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Hsien Lee wrote:我在高雄某知名飯店前...(恕刪) 拿著一台相機就以為天下無敵嗎?什麼不好學,學台灣、香港那種沒教養的記者....你走在公共場所另一個人拿著相機往你臉上猛拍,你什麼感覺?
當然是你的錯 那邊是保全的地盤 他有責任保護範店內所有的狀況包刮人事實地物你根本就沒資格去拍照 公共空間和私人財產根本是兩回事 還是你認為停在公共空間的跑車你可以隨意去碰嗎之前新聞不是也一直說 政府在馬路架設一堆監視器 嚴重侵害路人隱私權嗎這不就證明即使在公共空間 個人和財產也可以享有不被人任意拍照集散撥的權利
如果你是站在公共空間如人行道,馬路對著車子拍,並沒有違法,保全也沒有權利不讓你拍,如果他觸碰你的肢體不讓你拍照,就是妨礙人身自由,可以告他。但如果你是站在飯店物業產權內,飯店有權利不讓你對飯店所有物拍照,但是沒有權利不讓你對車子拍照,除非車主和飯店有相關契約。另外前面有人拿對人跟拍當例子,基本上在法律上,人和物是不同的,對人拍照如果是隱私處如裙下,可能構成刑責,但如果是拍臉,只要是非營利用途(廣告或報導)等,當事人也無權主張肖像權,如果沒有公開散布,也沒有隱私權和個資法的問題。所以結論就是:如果他沒有以肢體阻攔你,雙方都沒有法律問題,如果他碰了你~就是他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