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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拿了相機....就忘了最基本的尊重

馬克蘇 wrote:
,「肖像權」牽涉到你的肖像值多少錢


這句很重要就算告,拿到的賠償,可能也不夠坐車去法院(有這樣的判例,就幾千元賠償)

難道中華民國的法律真的沒有辦法保障不被人家拍嗎?
我也是拿了幾年單眼的人,不是真的不想被拍或拍人
不過總要有個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意願吧
總不能女生穿的漂漂亮亮的出門,就要有被拍的疑慮吧?
連制止也沒有法源依據?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不能適用於請他把照片殺掉嗎?

而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用所謂其他方法(照相)調戲同性,是無法提告的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ELS56 wrote:
要人尊重...不是應...(恕刪)

講了這麼多..
是有道理沒錯!不過跟樓主說的無關!
主要是長鏡頭對著新人拍吧!
這跟你用廣角拍景,不小心帶到人完全不同滴!
應該不難懂吧!?
金牌屁蔥
dgg wrote:
我真的不懂那公共空間...(恕刪)

您的確沒看懂!
樓主已經補文說:
重點在有人用長鏡頭拍新人,而新人也不喜歡被拍!
金牌屁蔥
醬0000 wrote:
這句很重要就算告,拿...(恕刪)


想或不想被拍是一種自由權,但在公共場合拍照,也是一種自由權
但很明顯的,「公共場所」是一個大家都可以看到、聽到的地方,被拍到,也是無可厚非

因此在沒有確實證明對方真的侵害你的主權之前,是的,你對他沒有辦法,連要求刪除照片也不能
至少目前法律看來是如此

不過表明不想被拍,要求對方給予通訊方式且不得公開照片,也是一種手段,如果對方不想惹麻煩,我想就不會有後續了

還是一句話,「互相啦」,拍照的時候尊重別人,也尊重別人有拍照的權力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樓主:
拍到一半確發現有人拿著長鏡頭~對著我們在拍~拍也就算了還在背景後剛好變路人甲~
當下馬上揮手示意請他停止拍攝他才離開.....當下真的覺得連 一點最基本的禮貌都不懂
至少尊重我的客人吧...........
我的客人也覺得莫名其妙沒經過他的同意在拍啥....今天假如是各位在拍照後面有人沒經過
你的同意拍攝~或著你是那個客人~~各位心裡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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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很多人看不懂耶..
1.不小心入樓主鏡的,不是一般路人,而就是正在用長鏡頭拍新人的人!
2.側拍者是用長鏡頭,不是廣角鏡拍風景不小心讓新人入鏡!
3.被攝者也不喜歡!
4.樓主揮手是阻止他們繼續拍!不是把不相干的人驅離現場!
5.樓主是說偷拍者應尊重新人,不是尊重樓主
6.樓主最後是問:沒經同意就拍,你會有何想法? 不是拍的時候有路人變背景,你有何想法?

這樣懂了嗎?
何必自己設個局,然後在恣意批評呢?
金牌屁蔥
那不知道可不可以主張:
有人違法在禁止營業的地方(假設)從事營業行為,構成現行犯
因為我手上有相機,要清楚拍攝現行犯的犯罪行為以做為證據向有關單位檢舉

法律應該不是這樣無限上綱任意擴張解釋的

不想被拍就好好講
揮手制止看起來就是不尊重人,要指責別人沒禮貌也要想一想自己所在的場合和舉止
您覺得樓主用您認為不禮貌的行為制止他認為不禮貌的事,這事不禮貌的行為!
那您呢? 請問您用什麼有禮貌行為糾正樓主?

可能我太笨:
您說無限上綱的結論,以及開頭的假設,跟樓主有啥關係?


又,您希望樓主想一下自己的什麼行為?
從文裡面,您知道樓主在揮手前做了什麼事嗎?
金牌屁蔥
isdera wrote:
您覺得樓主用您認為不...(恕刪)


我不想和你進入無窮迴圈裡,要戰請去找別人

上面的法律問題是在對於前面有關討論到『民法』的部分提出疑義
其實在台灣大多情況下,用長鏡頭拍非公眾人物,
無論法律有罪否,通常會引起被攝者不悅,會被歸類為無禮行為!

起頭無禮的人,怎能要求別人要有禮貌跟你好好講?
金牌屁蔥
tsai_cc wrote:
我不想和你進入無窮迴...(恕刪)

要戰的是你!
你很沒禮貌!
您說民法!這和樓主無關!
樓主沒打算告誰!
這只是抱怨!
金牌屁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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