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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LC-A侵犯到

kartan wrote:
這種瞬間真的可以先打招呼後再次重現嗎?

「攝影與繪畫不同,」布勒松在1957年接受《華盛頓郵報》採訪時說, 「拍攝的那一秒是個充滿創造力的瞬間,你所構建和表達的是生活本身所提供給你的,並且你必須憑直覺判斷何時按下快門。按下快門的那一瞬,便是攝影師所創作的,哦......是的,就是那一瞬!一旦你錯過,它將不復存在 。」

我覺得這個問題要看您所拍攝的內容來決定。
假如今天是一位戰地記者, 來到了交火猛烈的戰區, 子彈就在你身邊穿過的情形, 當然是沒有時間進行溝通,
而這位攝影師此時的工作是在記錄著眼前發生的一切。決定性的瞬間無法像畫家那樣先有構思內容的過程,
而只能專注於紀錄當下。 而被拍攝的人們也根本沒有辦法去在乎此刻有沒有人在拍攝我, 這樣的問題。

在相同的時間和空間, 大家都專注在一件事情上, 心無雜念, 才有辦法創造出決定性的瞬間。
要怎樣找到那樣的環境或創造出那樣的機會, 就需要攝影人敏銳的觀察力, 所謂的攝影眼了。

excd wrote:
對不懂尊重他人的人來說,會尊重他人的人可能都是正義魔人...

大大
你說我嗎?
請看看我以往發言
我是哪裡不尊重他人?

先告知要拍攝後再拍攝
本來就不可能自然

這是兩回事
請搞清楚先

街拍的重點本來就在真字
遇到不喜歡被攝者
本就應該尊重而道歉消片之
我只是認為在正常情況
且無侵犯性動作下
街拍是一種紀錄方式

何必搞得在街上拍個照
還要徵求所有人的同意
這不是正義魔人是啥?
那就不叫街拍
叫訪問照了吧
henrie wrote:
這些人物並不一定會同意讓你拍攝,同意了也不一定會用原來的姿態出現在你的鏡頭前,那怎麼辦呢?...(恕刪)

沒怎麼辦
就不要拍啊
是有那麼想拍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嗎
欠你10 wrote:
你是正宗正義魔人啊...(恕刪)

你有沒有看清楚原PO文章的情形啊
不要無限上綱合理化街拍行為
在公開場所拍攝的爭議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洽當吧!
請詳讀第五一十條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這裡還有一些相關說明
摘錄第五十一條說明如下: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所以,綜合以上觀點,在公開場所拍攝並無違法之虞,只是.....純綷感覺問題而已~
何不大方一點,別讓小事壞了好心情,開心笑一個!

有無例外嗎?有!
可舉證個人損害者例外,如外遇、摸魚被偷拍等,可訴諸民事賠償,那部份已偏離主題,在此不討論。
sivensiven wrote:
在公開場所拍攝的爭議...(恕刪)

所以,綜合以上觀點,在公開場所拍攝並無違法之虞,只是.....純綷感覺問題而已~
何不大方一點,別讓小事壞了好心情,開心笑一個!


目前可能沒有法律可以約束那些因為不禮貌偷拍,造成別人不開心的罰責...

不過請偷拍者將照片留在家自爽,不要隨意散播po上網路!!
有時候真的不懂,拿最低限度的法律來合理化或保護主動者的行為。

攝影者是主動,被攝者是被動,當被攝者感受不好的時候,攝影者說我沒犯法...

用法律替道德除罪,我是不認同的!!

想要拍的自然拍的真,在沒有危險的疑慮下,可以出奇不意,
但請事後徵求一下對方的同意,我想多數人會欣然接受你的行為。



joviju wrote:
看到前面有人提到另一...(恕刪)


不能在同意你更多了...

跟拍攝者說再多他們也是聽不進去...

他們有真正了解被攝者的感受嗎?

還"我將相機掛在胸前,靠近時稍微站定按下快門
可惜相機還是歪了"

這不是偷拍是什麼?
joviju wrote:
看到前面有人提到另一篇文章的連結
剛好可以看看這些同好照片
真是替何謂偷拍做了最好的詮釋啊
看不到一絲的尊重


呵,尊重的部份討論很多了,我想懂尊重的人就會懂,不懂尊重的人還是會硬柪
討論另一個我一直不想說的點好了,講了一定很多人覺得很受傷要來戰
那堆所謂街拍照片,裡頭絕大部分和一般丟回收筒的照片沒任何不同
拍的人自以為很有故事性,但如果不解說在看的人眼裡根本只是一張張泛焦照
要怎麼回應隨便吧,我只是說我真實的感受
無論如何,
拍照是個人自由啦,愛照什麼也是自由
誰規定拍照一定要讓別人覺得很有故事性?自己看得高興就好了
不過請尊重一下你要拍的對象吧,假如是如樓主說的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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