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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harmacists wrote:
如果以P大的說法,以...(恕刪)



yansson wrote:
是阿,以P大的說法,您這些照片構圖再怎麼美,都是copy建物和風景,為何能獲得賠償?

我也一直在copy風景賣給建商、飯店和公家機關,他們是錢太多在消化預算嗎?


真是好笑不同的CASE也能扯?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真是好笑不同的CAS...(恕刪)


著作權與衍生著作權?
「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所以,依小說拍成電影,或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小說,都是衍生著作。

所以今天帶V8去電影院偷錄影
然後自己回家剪接加字幕
也受到衍生著作的保護?
如果你為了某件事站出來,永遠都會有人支持你或反對你。如果你不表明你的立場,永遠都沒有人會支持你或反對你。
ff7 wrote:
著作權與衍生著作權?
「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所以,依小說拍成電影,或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小說,都是衍生著作。

所以今天帶V8去電影院偷錄影
然後自己回家剪接加字幕
也受到衍生著作的保護?


殘念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不是已經告訴您答案了

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至於樓主的做不過就是一張照片

還想跟電影類比?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得將該衍生著作自由轉讓、授權他人利用;又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這是賴律師引文部分,但後面還有勒)

二、 所詢問題一、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網路上販售該衍生著作,雖係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正當權利行使,但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因此侵害改作前原著作之散布權,尚難一概而論,仍須視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人間是否訂立授權契約、及其授權利用之範圍而定,此即前述本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之意旨。蓋因衍生著作人僅就其自行創作之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三、 所詢問題三,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改作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之著作,在著作權法之評價上,自與單純重製他人情形有別,惟就衍生著作之利用仍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固仍須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就原著作之改作行為方式及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程度?即改作行為新加入的創意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產生新的獨立創作?涉及「改作」後之作品究係衍生著作或僅係單純之重製物,因已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四、 所詢問題四、五及六,如前述,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仍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所以樓主的照片是小說...(恕刪)


你真的懂法律?
我還是第一次看過有人把"舉例"
當法條看的

我真的對你另眼相看
佩服得五體投地
如果你為了某件事站出來,永遠都會有人支持你或反對你。如果你不表明你的立場,永遠都沒有人會支持你或反對你。
ff7 wrote:
你真的懂法律?
我還是第一次看過有人把"舉例"
當法條看的

我真的對你另眼相看
佩服得五體投地


先生您是真懂還不是不懂啊?

請把原函釋內文意旨看清楚好嗎

別一再地丟人現眼好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

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恕刪)


建設公司的圖是樓主提供的
樓主也說建設公司沒有買斷
然後痞子英雄劇組也打給樓主請求授權

這些都你自己打的喔
您很懂法律的

喔對了
不用再回我了
我對您的照片和法律解釋沒有興趣
前面別人貼法律事務所律師的見解
比你好太多了
如果你為了某件事站出來,永遠都會有人支持你或反對你。如果你不表明你的立場,永遠都沒有人會支持你或反對你。

ff7 wrote:
建設公司的圖是樓主提供的
樓主也說建設公司沒有買斷
然後痞子英雄劇組也打給樓主請求授權

這些都你自己打的喔
您很懂法律的

喔對了
不用再回我了
我對您的照片和法律解釋沒有興趣
前面別人貼法律事務所律師的見解
比你好太多了


殘念,您又在自曝其短了

這可不是我的解釋

這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的解釋

該法律事務所律師的見解也是引自該函釋

卻斷章取義地忽略原函釋所謂


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借 SilaSea
加入好友 加入黑名單
2011-12-17 00:38 #427 的PO, 如有不妥,請告知移除



請法官裁定


powerslide wrote:
至於樓主的做不過就是一張照片

還想跟電影類比?


就一張你過去將近十年都拍不出來,
四五機出動沒?
簡單, "就一張照片"
那就簡單的拍一張,

就這一張,
事實就是包括你跟劇組,
都沒人拍的出來.


Cudacke Dees wrote:
就一張你過去將近十年...(恕刪)


他還說我自曝其短耶
沒有自知之明真可怕
如果你為了某件事站出來,永遠都會有人支持你或反對你。如果你不表明你的立場,永遠都沒有人會支持你或反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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