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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著作權-如何證明自已是照片的攝影者?

對方有請律師~~你沒請~~這差別就很大了
對法官來說 因為多了律師就多了oo(有遇過的都知道)~~
所以沒請律師打起來 失敗率很高
我家以前就遇過這種事件
最後是因為鐵證如山
外加對方律師不想被判敗訴.
最後來喬和解,結果對方律師還幫忙賠賠賞金!

ilf wrote:
原始的照片已經提供給檢察官了
但他還是要我證明我是照片的攝影者

那您還是認輸吧!
一定告不贏了...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inben2 wrote:

那您還是認輸吧!

一定告不贏了....(恕刪)


刑事告不贏,民事未必。如果你覺得有把握,可以告民事。相同的證據,民事贏面大一點。
selexphoto wrote:
你不是pm給我叫我去...(恕刪)


你早該說清楚點

你的這幾句
「照片以被貼在網路上
應該就代表你已經放棄保留公開的權力
表示別人就可以分享你的圖」

真的跟你現在的說明,有相同的意義嗎?

你引的: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站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或網站轉載。」

請看清楚文字。


也是你引的:
http://www.gueishan.gov.tw/CMSMain.aspx?sid=118&a=a
有這麼一段:
「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這張照片放在○○大學的網站上供人瀏覽,任何人可從○○大學網站上列印這張照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縱使○○大學依合理使用範圍引用該照片,依著作權法規定,也須在網頁上註明該照片的出處並載明攝影者。因此改判○○大學敗訴。」

你卻說:
「照片以被貼在網路上
應該就代表你已經放棄保留公開的權力
表示別人就可以分享你的圖」

你就自己用膝蓋想吧!
別想了,很明顯不是exif的問題啊,大家在討論exif幹麻?
檢察官很單純就是要人和相機的連結,相機照出的相片不用討論了
現在是相機你一個人用的嗎?怎麼證明這些照片是你照的?怎麼證明沒有別人拿這台相機照相?

台灣的法律就是如此....

樓主大既然是原告,告發別人盜用就變成他要自已舉證自已是照片的原作者....

變成這樣的邏輯:因為我有原作品的原始檔,我發現有人盜圖,所以我要告他,法官大人請看我的證據......

但法官大人不一定有相同的專業知識.....

既然盜圖,那有可能所盜之圖的某些資訊是相同的,既然相同,法官大人便會問:「圖都一樣啊~~你怎麼證明照片是你拍的咧~~」

所以,有時後新聞會看到一些奇怪的判決.........或許就是這麼來的......

法律界有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著作權法

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第二章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第57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六章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七章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章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上面的法律規定
沒有規定一定要標明出什麼特定角度光圈快門才能稱之為著作權
依照利用的目的,無需依照照片本身有無藝術價值,只要是用於營利的目的,就不行
紅塵紛紛情難了,風雲變幻醉一場 慢慢長途尋真我,千杯難倒一酒湘 癡心躊斷緞愁腸,豪情傲劍渡河江
這是現在整理出來20多張的其中一張
拍攝時間跟內容物都和被盜用的照片很相近
下午已經遞交地檢署收發室了
這樣子還不能證明是親自拍攝的話....也不知道在怎呢舉證了
現在重點是檢察官要你提出你是相片"原始所有人"。

你要提出該相片相關系列照,倘若你只有那張,抱歉這著立點很差。
你要以一個外行人來看這相片的觀點。

你被盜的是游泳池那張,可是你提出機車那張當佐證....
我要是檢察官我也不會相信
你要提出那游泳池相關系列照片。

還有一個點,那就是這照片發佈的時間點。
現搶先贏這句話有時不對,可是在現在這情況卻是比較有利的證據。
你是相片原始所有人,所以你會在最早的時間點在網路上或是實體上公佈這張相片。
回想看看你是否有在大型網站上公佈這相片過?
有,那請你把相關網站資訊都下載並且用相片紙沖洗出來。
開庭時請把資訊文字檔與相片紙全都帶著。

當然,最好的是要有相機序號存在圖檔內。
那是最有利的證據。
這是網友提出最棒的一個舉證,真是厲害^^

還有上頭的網友所說的,把相片用最大規格出洗出來。
這也是非常有利的證據,但是你也要簡單明瞭的像檢察官解釋為何複製品會畫面粗糙?
你是正品所以相片會清晰這道理。
你要講深入點也是可以,但是基本上這要建立在檢查官有玩攝影的根本上。
他要是沒完那是一種對牛彈琴的情況。

不要因為對方請律師就亂了方寸,靜下心來好好把對自己有利的資訊整理出來吧^^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版大受雇拍照,有著作權。
飯店是雇用人,有著作財產權。

飯店也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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