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指法律上你並無權去干涉他的行為,
前面有人提到性騷擾防治法,
那我們就看看性騷擾防治法吧,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一項的部份,主要針對職場而言,
所以這情況可以跳過不談,
重點在於第二項的解釋,
最合理的說法大概是,
因為該行為人拍照的行為,
造成被拍照的人感受到被冒犯吧.
但問題來了,
對一般人而言,
被拍照這件事情本身,
可以認為是被冒犯的情境嗎?
(因為在看到照片前,你很難知道他拍的"焦點"在哪)
如果被拍入鏡就可以構成性騷擾的話,
大家拍照都要非常小心不要拍到旁邊的人了........
當然你會問,但是他是對著我女友拍耶?
如果不是貼在你身旁拍,
如何分辨攝影師是拍你旁邊的人,
還是拍你?
你更會說,他是對著我女友的胸部拍耶?
但看到照片前,
你要如何知道他拍誰?
這部分很爛我知道,
但這是法律不靈活的部分,
因為法律無法約束道德,
如果今天對著某個女性拍照,
或是對著某個女性胸部拍照,
是性騷擾的話.
今天我在海邊拍照,
有個女生剛好在附近,
我又一連拍了好幾張,
他有權力過來要求,
請把照片讓我檢查嗎?
還是抓著我然後報警?
只因為他"懷疑"我拍的照片有很大一部分的畫面是拍到她胸部,
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們承認前者的話,
後者的情況肯定會開始層出不窮,
大家應該都遇過那種得理不饒人的人吧!
azumanga wrote:
那穿得比較低就可以...(恕刪)
他任意拍我會不爽,
但我不爽,
不代表他違法,
更不代表我可以違法妨礙他的人身自由,
我會用我的身體,
站在鏡頭和我女友中間,
擋住他的鏡頭.
解決事情,
不是只有一個方法的,
做事情前,
請您好好想一想,
不然吃上官司會更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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