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kafka wrote:1. 著作權方面,可以主張合理使用。這不會構成侵權。
應該有兩條可以告.
1. 未經原作者同意, 引用、展示、塗改原作者作品.
2. 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毀謗.....(恕刪)
2. 傳述事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3. 毀謗罪方面,雖然傳述之事有可能損及本人名譽,但此事與公眾利益有關,且為真實,依法也是不罰的。
沒有公德心往往沒有犯法, 用犯法的行為反制, 受到傷害的是自己根本不是犯法的行為。請勿危言聳聽。
joykafka wrote:事實不同,結論也會不同。我沒寫什麼「假設條件」,都是基本法理而已。原則上這樣貼個圖給大家討論,應該是沒有觸法之虞。
嗯, 雖然不是同一件事情, 不過我的朋友因此被罰了一百五十萬. 都合乎你的假設條件...(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