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u0215 wrote:
這段話應該是表示大家都能去拍,
但與拍出來的照片可被私自轉載應用與改造是兩回事。
先生你文章只看一半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七五號刑事判決
(2) 「巴黎街,下雨日」繪畫之美術著作係法國畫家 Gustave Caillebotte於西元一八七七年創作,該畫家生於西元一八四八年,死於西元一八九四年,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網頁資料在卷足憑,該畫作之著作人死亡迄今已逾一百年,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業已屆滿,足見「巴黎街,下雨日」之美術著作已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3) 自訴人販賣之「在巴黎雨天傘」傘面雖源自於「巴黎街,下雨日」之畫作,惟其設計內容仍與該畫作有明顯之比例大小區別,係屬改作。而被告所販賣之雨傘雖亦來自同一份畫作,惟其引用範圍並不一致,且並未進行放大縮小之處理,故與自訴人所主張之衍生著作內容並不相同,基於公共財產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法理,其行為並不構成非法重製。
這個判決簡單講就是對於這種原創性極低的衍生著作保障
判斷非法重製的標準不是實質相似
而是100%相同
換句話說只要有一棟建築大小比例不一樣
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當然這還是比較仁慈的作法
如果是依最高法院的見解
直接在原創性那關就直接把你駁掉了
還談什麼重製不重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