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俗稱消保會)
http://www.cpc.gov.tw/
或
消費者文化基金會(俗稱消基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
洽詢
前者為政府機關,有權力開罰
後者為民間團體,僅有輿論壓力
但....很有力(新聞常見)
小弟自認為
像這種案件
其實很難認定
或許在懂攝影的人來說
這些事實都有瑕疵
但套用到法律上的認定或裁量
可能會有一段出入
所以建議先洽詢上述機關,團體
目的為了督促業者
出面"合理解決"
稍晚才發現,本篇"疑似"同業競爭
如果是不實指控
那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
管他的,以上意見還是提供給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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