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w437 wrote:
道德上,在街拍之前徵求對方同意,這也沒什麼不對。
但被街拍之人若無限上綱,抬出肖相權、隱私權之類的,還想採取法律行動
就因為是「公共場所」之故,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法律上的問題請真正懂法律的網友說明一下
但在道德上
為什麼自己不願意被偷拍(還放在網路上)
卻一直偷拍別人呢?
這是我一直很難理解的???

fsw437 wrote:
道德上,在街拍之前徵...(恕刪)
有些不對,不是只要在公共場所,肖像權就成了公共財
肖像權是屬於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人格權,該項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街拍不好定義,但若是對著特定人士一直拍,恐就超出街拍範圍
碰過幾次這種情況
其中一次
帶著小朋友在公園玩
但有個年輕人坐在不遠處的地上
一直拿著相機對著我的方向
瞪了幾次還依然故我
最後大聲罵人才把相機收起來
要拍照,要得到被拍攝者的同意
這是最基本的禮貌
下次再碰上這種情況
可能就直接撿石頭,當狗仔丟過去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