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78 wrote:
這樣一篇文章到最後看...(恕刪)
不是很能認同您的觀點
假如我昨天背著50公斤的裝備,去闖空門。
得手金飾若干,然後捐給慈善機構。不知您會不會體恤我的辛苦少罵兩句?
拍攝的b兄拍攝的照片,我的女同事看了只有一段話。
"""你們男生都很下流,都拍人家屁股胸部,還給人家po上網,如果是我一定翻臉"""....................
我聽完是一整個無言,汗如雨出。以後都有點不太好意思在她面前拍照。
不知RX兄是否還認為B兄是造福人群?
虎斑笨貓 wrote:
藝術是主觀的
技術是客觀的
假設小弟以貓為題材,拍了幾張照,po上網路後
若是有人不喜歡貓,要我去拍狗,我可以不用理會
若是有人指正我的攝影技術,到是該虛心求教...(恕刪)
這位仁兄...你強詞奪理了...
拍貓拍狗拍美女 當然OK!
那請問你會專拍狗貓的生殖器官?? 然後還PO上網???
抱歉...你的嗜好...很難不讓我懷疑你的心理狀態...
主題是拍美女, 但是某幾張很低俗...
再說! 你去公園看到人家養個狗很可愛你就可以拍嗎? 你問過主人嗎?
尊重!!!... 我還真不曉得01上的程度已經退化到這種程度...
你也許應該試試找板上志同道合的網友, 互拿相機替對方的下半身來個特寫?
你的感覺如何? 希望有機會可以看到你們能將照片PO上網路, 談談你們的創作心得...
也許你就能明白什麼叫做尊重, 當你拿起相機對著不相干的人的時候能省悟到需要至少的禮貌...
不然...這跟開著百萬名車酒駕的人沒什麼兩樣, 名車只是你的炫耀品, 但你不配用它.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但其中粗體字的範圍不是由我來認定的,需交由法官來"自由心證"。
因為連施行細則裡都沒講明白。
尤其是裡面的或以他法更是有無限的解釋空間啊!
不過話說回來,案發地點在馬來西亞,被害者多數是日本人。
而性騷擾案應該是告訴乃論。
SG不提告,我也沒法度。
那些圖又不能以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沒有焦糖的布丁)為由起訴。
唯一扯的上邊的就只有01的總部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需受中華民國現行法令的規範。
GOOGLE了半天,那個討論串還是沒有犯法。
-----------------------------以上全是廢話,請自動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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