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4

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owerslide wrote:
我看您才是標錯重點吧...(恕刪)


除了那國硯大樓其他都屬於原作,
痞子英雄又不是只用國硯大樓,
國宴大樓佔不到10%吧,
其餘皆屬原作,不懂你再激動啥?
請不要一直PM給我,浪費我收件箱空間

clark9527 wrote:
P君的論點好像就是賴律師文中指的"一般對著作權法不熟悉的民眾的誤解"
而且鬼打牆超久


P大沒有鬼打牆

他跟賴律師主張的點不一樣

他主張改做的照片有完整的著作權

賴律師主張沒有完整的著作權

P大也說告建設公司贏面比較大

我們都是旁觀者~就不知道建設公司~劇組~還有樓主三方面實際的情況

不過我個人比較認同賴律師的說法


實際上這個案例的結果不管如何~對台灣的創作者來說都很重要!!

希望不要被神隱掉~~
科技始終來自於惰性
clark9527 wrote:
除了那國硯大樓其他都屬於原作,
痞子英雄又不是只用國硯大樓,
國宴大樓佔不到10%吧,
其餘皆屬原作,不懂你再激動啥?
請不要一直PM給我,浪費我收件箱空間


原來那些大樓都是樓主蓋的?
誠心請教一下P大...假設圖主在授權給建設公司時授權書上有限定使用年限跟範圍(譬如只限該建設案使用)..那在第六條的法條下建設公司的衍生著作權是否成立...
stp0936 wrote:
誠心請教一下P大...假設圖主在授權給建設公司時授權書上有限定使用年限跟範圍..那在第六條的法條下建設公司的衍生著作權是否成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8

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任何人要就「原著作」進行改作,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如果沒有獲得授權就進行改作,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那麼這項「衍生著作」還能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有些檢察官不起訴書或法院判決認為,侵害著作權的創作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否則不是鼓勵侵害?例如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七八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九六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就採此見解。但如果從著作權法保護創作的立場看,只要有智慧的投入,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侵害原著作的改作權,則是另一回事,不應混為一談。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leein123 wrote:
P大沒有鬼打牆他跟賴...(恕刪)


TO leein123....是啊...許多有在賣照片的跟拍照收費的
攝影師都在關注這個案子...
powerslide wrote:
原來那些大樓都是樓主蓋的?


你的意思是,
要自己蓋大樓才有權攝影,才有著作權是吧?
那國揚大可不必跟樓主買授權呀,
直接拿來用就好,因為那不是樓主蓋的大樓

以後有什麼好圖大家都可以直接拿去用,
因為山、海、天空都不是攝影者所有的。
clark9527 wrote:
你的意思是,
要自己蓋大樓才有權攝影,才有著作權是吧?
那國揚大可不必跟樓主買授權呀,
直接拿來用就好,因為那不是樓主蓋的大樓


原來你的原創性不是從整體照片的構圖來看?

而是個別大樓的拍攝?

你再掰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二號


「就該等照片觀之,證人莊
榮富僅係將靜態之得獎獎牌、獎座實體加以拍攝,供產品包裝盒
或廣告DM使用,依拍攝情形,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縱令被告等販售
之產品包裝盒上印有上開獎牌、獎座照片或有使用該等照片之情
事,亦無違反著作權法罪責之可言」。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理由不備、採證違背證據法則、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證據調查
未盡、不適用法則或法則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一下子說那些大樓不是樓主蓋的,不能算原創,
一下子又說要看構圖主張原創,
你真是自相矛盾

整體構圖國硯大樓只佔極小部分,
後製出來仍可明顯看出原作佔大部分,
你的意思是這樣就可否決原作的原創性嗎?

拜託不要一直自相矛盾,OK?


powerslide wrote:
原來你的原創性不是從整體照片的構圖來看?

而是個別大樓的拍攝?

你再掰嗎?
clark9527 wrote:
一下子說那些大樓不是樓主蓋的,不能算原創,
一下子又說要看構圖主張原創,
你真是自相矛盾

整體構圖國硯大樓只佔極小部分,
後製出來仍可明顯看出原作佔大部分,
你的意思是這樣就可否決原作的原創性嗎?

拜託不要一直自相矛盾,OK?


矛盾是閣下好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二號判決都已經清楚的告訴您了

縱令其有使用偏光鏡,然自該等
照片,尚無從看出其就該等獎牌、獎座攝影時,對該等主題之構
圖、角度、光量、速度有何選擇及調整,或進行何種底片修改之
攝影、顯像及沖洗時達到何種具體表現出作者獨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而具有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自無原創性可言,應不受著作
權法之保護而非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攝影著作


要看攝影著作的原創性

當然是從整體構圖來看

豈有單獨切割把每一棟大樓拿出來看?

況且建築著作亦屬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

照您這種說法樓主豈不單純重製建築師之建築著作?

又何來原創性可言?

到底誰矛盾

顯而易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判決已說明著作係指屬於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語文著作、攝影著作
亦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項第一、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著作既為創作,即須具
有原創性,並非所有之創作都受到保護,必須是具有原創性之人
類高度精神創作,始有以著作權法保護之必要。而語文著作受著
作權法之保護,必須其內容具有作者之創意表達或創作性格,即
所謂具有原創性,始屬之。又因著作權法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
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認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
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
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
所指著作。
本件被告於上揭網頁上所張貼之如新公司目錄上之文
字,如「﹝適用膚質﹞混合/油性膚質﹝使用方法﹞取適量,在
濕潤的臉頸部輕輕揉出泡沫,將彩妝級污垢溶解,再以清水洗淨
」、「﹝適用膚質﹞中/油性膚質﹝使用方法﹞取適量在臉頸部
輕輕打圈按摩,將彩妝及污垢溶解,再以妝棉、化妝紙拭淨或以
清水洗淨。」「﹝使用方法﹞濕潤皮膚後,以手塗抹潔容玉二至
三次,並用兩手搓揉出泡沫後,塗於臉部,按摩肌膚約一分鐘,
最後在用大量清水沖洗乾淨,並用PH均僅係就所欲出售之產品
之使用方式、爽膚水爽膚。」「﹝適用膚質﹞中/乾性膚質﹝使
用方法﹞以潔面產品洗臉後,以化妝棉沾取輕輕拍拭於臉頸肌膚
。」「﹝適用膚質﹞混合/油性膚質﹝使用方法﹞以潔面產品洗
臉後,使用之前先搖晃均勻,再以化妝棉沾取輕輕拍於臉頸肌膚
」等記載,均屬就如新公司產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做單
純描述,其著作所表彰之精神作用之程度,尚不足以表現出創作
者之個性與獨特性,難認已達應給予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
。另被告於上揭網頁所張貼如新公司目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
機拍攝實物,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
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
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
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
,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
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非屬受著作權法
保護之創作
(見原判決理由三(二)(四)),所為論敘,核與經驗、論
理法則無違,自無上訴意旨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 2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