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和約
“著作人”就是你
但是“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著作人”本身只有證明該作品為你“著作”的權利
你有權力於公開場合以<非營利>的方式展示你的“作品”
但是“著作財產權”歸公司
就是公司有權力使用這些作品去<營利>
所以你是有權利帶走作品的
除非有特別簽約所有權利歸公司所有
否則沒有和約的狀態
你就是法定的“著作人”
但你沒有使用(營利)的權利
因為“財產權”是自然歸屬於出資者
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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