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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別玩街拍啦,法律是殺死街拍攝影的元兇。

cucubird wrote:
......先問一個...(恕刪)


關於您的第一個問題 我也不贊成

不過現行刑事訴訟法實務運作下的區分標準是

如果檢警對於犯罪嫌疑人於公眾場所活動所為之監視 會被定義為任意偵查行為

也就是被解釋為 對於人民的基本權沒有侵害

當然美國法上對於透過紅外線儀器(?)取得人活動影像 仍有爭議

但是只是用肉眼看 或是用接有望遠鏡頭的相機拍攝 在公共場所而取得的證據

在我國 目前還被判決認為是沒有證據能力的(如有理解錯誤 願聞其詳)

至於大大您提出監聽的部份 因為涉及高度隱私權的侵犯 現在通保法也要求法官保留

採取"並非完全不可以監聽 但是依法定程序為之的態度"

透過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來確保人民的隱私權不會被任意侵害

以在街頭打手機(挖鼻孔)為例

手機聊天的內容屬於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但是打手機的活動不是

鼻屎中所含的鼻腔組織DNA是隱私 但是挖鼻孔的行為不是

人活在這個社會中 總會有不順己意的風險 這或許就是一種

我想透過法院主張權利是好事 不過主張的法律依據 以及權利的基礎來源 恐怕是要弄清楚的

身為台灣人 我們共勉之

趕沒徵得我同意偷拍我
X到你媽不認識你

記憶卡折斷往你臉上丟
再丟個一張小朋友叫你去買一張新的卡,反正現在記憶卡便宜,我出得起!
有一點滿好奇的,想請問各位,

如果我今天在街上拍了某個不知情的路人,

而拍完照的當下立即上前詢問是否同意保留剛剛所拍攝的檔案,

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就當面立即刪除,

這樣會不會是一個變通的方法?


我沒有在玩攝影,但是覺得這討論滿有趣的
3516504 wrote:
""或許是因為在台灣...(恕刪)


之前我在火車站等車的時候,有一個40出頭歲的先生就在那邊對著我的方向拍拍拍.....我就直接走過去問他你在拍什麼東西....我覺得這樣很沒有禮貌

我想這不是素養的問題,有想拍照的權利,但是也有尊重他人的義務,不是想幹麻就能幹麻!這樣子太自大妄為了!還認為自己的作為完全沒有問題,認為別人是素養不夠才會覺得被拍不舒服,整個...自我的感覺異常的好.....

回到火車站,那個死老頭就根本不管...換個位子繼續拍,然後我就去跟火車站的站長講,然後他就被警察背背關照了XD.....

Wesley55688 wrote:
整串看下來,樓主只想找同樣自我認同的人而已
對於其他意見就是無視大法
佩服佩服


不是無視阿, 都有看到呀.
只是因為不認同, 所以我不知道怎麼回覆意見,
所以就沒回覆阿.

對於相同概念相互契合的才會特別quote一下,
長輩說這是在mobile01討論的最先要件,
就是要學會這招無敵大法門!

百毒不侵, 萬箭不穿身, 不然早就被砲成灰燼了. 一滴血都不剩....
好啦, 不離題了. 到此為止囉! 謝謝回覆.
樓主到底有沒有認真看新聞呢= =

等你的蠢樣在沒經過你同意的情況下

被陌生人拍下放在網路上給大家取笑

我就不相信你還笑的出來

偷拍..

這跟街拍完全扯不上邊滴!!!

yun087236524 wrote:
趕沒徵得我同意偷拍我...(恕刪)


你好聰明喔 知道記憶卡很便宜 但你可能沒猜到記憶卡裡面有什麼東西

遇到我的話 折斷我的鏡頭就好 舊的不去 新的不來

foran0326 wrote:
偷拍
這跟街拍完全扯不上邊!!!


沒錯. 我也是這樣認為.

那則新聞只是當作引言, 實際後面的內容跟新聞沒關係,
只是有感而發而已囉~

香港法律可以在街上拍的 不違法
你可以阻止我拍
但是沒有剝奪我在公共場合拍攝的權力

台灣法律和香港法律同一體系
應該也差不多意思?
3516504 wrote:
不是無視阿, 都有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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