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slide wrote:
< 7712 wrote: 在這行業打滾多年...終於考上來先這裡練練經驗值..
經驗值?
你也太瞧得起自己了吧!!
您不過是我工作之餘的娛樂罷了
還真的以為自己有多大能耐?
檢察官都不是我的對手了
我還需要拿你練經驗值?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13963811
7712 wrote: ("之前"的業主可是大陸工程,台積電,國有財產局等等
等您付得起跟他們一樣的Pay再說吧!)
不知道 "之前" 是不是考上之前. 人家是付給有執照的付給公司.還是付給他
閣下難道不知我老闆訴狀都是我代擬的嗎?
7712 wrote: 不要這樣懷疑人家. 你以為他只敢在這裡嘴泡自己多行有多少資歷.不敢亮出名號.在哪家公司做什麼嗎? 說出來嚇死你們... P大 我挺你 嚇死他們吧.
我說閣下就別自曝其短了吧!
以下的期刊瞧瞧先
看看是誰比較像嘴砲
1. 變調的BOT--從ETC案談起 -下-
現代營建 380 2011.08[民100.08] 頁65-70
2. 變調的BOT--從ETC案談起-上-
現代營建 379 2011.07[民100.07] 頁59-63
3.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權利變換計畫法律性質之研究
全國律師 15:7 2011.07[民100.07] 頁94-112
4. 政府採購法下招標爭議案件訴權內容及訴訟類型之研究
法令月刊 62:6 2011.06[民100.06] 頁97-125
5. BOT建設下融資機構介入權/主辦機關強制接管法律性質之研究--兼論以土地信託方式解決BOT建設下 主辦機關強制接管程序可行性之研究
臺灣法學雜誌 167 2011.01.01[民100.01.01] 頁3-39 /blockquote>
powerslide wrote:
我實在看不出國揚建設的修改過後的衍生著作
還保有多少樓主的原創性存在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最後,關於第三人利用衍生著作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原創性是主觀認定,暫且不論.但這裡的例外指的是多次衍生著作,國揚的廣告直接改自樓主,不能算是層層改作的多次衍生著作
powerslide wrote:
7712 wrote:
在這行業打滾多年...終於考上來先這裡練練經驗值..
經驗值?
你也太瞧得起自己了吧!!
您不過是我工作之餘的娛樂罷了
還真的以為自己有多大能耐?
檢察官都不是我的對手了
我還需要拿你練經驗值?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13963811
7712 wrote:
("之前"的業主可是大陸工程,台積電,國有財產局等等
等您付得起跟他們一樣的Pay再說吧!)
不知道 "之前" 是不是考上之前. 人家是付給有執照的付給公司.還是付給他
閣下難道不知我老闆訴狀都是我代擬的嗎?
7712 wrote:
不要這樣懷疑人家.
你以為他只敢在這裡嘴泡自己多行有多少資歷.不敢亮出名號.在哪家公司做什麼嗎?
說出來嚇死你們...
P大 我挺你 嚇死他們吧.
我說閣下就別自曝其短了吧!
以下的期刊瞧瞧先
看看是誰比較像嘴砲
1. 變調的BOT--從ETC案談起 -下-
現代營建
380 2011.08[民100.08]
頁65-70
2. 變調的BOT--從ETC案談起-上-
現代營建
379 2011.07[民100.07]
頁59-63
3.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權利變換計畫法律性質之研究
全國律師
15:7 2011.07[民100.07]
頁94-112
4. 政府採購法下招標爭議案件訴權內容及訴訟類型之研究
法令月刊
62:6 2011.06[民100.06]
頁97-125
5. BOT建設下融資機構介入權/主辦機關強制接管法律性質之研究--兼論以土地信託方式解決BOT建設下主辦機關強制接管程序可行性之研究
臺灣法學雜誌
167 2011.01.01[民100.01.01]
頁3-39
這麼厲害啊? 那你打官司有贏過嗎?
舉幾個你主打的勝訴案子給大家瞧瞧唄 不要光打嘴砲啊
Cudacke Dees wrote:
但是樓主被他說很簡單的照片,
快兩個禮拜了,
四五機還拍不出一張.......
以P大的實力大概只是懶得去拍吧...
前陣子有去差不多的地方試拍接圖
http://www.wretch.cc/blog/baxermux/1375126
其實只要只是想測試接圖軟體Autopano Pro對超長接圖的處理能力
很多地方拍的時候沒處理好了,包括懶得等太長的長曝,開了非最低ISO,
氣候差,陰天海港邊霧氣很重...水平沒用水平儀校準好.....
用200元的腳架,風大,都有輕微晃動到.
撇拍這些不利的拍攝的因素之外,發覺Autopano Pro接圖能力真的很不錯.
話說這種接圖得注意,從零度轉到180度時水平有沒有跑掉,
如果腳架是斜的,就算某個一個拍攝角度位置水平準確,也會在旋轉後平移掉.
更有趣的應該是720度環景圖,那種拍攝的技術性就有相當的複雜度了,
yun2005 wrote:
原創性是主觀認定,暫且不論.但這裡的例外指的是多次衍生著作,國揚的廣告直接改自樓主,不能算是層層改作的多次衍生著作
殘念 根本不是多次不多次的問題
而是仍否具有原著作成分之問題
該號解釋已經強調得很清楚了
至於那些宣稱因為建設公司的衍生著作中與樓主的原圖中具有相同建築
而需再經樓主同意的說法
那就好比你拍了一張藝術家的畫作
然後宣稱那是自己的創作一樣可笑
也違反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R-C-00032&Rcg=100722
最後,關於第三人利用衍生著作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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