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攝影師 wrote:
7/18 11:16 補充說明
前公司的確跟我買過一次使用權,所以他們有我的照片檔案!
但是前公司TOV根本沒有授權給頂笨仔文化協會與阿里山風景區管理處
前公司只是把影片拿給頂笨仔觀賞,頂笨仔就逕行使用,
這件事與前公司完全無關,前老闆已經來電澄清了
就算有關,只要提出我的授權證明,我都可以不追究
但是就是沒有人可以拿出證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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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11:35 補充說明
頂笨仔文化協會並非是廠商,而是一群民宿業者
他們把影像提供給阿管處
阿管處又把影像拿給廠商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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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其實很清楚問題的所在
但卻一直追著公務機關阿管處窮追猛打
其實你只要提告頂笨仔文化協會代表人
把阿管處當作證人
屆時到法院時 , 自然這所有的證物都會呈現
公務人員不可能拿自己的前途及烏紗帽作偽證
你與公務機關往返的公文 , 都可以提示當作證物
沒有拿不證據的情形
冤有頭 , 債有主
弄清楚對象 , 才不會白費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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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 我曾在環境保護協會看過飛鼠的影片
片中的當地居民對象動物及保護環境永續皆不虞餘力
建議還是跟頂笨仔文化協會代表人好好商量和解
畢竟四萬跟七萬差距不是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