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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有權力拍攝陌生人,或將他們的照片貼在網路上!?

小弟我會主動上前詢問

即使是寵物也是一樣

其實絕大部分的人都很NICE的

偶爾聊聊天也是一個不同的交友經驗

至於不小心拍到的路人甲乙丙丁

我相信大家應該都很善良吧

沒事應該不會亂找碴@@

我覺得有權利將這些照片貼在網路上,也可以拍攝陌生人,若當事人反應,再刪掉照片或下架囉!!

我是常會拍陌生人,我覺得有很多很棒的畫面!!
通常都會讓你拍,只有極少數是會躲開不想讓你拍,這樣的狀況就不要再跟拍囉!!
公眾場合會拍陌生人很正常吧,若對方不願意讓你拍,或讓你放網路上,再依照當事人的要求處理,這就是尊重了!!
最近版上好像突然出現很多這類的疑問!

也許應該這樣說.

基於著作權為了保護以及鼓勵著作人, 所以每個著作人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但是著作權是否違反了人格權(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肖像權, 所以都會引用人格權)呢?
是要看著作權人的使用範圍. 包含了商業行為以及非商業行為.
在此說明, 並不是所有的非商業行為就一定不會侵犯人格權.

舉個例吧!

很多人會引用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大多數的人都會忽略了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這一行.
這是為了同時保護著作權以及人格權時, 所產生的真空地帶.
但是並不是說, 當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 所有的使用就一定是合法. 有的時候, 是認定的問題.

18條同樣也規定著, 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請自行查詢 虞 這個字的意思)
所以很多的著作人會認為, 我只要沒有商業行為或法律沒有規定到, 你就拿我沒法. 這是不對的.
因為還有民法第 179 條.(請自行查詢, 恕不贅述)

也就是說, 雖然單純的張貼圖片不會違反法律. 但人格權的所有人, 是有權要您除去的.
當然, 我之前在別篇回答過的, 很多時候, 被拍攝人, 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拍了..........
(在此的除去並不是指永久刪除, 而是移除之)

再回到這一行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有的時候, 您並不是侵犯了他的肖權, 而是侵犯了他的自由或隱私.
舉個例:
國外很多的公共場所他是有設置哺乳室的, 那您可以拿著相機隨便拍嗎?
即使他的設置位置是在"公共場所"; 如:機場, 百貨公司.
很多人以為他只要"站"在公共場所拍攝, 就是公共場所.
當被攝者有迴避的行為發生, 都可以被解釋為是維護自身隱私的一種表現.

也許有些人會說, 那記者為什麼就可以?
記者拍攝報導那是他們的工作, 但最主要的一點就是, 記者的拍攝以及報導是以"社會公益"為出發點.
記者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 是不可以作出有違人格權以及社會公益的報導.
所以經常會看到不管是電子媒體還是平面媒體,
會出現有 直接報導出該人姓名或照片. 或是 某x姓男子或x姓女子, 以及馬賽克處理的照片.
差別就在是否經過證實以及社會公益的大前提.

當然, 在此說明, 以上的種種, 到最後還是以法院的判決為主.

就比如現今最熱門的職棒打假球事件一般,
有些人起訴; 有些人不起訴, 但對於那些不起訴的人, 難道您就會認為他是無罪的嗎?
也許法律無法對某些人做出什麼; 但道德已給他們最嚴厲的懲罰.

ps:
有時候法律的解釋並不只是法條上的解釋. 還包括了立法意義以及擴張解釋.
cmh6666 wrote:
最近版上好像突然出現...(恕刪)


裁判字號: 94 年 簡上 字第 16 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
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
,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乃是
否另侵害名譽之問題,與肖像權之被侵害與否無關
。又何謂情節重大,法
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本院認為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
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
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
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被害人雖非公眾人
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
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
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裁判字號】 96,訴,9948
【裁判日期】 97122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948號

六、關於原告等人主張被告侵害肖像權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肖像權為個人對
其肖像決定是否使用、公開之權利,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
稱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公
開他人照片,應認為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惟須侵害法益情
節重大且無阻卻不法事由,始得令行為人負侵權行為責任。

此外,新聞自由討論報導內容應包含所有需要之訊息,或適
於使社會公眾瞭解當時之情況,憲法新聞自由所保障者,為
報導可能為公眾所關切或興趣之熱門新聞,不論為公共事務
或純屬私人私事,均得為公開報導內容,對於涉嫌犯罪者之
重要資訊,只要係發生且存在之「新聞」,均為現代生活人
們重要訊息,而為公眾所欲知悉,公開報導此種事件亦能促
進憲法確保犯罪公開審判之價值。被告雖於報導上刊登原告
等人於公開活動時之肖像,然觀諸該相片之內容,仍未逾合
理使用範圍,且具有公益性,屬新聞自由保障之範圍,得阻
卻違法。



~~~~~~~~~~~~~
自己看吧
目前只有找到對肖像負面、或商業上的判例
還找不到正常街拍被罰的案例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樓上的…才是正解啦!
法院懶得理一堆小事,真的有利益跟侵權再說吧!
用法律可以解決的,都是小事
大家在爭的都是在法律和道德邊緣間游移的部分

簡單的說,就是不至於會碰觸到法文規定
卻又讓心中有些疙瘩

無解
幫補關於"飢餓的蘇丹"的照片的資訊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3%A2%E9%A4%93%E7%9A%84%E8%98%87%E4%B8%B9
維基百科上有
事情往往是一體兩面的,單看各自出發的角度
不過也一如拍攝者說的,如果能伸出援手的話
消失而去的一切,都只是一種比喻
我覺得如果我在路上這樣被拍到放在網路上的話
應該會不太舒服吧= = "
nokia123p wrote:
樓上的你確定現在的女...(恕刪)

拍照就說隨便
我覺得你也很八股

現在年輕人都很愛拍照甚至想出名等等
不過是拍照樂意得很呢
http://www.fluidr.com/photos/allen1881/
ledro wrote:
幫補關於"飢餓的蘇丹"的照片的資訊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3%A2%E9%A4%93%E7%9A%84%E8%98%87%E4%B8%B9
維基百科上有
事情往往是一體兩面的,單看各自出發的角度
不過也一如拍攝者說的,如果能伸出援手的話

攝影者不是皇帝更不是天神, 只是紀錄下 [蘇丹內戰造成的飢荒] 就要遭受這麼大的指責. 不過很令人驚訝的是 - 批評者有能力把揭露問題的攝影者活活逼死, 卻沒能力把問題根源 - [蘇丹內戰] 弭平.

其實被罵的攝影者應該邀請所有批評他的人組成一支救世軍去蘇丹, 讓他們看看自己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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