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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vul3j9 wrote:
光影與建物組成樓主的...(恕刪)


啊不就跟您說

就建物的部分無原創性

不受衍生著作保障

其他部分則具有創性而受衍生著作保障

你還要爭什麼?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原來低級不等於賤招?...(恕刪)


中文不太好??


沒關係 我教你!!

<<低級的意思>>





試問......"賤招"2字 出自哪一本辭典????






錯了~~道歉就好! 不要一直亂扯 可以嗎???


風蕭蕭兮...易水寒 鈔票一去兮...不復還!! 有人說:『我窮得只剩下錢..』很可憐!! 我很想跟他說:『我窮得連錢都不剩了..』你有我可憐嗎??
阿凱 wrote:
p大請不要斷章取義唷
完整的判決是有前因後果的
前因是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結果才是
「,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創作。」
您怎麼每次都跳過不利於你的前因
就直接跳到您所想要的結果呢?


誰斷章取義?

請先搞清楚什麼叫原創性

請閣下不要再凹了



http://www.giant-group.com.tw/special/special-6-2.htm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著作相同或極相似,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但原創性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89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



阿凱 wrote:
按照您的引用的判決
必須要隨便阿貓阿狗拿著相機一拍
就得到板大的那張照片
這樣才能說板大的照片沒有原創性唷
前面已經有很多人請p大去拍一張一模一樣的照片了
所以請去拍吧
拍得出來的話
至少大家會相信對您來說板大的照片是沒有原創性的




這一點經濟部的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不是已經回答你了

樓主的照片是建築著作的衍生著作

必須要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方屬攝影著作而得受著作權法保障

而其範圍亦僅及於其添加之創意部份而不包括建築外觀之複製

怎麼這個問題你一直不敢正面回答

拼命的顧左右而言他呢?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得將該衍生著作自由轉讓、授權他人利用;又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 所詢問題一、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網路上販售該衍生著作,雖係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正當權利行使,但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因此侵害改作前原著作之散布權,尚難一概而論,仍須視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人間是否訂立授權契約、及其授權利用之範圍而定,此即前述本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之意旨。蓋因衍生著作人僅就其自行創作之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三、 所詢問題三,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改作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之著作,在著作權法之評價上,自與單純重製他人情形有別,惟就衍生著作之利用仍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固仍須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就原著作之改作行為方式及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程度?即改作行為新加入的創意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產生新的獨立創作?涉及「改作」後之作品究係衍生著作或僅係單純之重製物,因已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四、 所詢問題四、五及六,如前述,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仍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ct21910606 wrote:
中文不太好??沒關係...(恕刪)


閣下中文能力很差喔

http://www.google.com.tw/#hl=zh-TW&site=&q=%E4%BD%8E%E7%B4%9A+%E8%B3%A4%E6%8B%9B&oq=%E4%BD%8E%E7%B4%9A+%E8%B3%A4%E6%8B%9B&aq=f&aqi=&aql=&gs_sm=e&gs_upl=578l16062l0l16406l26l26l7l0l0l0l47l737l19l19l0&bav=on.2,or.r_gc.r_pw.,cf.osb&fp=8a4202154adb619a&biw=1024&bih=587

輸到脫褲還耍賤招還不知羞恥的暴力低級湖人被剃光頭唬誰 ...

賤招打敗了- 你呀你~做事怎麼這麼低級- 無名小站

“高尚”联通低级贱招踩移动- 联通3G | 沃WO WCDMA | 3G上网卡,资费 ...

以下族繁不甚載.....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誰斷章取義?

這是...(恕刪)


就是p大您斷章取義啊
只取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然為甚麼您從不回應這段也不去拍照呢
真愛碼頭就在台灣不在美國很近的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因為您拍不出來啊
powerslide wrote:
閣下中文能力很差喔h...(恕刪)




這樣是要證明????

哪裡有說明 "低級"等於"賤招"???


我可是引述了教育部的資料 讓你知道低級的意思


而你卻胡亂找一些莫名其妙的資料 你想證明甚麼??????????

<<延伸您的思考邏輯後...出現以下結果>>









風蕭蕭兮...易水寒 鈔票一去兮...不復還!! 有人說:『我窮得只剩下錢..』很可憐!! 我很想跟他說:『我窮得連錢都不剩了..』你有我可憐嗎??

阿凱 wrote:
就是p大您斷章取義啊
只取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然為甚麼您從不回應這段也不去拍照呢
真愛碼頭就在台灣不在美國很近的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因為您拍不出來啊


不要再凹了

以下的解釋明明白地針對建築攝影

可這已經我第四次問你了

你還是不敢正面回答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ct21910606 wrote:
這樣是要證明????...(恕刪)


原來你的中文理解能力只有教育部的辭典的程度?

“高尚”联通低级贱招踩移动- 联通3G | 沃WO WCDMA | 3G上网卡,资费 ...


請問什麼叫低級賤招啊?

為什麼賤招可以用低級來修飾?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阿凱 wrote:
就是p大您斷章取義啊
只取自己想要的結果
不然為甚麼您從不回應這段也不去拍照呢
真愛碼頭就在台灣不在美國很近的
「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因為您拍不出來啊


殘念

不要在顧左右而言他了

下面二句話已經回答你的疑問了

可惜您一直不敢面對

只會拼命轉移焦點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阿凱 wrote:
就是p大您斷章取義啊...(恕刪)


有些人沒有辨法去忍受別人不同的意見,這一版不是異言堂,而是一言堂,p大的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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