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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法律問題是很單純的。

一切看法官的判決書,誰說都不準(跟放榜一樣)。
審判制度也不是隨便的。
不服就上訴到底,願不願意而已。
如果好幾審都維持原判,那也是沒辦法的事。

阿母哇底加


xsoho wrote:
這是鑽法律漏洞,還是...(恕刪)
我是攝影幼幼班
dawsonliu wrote:
每次有人歪樓,就要再貼一下賴文智律師的連結


看來有人只會斷章取義

選擇性挑自己想聽的話

就在你引的文章裡

事實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採相同的見解,請參:民國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

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在說什麼?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得將該衍生著作自由轉讓、授權他人利用;又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這是賴律師引文部分,但後面還有勒)

二、 所詢問題一、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網路上販售該衍生著作,雖係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正當權利行使,但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因此侵害改作前原著作之散布權,尚難一概而論,仍須視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人間是否訂立授權契約、及其授權利用之範圍而定,此即前述本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之意旨。蓋因衍生著作人僅就其自行創作之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三、 所詢問題三,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改作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之著作,在著作權法之評價上,自與單純重製他人情形有別,惟就衍生著作之利用仍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固仍須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就原著作之改作行為方式及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程度?即改作行為新加入的創意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產生新的獨立創作?涉及「改作」後之作品究係衍生著作或僅係單純之重製物,因已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四、 所詢問題四、五及六,如前述,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仍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


看清楚了沒

什麼叫做

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


斷章取義誰都會,賴律師也不遑多讓啊

他只告訴你結果,但沒告訴你前提

而這個前提才是官司輸贏的關鍵!

powerslide wrote:
看來有人只會斷章取義...(恕刪)



看來準備進入實質的攻防了!
很精彩,期待ing
難得不用到法院就可以學到東西...
感恩有心的網大
這個樓看了這麼久,
看大家跟「P大」文字攻防了這麼久,
我想問一下「P大」一個問題,
撇開法律條文的解釋,
以您也是一個攝影的愛好者的立場上,
您認為這件事情劇組的處理方式,
是否是正確的,
若今天圖片被使用者換為您時,
你會採取什麼樣的方式來應對?

PS:我相信P大是為了提供開版大法律上意見,
才會在這邊提供上這麼多的判例及法條解釋,
只是大家開砲了,
所以就跟大家一路辯論下去,
不過不會辯論就當不了好律師了不是?

anteye wrote:
這個樓看了這麼久,看...(恕刪)


這樣才是好事,不然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xsoho wrote:
這樣才是好事,不然怎...(恕刪)


所以說這件事情現在處理得怎樣了?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powerslide wrote:
這個法官對攝影是不是...(恕刪)


是不是藝術

是不是創作
是天差地別的二回事

我帶過好幾位攝影同事
如果跟他們說,他們拍的「風景、建物、獎牌、物品、食物」都不是「創作」
他們鐵殺了我

攝影不是藝術,但美術館卻收藏攝影作品
這不是挺奇怪的嗎?

去問問國內知名的攝影家:
攝影是不是一種創作?是不是藝術?
答案是很明白的

我還是要說
那位法官,鐵定是攝影的大外行

那你認為,攝影是創作嗎?

dgg wrote:
是不是藝術跟是不是創...(恕刪)


簡單的一句

單純地複製美景

算什麼創作?

本雅明和章光和都已經清楚地告訴你了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一案也告訴你判斷標準了

你還自以為充內行?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 36 F. Supp. 2d 191 (S.D.N.Y. 1999), was a decis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which ruled that exact photographic copies of public domain images could not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the copies lack originality. Even if accurate reproductions require a great deal of skill, experience and effort, the key element for copyrightability under U.S. law is that copyrighted material must show sufficient originality.

http://en.wikipedia.org/wiki/Bridgeman_Art_Library_v._Corel_Corp.


dgg wrote:
攝影不是藝術,但美術館卻收藏攝影作品


看看美術館真正收藏的攝影作品長什麼樣吧

不是搞搞沙龍攝影就叫創作的


2004 《所在》,台北美術獎,許哲瑜



2009《台灣「美景」》,台北美術獎,吳政璋



2009《天上人間》,台北美術獎,陳敬寶

dgg wrote:
我還是要說
那位法官,鐵定是攝影的大外行


法官是不是攝影的大外行我不知道

但我可以肯定的說

對於攝影創作

你才是真正的大外行!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cian wrote:
有這種法官跟判例 我...(恕刪)


美國法也是一樣啦

沒有原創性到哪打官司都是一樣輸的啦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 36 F. Supp. 2d 191 (S.D.N.Y. 1999), was a decis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which ruled that exact photographic copies of public domain images could not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the copies lack originality. Even if accurate reproductions require a great deal of skill, experience and effort, the key element for copyrightability under U.S. law is that copyrighted material must show sufficient originality.

http://en.wikipedia.org/wiki/Bridgeman_Art_Library_v._Corel_Corp.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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