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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我在攝影公司離職時可以把之前是我拍的照片 備份下來嗎?

公司的員工上班時間用公司的資源創作出來的東西
當然屬於公司阿

不然你認為壹週刊內容版權

是屬於壹週刊

還是屬於採訪記者

還是排版打字小妹

還是印刷廠第一線印出來的員工

andyyky wrote:
因為我是受僱公司 但照片是我拍的 我可以把資料留下來的嗎?法例上可以的嗎?


留下來,"可能"可以,要看當初怎麼簽約。但不能公開在網路上,除非當初你簽約時就有聲明著作權共有,不然上法院大概都不會討好。


andyyky wrote:
即是客戶的棚拍是我拍的 那照片著作權屬誰 公司 本人 還是兩者都有?


一般在簽約時,很少公司會乎略這點,沒意外的話,是只屬於公司。這些照片千萬不要拿去營利,也不要上網公開,不然可能會被告。
如果你用公司器材及時間從事之行為

要帶走不太可能
以我的領域舉例(藥廠.生技廠),
進公司幾乎都會要受雇人簽一份合約書,
內容大概就是工作中有任何的研發新專利/產品等,
都屬於公司的資產!
樓主擁有的是著作人格權 表示是你做的!

可是商業利用的著作權不一定是你的喔!


本來兩者是一體的

可是如果你進公司時簽約賣斷你的著作權的話

著作權就屬於公司的了(著作人格權則是跟著作者不能賣斷)

你無權再使用 否則公司可告你侵權


所以你要看看你跟公司有無簽約與內容為何

基本上聰明的公司都會簽約 保障公司的商業利益


如果你確定沒簽的話 著作權就是你的

日後發現公司使用或衍生重製 你可以告他侵權 拿賠償金


另外有個模糊之處

就是你可否利用著作人格權 衍生改造原來賣斷的作品?

可以問問律師 花樣多的呢
一般來說
沒有和約
“著作人”就是你
但是“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著作人”本身只有證明該作品為你“著作”的權利
你有權力於公開場合以<非營利>的方式展示你的“作品”

但是“著作財產權”歸公司
就是公司有權力使用這些作品去<營利>

所以你是有權利帶走作品的
除非有特別簽約所有權利歸公司所有
否則沒有和約的狀態
你就是法定的“著作人”
但你沒有使用(營利)的權利
因為“財產權”是自然歸屬於出資者

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andyyky wrote:
因為我是受僱公司 但...(恕刪)


不行~因為那是你從事該工作才有的創作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著作權通通歸你.......
你把薪水歸還.....你覺得如何??
風輕楊數位影像工房 http://www.windflow.com.tw
基本上做了沒幾天就是 我只是想備份研究一下拍法 沒想過要用來做營利或網頁
因為使用影樓的 我是想研究一下 設定問題 自己參考 作品是夠了 沒想要拿那種我沒有

只是因為公司發現我下載我拍攝的相片 所以說我偷走公司資料

薪水是還沒給 但我也在他面前DEL 了

現在口頭上用來說 我偷他們資料 不告我已是萬幸 =_=

我就等他出票給我(她說的)
因為本來我就想找事情離職 實在太難適應這種上司
不會攝影不會電腦 但又要你跟他方法做 我說用電腦和攝影 但又要你拍完或做完才告訢你他的準則
哈哈..
大家都說得很對

我是業主
教您一個方法
跟客戶拿照片po
請客人給您po圖的權利
這樣...公司就沒則了

公司不可能...也不會告客人
只要客人願意挺你
就有模糊的空間可利用

即便上了法院
也是公司跟客人的問題
跟你(攝影師)沒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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