像權如果攝影師當初是聘任模特兒且手上有模特兒簽的勞務報酬單據那麼攝影師在提出告訴上會比較有勝算.....
<在MODEL有付錢的情況下>依著作權法第12條,著作權跟著作財產權在沒有特約的情況下都是歸受聘人也就是攝影師所有。但同條第三項又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所以MODEL是可以「利用」該著作的。所謂的利用應該是指商業使用以外的一切利用,拿到電視台上節目使用應該不包括在內。但一般MODEL外拍常態似乎是著作人為出資人,法條沒規定到這種奇妙的狀況依法律體系判斷,著作權法分別討論出錢的跟出智慧的誰該享有著作權跟著作財產權,當這兩者合而為一的時候,理應由該人為著作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而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製作單位把LOGO抹除(別虎爛我是MODEL自己修圖的,鬼才信),明顯已經竄改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內容而侵害著作人格權。侵害著作人格權的規範在第85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