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slide wrote:
真是張飛打岳飛打得滿...(恕刪)
這判例我看過
但這只是該法官對著作原創性的見解
(我很不同意該法官對原創性的見解)
也許相同的例子,別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
雖有上開判例
別的法官也可以有別的見解而作出不同的判決
不知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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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若準此,那任何一建築物(甚至自然景觀)的攝影作品,就不能稱作「攝影著作」了
因為一句「尚無從看出……」等語就可以叫你打包了
我敢說,這位法官對攝影是大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