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眼鏡宅男 wrote:可以朝強制行為方向思...(恕刪) 這是個方向,不過會達到強制罪的程度應該不是像樓主說說就就悻悻然走了,一般最常見的就是遠遠的拍攝,或者距離公尺外拍攝,這通常都不會妨礙或有什麼強制的行為,頂多就是看起來很煩罷了。除了少數準備要鬧事或者瘋狂fans外,警察來處理頂多的勸離,要抓起來製作筆錄移送可能性不高,而且自己還要花至少一小時以上配合製作筆錄,而且還要提出相當證據,就算自己有理但聽到要浪費這麼時間去搞,也是摸摸鼻子認賠算了。
看樓主的問題,不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不可以幫到你第八十九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三)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這讓我想到之前狗仔在公共場合跟拍的案子,但前提要合於上面社維法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