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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owerslide wrote:
真是張飛打岳飛打得滿...(恕刪)


這判例我看過
但這只是該法官對著作原創性的見解
(我很不同意該法官對原創性的見解)

也許相同的例子,別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

雖有上開判例
別的法官也可以有別的見解而作出不同的判決

不知對否?
==========================================
「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若準此,那任何一建築物(甚至自然景觀)的攝影作品,就不能稱作「攝影著作」了
因為一句「尚無從看出……」等語就可以叫你打包了
我敢說,這位法官對攝影是大外行




powerslide wrote:
以下的期刊瞧瞧先
看看是誰比較像嘴砲
1. 變調的BOT--從ETC案談起 -下-..(恕刪)


聽朋友說這棟樓有自稱學術最高者?! 有TSSCI或SSCI等級的嗎?
dgg wrote:
「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若準此,那任何一建築物(甚至自然景觀)的攝影作品,就不能稱作「攝影著作」了
因為一句「尚無從看出……」等語就可以叫你打包了
我敢說,這位法官對攝影是大外行


這個法官對攝影是不是外行我不清楚

不過藝術界對於攝影是不是創作(藝術)倒有不少高見

詳參

瓦爾特·本雅明 ,{攝影小史}機械複製時代的藝術作品

Benjamin(1968)在著名論文The Work of Art in the Age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中提出在機械複製時代影像創作的藝術原創性存在於影像中的靈氣(aura)的理論。根據Benjamin所提出的見解,藝術創作時所經歷的特定空間以及在特定時間存在具有獨特性,而這獨特性存在於作品所具有的靈氣。經由機械複製的影像因為不具有特定空間以及在特定時間存在的條件,也就是缺乏靈氣,而與原創作有所區隔。因此影像創作原作所具有的靈氣凸顯藝術原創性。Benjamin認為在複製時代,透過機械式大量複製技術,藝術複製品因為不具有藝術作品的靈氣,因而也就喪失藝術創作中最重要的崇高性以及歷時性


章光和/著,攝影不是藝術

Part 1 攝影不是藝術
後現代攝影藝術呈現方式
技術不等於藝術
攝影該不該是藝術
以一種現象學、本體論「為我」而思的觀點來看攝影
巴特的幾個觀點
巴山夜雨型的拍照動機
數位的應用、生活、美學
數位時代攝影與傳統攝影同一
數位時代攝影的範圍
數位攝影是反直接攝影的繪畫性再創造
數位攝影可否有「巴山夜雨型」的敘事能力
反偶然、反奇遇、製作驚奇
令人無法理解的瘋狂
分類的崩解

Part 2 攝影的本質與電腦化時代攝影的本質

Part 3 非物件性的觀念藝術攝影



魏民/纪实摄影究竟是不是艺术?

http://weimin.blshe.com/post/1687/473978

好了,归结以上粗疏梳理的艺术特征,我们也足以发现,就艺术而言,纪实摄影不仅直面社会“选择”对象,而且以“选择”为基点具备处理现实景观的多种艺术手段,我们是否可以宣称,纪实摄影正是一种“选择”的现实主义艺术呢?


再看看最高法院的判決

我想英雄所見略同

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
之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而具有
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
,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
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pocketstar wrote:

聽朋友說這棟樓有自稱學術最高者?! 有TSSCI或SSCI等級的嗎?


別急,在台大法學論叢

很快你就可以看到了

powerslide wrote:
別急,在台大法學論叢...(恕刪)


不好意思

"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可以換一句成語嗎?

至少出現十次以上了吧

看太多太膩了

powerslide wrote:
別急,在台大法學論叢...(恕刪)


接受了阿,恭喜,何時刊登? 我真期待閣下的大作,
記得多發幾篇阿,之前其他的就...
erspicu wrote:
幫他站台做啥,我只是...(恕刪)


廢話這麼多, 理由這麼多,
直接去拍一張來把樓主壓下去不就得了,
拍這樣快只有 iphone 水準的還在那老王........

一個景好通常就是一瞬即逝,
拍風景還不懂得看時間, 抓時間,
就別瞎扯蛋了.

BTW,
很有趣,
你用隨隨便便的態度,
隨隨便便的相機,
隨為便便的時間,
拍了一張隨隨便便的照片出來,
就算在超長邊已經縮到 640 都可以 "明顯" 看的出差劇的情況下還無法接受實在的評語,
卻拍一張這樣就迫不及待的要跳出來對樓主的照片做一句簡單拍的評語......
真的,
不要再自打嘴巴了,
正式去拍一張可以不找理由來塘塞的吧.

關於這件事情,我只有一個簡單的想法,法律歸法律,道德規道德,人情歸人情,
法律上怎麼判,沒太多人是專業的,即使是專業的法律人看法仍有分歧,
非專業的法律人跟真專業法律人pk,很難拼得贏,而且就算戰輸戰贏,
對樓主的最終判決也沒啥幫助.

反倒是,其實大眾觀感才是重點,檯面上的判決結果取決於法律最終定案,
檯面下的觀感,道德與人情才是真正的法官.

至於樓主圖怎樣,說真的就還不錯,但是也沒說到什麼大作的程度,
但是就算我認為樓主的圖拍攝並不困難,我也跟多數人一樣支持樓主的圖應該受到尊重
,只是我覺得有些人將樓主的作品視為神級有點好笑罷了.

erspicu wrote:

人家p大嗆很大,人家好歹也有實力,樓主圖被盜用那也代表他拍的照片受到賞識,
那請問你這個路人甲除了一張嘴外,還剩下什麼?

我只是看不慣,明明有些人只是出一張嘴,卻一天到晚在那邊說別人家拍不出來(況且p大住高雄嗎?),
而我拍那些接圖照也根本不是要為了跟樓主比,就我說的前陣子好奇去測試接圖軟體效果,
既然有人想看,我就把我之前的測試範例拿出來給大家看,畫質當然沒得比拉,
gf1 iso 200隨隨便便上場,但是要說的也只是,請問接圖照技術很難嗎?

拿畫質在批評,只是跳針罷了.

對於只出一張嘴,沒啥拍攝經驗的人來說,可能會覺得很神奇吧,
實際拍攝也不過只是腳架架一架,拍一拍,用軟體處理後製出來而以.


事實就是你那張跟樓主那張,
超長邊縮成 640 這種超小圖,
都還 "明顯" 看得出來差很多.





出一張嘴?
不就是你現在正在做的!
就是出一張嘴阿!

明明兩張照片就差一大截,
你就只能出張嘴講一大堆不相干的來閒扯,
就是不能實際拍一張水平至少沒差這麼多的!
(當然還是很感謝你秀一張這種水準的出來, 剛好證明樓主那張還真不是自己為有台相機+街圖軟體就拍到的, 雖然跟你的目的效果剛好相反.)

某P 不住高雄?
台灣這小島從北到南也不過六個鐘的車程,
你在那抱怨啥阿,
偶長年住美國都可以拍到 101 百年爆煙火了啦!
這還是百年才有一次, 只有那幾分鐘才有的景耶!

這個被你講得這麼簡單, 一副哪天要去拍就可以做到的樣子,
那就去拍阿,
拍完送給建築公司跟痞子多好,
就聽你簡單簡單只動一張嘴在那說,
拍張照, 某P四五機完全沒下文,
你就一張快只有 iphone 等級的在那動張嘴簡單,

事實證明接圖難不難根本就不是重點,
重點是包括你在內, 還真找不到第二張差不多的!
簡單喔! 那就別只動張嘴!
看了一下 P 大引用的這兩個判例 ~


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另被告於上揭網頁所張貼如新公司目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
機拍攝實物,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
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
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
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
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非屬受著作權法
保護之創作


因為都是拍是 "物" 而不是 "景",所以如果現在說的是 "物",依這些判例看,

商業攝影中單純的 "產品去背攝影" 其實是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嗎 ... 0rz||

這樣公司請商業攝影師拍照時,還要簽授權合約 或 著作權歸屬的合約之類的,其實都是簽心安的嗎 ?

很難想像那些名牌產品的影像不被認定成 "攝影著作",還是說像 DIOR、CARTIER、CHANEL 那些攝影師拍得比較好(或者那些東西比較難拍),所以那些"去背產品照片" 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拍得比較不好的攝影師 (或者正好是拍比較好拍的東西),法律就不保護了 ?

如果要以風格來做判斷標準,大部分的時候我們也無法判斷哪些商業影像是出自哪個攝影師之手...

所以實際的狀況真的會是這樣 ?? (哇...應該很少商業攝影師能接受這樣的標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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