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xphoto wrote:
構不構的成商業行為還...(恕刪)
老兄
「照片以被貼在網路上
應該就代表你已經放棄保留公開的權力
表示別人就可以分享你的圖」
這個說法,出自那一條法條?
願聞其詳!
你就別愈扯愈離譜了!
dgg wrote:
老兄「照片以被貼在網...(恕刪)
你不是pm給我叫我去讀書
你說沒有美國時間跟我扯
我是女生不要叫我兄
抱歉我應該說清楚一點
只要不竄改(重製)無商業行為無過當損害著作權人法益
既然你的作品已自行公開在網路上
單純被轉載你要去告通常是告不成的
本人提告的親身經歷
如果告的成我應該能收不少權利金
公開發表權:是指攝影家享有將該照片公開發表的權利。如果攝影家照片已經公開發表過,不能再主張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最多只能主張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者其他權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Q&A
其中第96條問答說明
問 九十六、何謂轉載?其界限、時限如何?圖表類是否可轉載?
答 (一)轉載就是把別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刊載於其他書刊、報紙、雜誌上等之行為。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站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或網站轉載。但特別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得加以轉載。又上述之轉載,均須注意必須明示其出處。(§61、§64)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3條]
依…第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第64條]
依…第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有相關判決你可以去查一查
http://mypaper1.pchome.com.tw/yaling_hotel/post/1321721471
http://www.gueishan.gov.tw/CMSMain.aspx?sid=118&a=a
http://forum.photosharp.com.tw/FORUM/ArticleList.aspx?ForumId=19&TopicId=101442&Page=2
並不是每張照片都有著作權喔
http://tw.myblog.yahoo.com/jw!9UemEtGBFBv7p8SOeA--/article?mid=2177
不要考驗檢察官能力
因為他們要處理的案件太多
電子化現代, 模仿人人都會
人像創作侵權是沒啥好爭議的
但拍風景建築物
同一個點, 同光圈/焦段等也可產生類似作品
難以判定侵權, 除非你有 "獨創性" (一般人能判斷的不同)
加上無法舉證物之產生與創作是同一人, 不起訴很正常
另外「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範圍很廣的, 沒說明清楚, 不起訴更是正常的
所以樓主要提告
要先想好告什麼(侵權 or 盜用)?
目的要什麼 ($$ or 名聲)?
不是沒帶律師法官就不理人
特別是刑事, 證據不足就真的不用多談了
做婚禮攝影這一行, 最怕的是覺得自己不行, 更可怕的是覺得自己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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