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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owerslide wrote:
律師很了不起嗎?我也...(恕刪)


這觀點好有意思,學弟就不能比學長優秀?這賴律師要看到您的言論不知作何感想。
好歹賴律師也是執業律師,而且專攻copyright。
這案子樓主是攻方,建設公司或電影公司是防方。由您就案子的論點看來是由防方角度思考,但就防禦的素材對照賴律師的見解跟法條依據從根本上就出現極大分歧點,就不論是非對錯,真理在個人心中早已定調了。

真希望您有律師執照為此案打一場漂亮官司證明您的論點是對的,這樣一來國內有關靠著作吃飯的工作者可能紛紛逃離美麗島了。

另外提醒,律師跟醫生一樣沒考到執照是不能對外宣稱自己是律師或醫生,
這是犯法的啊!

這案子發生點出了國內從事創作人員長久以來的悲哀,付出心血的創作像被黑道販賣的妓女一樣畫個妝到處接客還連一口飯都撈不到!

哎!我認真了,快逃~~~
powerslide wrote:
矛盾是閣下好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二號判決都已經清楚的告訴您了

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要看攝影著作的原創性

當然是從整體構圖來看

豈有單獨切割把每一棟大樓拿出來看?

況且建築著作亦屬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

照您這種說法樓主豈不侵害建築師之建築著作?

到底誰矛盾

顯而易見


你還真是很愛拿不相干的判例出來說嘴,
建議不要死背條文和判例,多研究邏輯,
免得老是自相矛盾,被戳破只能一再用不相干的案例來回嘴

是否侵害建築師的建築著作,不在本案討論範圍,
拜託請不要亂扯一堆。

真的誠心建議你把邏輯學或其他理科研究一下,
思緒比較不會混亂。
也許亂扯案例可以暫時模糊焦點,
但應該不是所有法官都吃這套吧?

我不會再回應你這種無限鬼打牆的不相干判例,
浪費我時間


clark9527 wrote:
你還真是很愛拿不相干的判例出來說嘴,
建議不要死背條文和判例,多研究邏輯,
免得老是自相矛盾,被戳破只能一再用不相干的案例來回嘴

是否侵害建築師的建築著作,不在本案討論範圍,
拜託請不要亂扯一堆。

真的誠心建議你把邏輯學或其他理科研究一下,
思緒比較不會混亂。
也許亂扯案例可以暫時模糊焦點,
但應該不是所有法官都吃這套吧?

我不會再回應你這種無限鬼打牆的不相干判例,
浪費我時間


clark9527 wrote:
你的意思是,
要自己蓋大樓才有權攝影,才有著作權是吧?
那國揚大可不必跟樓主買授權呀,
直接拿來用就好,因為那不是樓主蓋的大樓

以後有什麼好圖大家都可以直接拿去用,
因為山、海、天空都不是攝影者所有的



這不都是您自己說的嗎?

照您這種說法

不就是把單純大樓外觀的重製就稱為攝影著作了

何必討論原創性?
cklee wrote:
這觀點好有意思,學弟就不能比學長優秀?這賴律師要看到您的言論不知作何感想。
好歹賴律師也是執業律師,而且專攻copyright。
這案子樓主是攻方,建設公司或電影公司是防方。由您就案子的論點看來是由防方角度思考,但就防禦的素材對照賴律師的見解跟法條依據從根本上就出現極大分歧點,就不論是非對錯,真理在個人心中早已定調了。

真希望您有律師執照為此案打一場漂亮官司證明您的論點是對的,這樣一來國內有關靠著作吃飯的工作者可能紛紛逃離美麗島了。


我不是經說過了嗎

同樣都是律師

賴律師在法庭上也未必就占盡便宜

在法庭上是講實力的

不是靠宣稱的

不然我也可拿我在學術期刊發表文章來壓死你

cklee wrote:
另外提醒,律師跟醫生一樣沒考到執照是不能對外宣稱自己是律師或醫生,
這是犯法的啊!


你怎麼知道我沒考上律師呢?







轉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IPO)之相關說明,應屬有力見解,值得參考...
使用台北101大樓外觀設計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2006/2/13

建商未經同意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或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或將台北101大樓之造型作成紀念品販售或民眾自行拍攝台北101大樓以該照片作成明信片,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究竟有無權利收取權利金?或前述行為有無侵害其商標權或著作權?智慧局特別就其業務範圍所涉之相關事項,提出下列說明。


一、關於商標部分
我國於民國92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101大樓」為第一件獲准註冊之建築物立體商標。其註冊之初因考量報章雜誌爭相報導,已為社會大眾所熟知,故具識別性而准予註冊之商品及服務類別極多,例如玩具、化妝品、酒、文具、百貨公司…等,因我國採註冊主義,於申請時無須檢附已實際使用之証據到局,惟商標權人於註冊後三年內必須使用,否則商標權將被廢止。故將來其立體商標究竟將如何使用於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上?將影響侵權案件之認定,且非傳統商標對於社會大眾仍屬新的概念,消費者是否將台北101大樓造型當作商標來看?仍有待個案法院來認定。以目前台北101大樓已使用之商品為例,台北101大樓造型之模型玩具因其已註冊在玩具類別。若第三人未經其同意生產販售前述相同或類似之商品,若消費者認為其係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或經其同意所製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在此種情形下自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
至於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的部分,因判斷他人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必須先考量其使用的態樣。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將該101大樓之立體圖作為自己商標的意思或目的,在客觀上又真的會使消費誤認為係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在賣房子,則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惟若建商僅係將其作為背景,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之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以告知消費者其建地之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之機能,則應屬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非作為商標使用,而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惟必須特別說明,就具體情形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而應負民事或刑事責任,為司法機關之職權,應由司法機關依照商標註冊的狀況、行為人使用態樣、有無依商標法第30條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之情形、營利事業或工商登記之時間等一切客觀證據資料,來判斷或認定是否成立侵權責任。


二、關於著作權部分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著作權法第一條參照),與商標法之立法目的不同。由於著作之使用極為廣泛,可能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來使用,所以立體商標的形狀,如果同時符合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可同時取得商標權與著作權。
建築物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一種,如果沒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不能利用。又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或將建築物拍攝照片、做成模型等,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行為,故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著作權法基於公益考量,定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在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前述4款方式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
綜合以上說明可知,向公眾開放建築著作之合理使用空間相當寬廣,利用著名建築物(包括著名之101大樓)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均屬上述四款以外的「合理使用」,均不會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參考資料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t.asp?postnum=8975&from=news
stp0936 wrote:
轉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IPO)之相關說明,應屬有力見解,值得參考.

......

建築物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一種,如果沒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不能利用。又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或將建築物拍攝照片、做成模型等,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行為,故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請看清楚我說的



要看攝影著作的原創性

當然是從整體構圖來看

豈有單獨切割把每一棟大樓拿出來看?

況且建築著作亦屬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

照您這種說法樓主豈不單純重製建築師之建築著作?

又何來原創性可言?


到底誰矛盾

顯而易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987

101大樓是建築著作,拍攝101大樓,是以攝影方式重製建築著作的行為,即使是作成明信片販售,因不在第五十八條所列不得為之的範圍內,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不僅如此,該攝影因具創作性,可以主張以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101大樓業主認為該攝影著作品質極佳,希望使用於網站或其他文宣上,反而要經拍攝者之授權。

powerslide wrote:
請看清楚我說的htt...(恕刪)

....多謝P大...我先拍照...廠商晚上要的...先自己好好做點功課..晚點回答..再次感謝...

powerslide wrote:
我不是經說過了嗎同樣...(恕刪)


咦!我有說你沒考上律師嗎?
還是你要回答到底有沒有律師執照?

我只是好心提醒你文中提到自己也是律師,怕你被質疑而已啦!
就說清楚講明白是否有律師執照,鄉民也會瞭解到您是否有實務經驗而進一步瞭解台灣司法是否也可以這麼搞法,也算功德一件。
cklee wrote:
咦!我有說你沒考上律師嗎?
還是你要回答到底有沒有律師執照?


不要在凹了好嗎?


第 5 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律師證書。

cklee wrote:


我只是好心提醒你文中提到自己也是律師,怕你被質疑而已啦!
就說清楚講明白是否有律師執照,鄉民也會瞭解到您是否有實務經驗而進一步瞭解台灣司法是否也可以這麼搞法,也算功德一件。)


我的實務經驗可多了

跨國律師事務所法務五年

建設公司一年

xx法院4月

今年剛考上律師

怎麼樣

你還要比嗎?
那請問P大~我昨天看到民進黨的文宣好像也侵權了
如果要告黨部跟告劇組~
這兩個哪個比較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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