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又是一個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攝影比賽!

vwing wrote:
我列的第1點,不清楚?姓名表示權!
沒說可篡改……...(恕刪)
您說的「篡改」是指主辦單位把作品標示了非真正作者的姓名吧?這種行為侵害的就是「姓名表示權」。假如原作者已經約定了「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那麼作者對於這種「篡改」的行為,是不能主張權利的喔!
羽月 wrote:
只要畫素資料不同就可以判斷成不同的兩張嗎?...(恕刪)
並不是這樣判斷的。以Bmp轉Jpg為例,畫素一定不會完全相同,但該轉換沒有涉及任何人為的創作,所以會被認為是「重製」而非「改作」,所以會看成是同一個著作,而非衍生著作。反之,即使是內容一模一樣的著作,只要是分別獨立的創作(沒有互相參考),理論上仍是二個著作,分別都受著作權保護(但現實上不太可能發生)。

Raw轉Jpg比較有爭議,因為在軟體使用上,操作者有發揮創意的空間,假如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就可以看成是「改作」而成為衍生著作;但若僅是使用軟體預設值,不花任何腦筋交由軟體來轉檔,那就一定會被認為是同一個著作。相機直出的檔案,不論Raw或Jpg,應該都算「原作」。

攝影著作所保護的,當然不是被拍攝的對象,而是拍攝者將拍攝對象化為特定圖像的創意。這種創意當然有可能被抄襲或複製。舉個極端的例子,某甲用腳架固定好相機,設好光圈快門後,拍了一張風景照片,某乙很快接著在這台相機上按下快門拍了第二張照片。二張照片的畫素可能有些微差距,但肉眼完全無法分辨。這能看成二個著作嗎?我認為是不行的。第二張照片完全沒有某乙的創意在內,完全沿用第一張的設定,應該看成是對第一張照片的重製。同理,如果同一個作者在某一場景連拍二張,很難主張是二個著作。就好比一個作家寫了一篇短文後,馬上再重寫一篇(不是看著抄),內容非常接近,只有幾個字不同,也不能認為有二個不同的著作,連衍生著作都算不上。
Dave5136 wrote:
您說的「篡改」是指主...姓名表示權...(恕刪)

表示權,表示權,〝表示〞權!

是指 標 或 不標示,告知 或 不告知。

約定不行使,就是對方可以不表示出來的意思,
不是可以篡改偽造!
(假如沒約定不行使,那是一定要標明的)

篡改原著姓名,你照樣可以告他啦!

唉~果然還是用簡單的話迂迴過去,可以省掉很多麻煩…
vwing wrote:
表示權,表示權,〝表示〞權!
是指 標 或 不標示,告知 或 不告知。...(恕刪)
不只這樣。任意更改作者的姓名,也是侵害姓名表示權。
請參考: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2-71.html
約定不行使,就是對方可以不表示出來的意思,
不是可以篡改偽造!
也不只是這樣。約定不行使,當然是約定整個「姓名表示權」(還有其他著作人格權)都不行使,主辦單位可不是跟你約定「一半不行使」。
…篡改原著姓名,你照樣可以告他啦!...(恕刪)
不行使「姓名表示權」的話,請問還能用哪個條文告他?
看到這還真是濃濃火藥味,不管當初主辦單位是什麼心態辦這個比賽,事先已在網站上清楚說明遊戲規則,接受就參加,不接受就拉倒,雖然最初的條文有瑕疵,但現在都已更改為比較合理的規則了。

對方有誠意改善,實在也沒有必要再鞭下去,除了發洩怨氣以外,您還得到什麼?

不知是否受到政客的影響?01 的火藥味是越來越濃,有部份的人回文已失去理性,這樣其實解決不了問題,記得曾有版友回覆我的文章大意是說先出聲的就已經 "輸" 了,看了真是納悶...討論區不就是要討論出一個 "理" 字出來嗎?又不是比賽一翻兩瞪眼的結果,為什麼還要扯到 "輸贏" 的問題?這兩個字在討論區真的一點也不重要!事實上也很難判定誰輸誰贏 。

理性溝通,我想是要在 01推動的一個觀念了,這樣才能保有高水準的討論空間。
這算不算也是類似的規定呢?
http://www.uni-resort.com/2008uniphoto/index01.htm
邱有德 wrote:
我覺得抗議信MAIL...(恕刪)


在下局外人,看看热闹而已。
不过仁兄的策略确实不凡哪。
沒錯~~
拍的好,讓自己的作品任意讓主辦單位隨意運用
都不知道拍攝者的專業與智慧創作
URD wrote:
這算不算也是類似的規...(恕刪)

的確是
☑發問者發誓會在問題排除後回版上回報,否則連續三天大便都不順暢。
看到小弟頭都暈了@@................

還是去問問老師好XD
Nikon D80+Sigma 18-50 f2.8 MACRO+Tokina 50-135 f2.8+Nikon SB-600+Nikon FM
  • 1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