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蘇 wrote:
,「肖像權」牽涉到你的肖像值多少錢
這句很重要
就算告,拿到的賠償,可能也不夠坐車去法院(有這樣的判例,就幾千元賠償)難道中華民國的法律真的沒有辦法保障不被人家拍嗎?
我也是拿了幾年單眼的人,不是真的不想被拍或拍人
不過總要有個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意願吧
總不能女生穿的漂漂亮亮的出門,就要有被拍的疑慮吧?
連制止也沒有法源依據?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不能適用於請他把照片殺掉嗎?
而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用所謂其他方法(照相)調戲同性,是無法提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