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oke wrote:
因為都是拍是 "物" 而不是 "景",所以如果現在說的是 "物",依這些判例看,
商業攝影中單純的 "產品去背攝影" 其實是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嗎 ... 0rz||
這樣公司請商業攝影師拍照時,還要簽授權合約 或 著作權歸屬的合約之類的,其實都是簽心安的嗎 ?
很難想像那些名牌產品的影像不被認定成 "攝影著作",還是說像 DIOR、CARTIER、CHANEL 那些攝影師拍得比較好(或者那些東西比較難拍),所以那些"去背產品照片" 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拍得比較不好的攝影師 (或者正好是拍比較好拍的東西),法律就不保護了 ?
如果要以風格來做判斷標準,大部分的時候我們也無法判斷哪些商業影像是出自哪個攝影師之手...
所以實際的狀況真的會是這樣 ?? (哇...應該很少商業攝影師能接受這樣的標準吧
這二個判決並沒有說商業攝影不能成為攝影著作喔
請再看清楚
重點在以下這段話
對該等主題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
何種底片修改之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
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
簡單講,就是單純按快門,不被認為是攝影著作
但是除了按快門之外,還有布置,燈光調控,影像處理,角度選擇....
且足以表現攝影者獨特之個性
即可認為攝影著作
至於為什麼要這樣做
也很簡單
因為著作權保障的是創意
不是那張照片的所有權
至於業主跟攝影師簽的合約
只不過是取得圖片使用權罷了
未必就代表其就此當然取得著作權
重點還是看其是否具有創意而有以著作權保障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