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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著作權-如何證明自已是照片的攝影者?

wildlancer wrote:
請教先進,如果是拍攝...(恕刪)


簡單的說,盜用的事實成不成立是看證據,但有沒侵權,看檢察官心情好不好...

也就是"原創性和獨特性"的解釋權在檢察官or法官大大...

他覺得你拍的五色鳥是麻雀,沒甚原創與獨特,笨豬拿一台1Ds也能拍跟你一樣棒,你就閉嘴..

難怪咱們臺灣的法官判案初一十五不一樣..沒請律師就更可憐了..
被告不能請律師出庭自己不出來
這樣可以拘提通緝他
其他司法官認事用法問題
大家討論到爆的沒有用 台灣的司法品質坦白說非常低落
只能祝福你爭取回自己該有的權益
selexphoto wrote:
構不構的成商業行為還...(恕刪)


老兄
「照片以被貼在網路上
應該就代表你已經放棄保留公開的權力
表示別人就可以分享你的圖」

這個說法,出自那一條法條?
願聞其詳!

你就別愈扯愈離譜了!

dgg wrote:
老兄「照片以被貼在網...(恕刪)

這應該是無名之類的「站規」
放在該空間,等同於放棄該相片的所有權力

換句話說,無名可以把事情撇的一乾二淨

之前有炮過一次

不過不是每個網路空間都有這不要臉的規定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dgg wrote:
老兄「照片以被貼在網...(恕刪)

你不是pm給我叫我去讀書
你說沒有美國時間跟我扯

我是女生不要叫我兄

抱歉我應該說清楚一點


只要不竄改(重製)無商業行為無過當損害著作權人法益
既然你的作品已自行公開在網路上
單純被轉載你要去告通常是告不成的
本人提告的親身經歷
如果告的成我應該能收不少權利金


公開發表權:是指攝影家享有將該照片公開發表的權利。如果攝影家照片已經公開發表過,不能再主張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最多只能主張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或者其他權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Q&A
其中第96條問答說明
問 九十六、何謂轉載?其界限、時限如何?圖表類是否可轉載?
答 (一)轉載就是把別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刊載於其他書刊、報紙、雜誌上等之行為。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站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或網站轉載。但特別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得加以轉載。又上述之轉載,均須注意必須明示其出處。(§61、§64)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3條]
依…第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第64條]
依…第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有相關判決你可以去查一查
http://mypaper1.pchome.com.tw/yaling_hotel/post/1321721471


http://www.gueishan.gov.tw/CMSMain.aspx?sid=118&a=a


http://forum.photosharp.com.tw/FORUM/ArticleList.aspx?ForumId=19&TopicId=101442&Page=2

並不是每張照片都有著作權喔
http://tw.myblog.yahoo.com/jw!9UemEtGBFBv7p8SOeA--/article?mid=2177
我的exif檔有我的相機序號哎,所以應該夠証明了吧!!
常常講的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不要考驗檢察官能力
因為他們要處理的案件太多

電子化現代, 模仿人人都會
人像創作侵權是沒啥好爭議的
但拍風景建築物
同一個點, 同光圈/焦段等也可產生類似作品
難以判定侵權, 除非你有 "獨創性" (一般人能判斷的不同)
加上無法舉證物之產生與創作是同一人, 不起訴很正常

另外「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範圍很廣的, 沒說明清楚, 不起訴更是正常的

所以樓主要提告
要先想好告什麼(侵權 or 盜用)?
目的要什麼 ($$ or 名聲)?
不是沒帶律師法官就不理人
特別是刑事, 證據不足就真的不用多談了
做婚禮攝影這一行, 最怕的是覺得自己不行, 更可怕的是覺得自己很行

selexphoto wrote:
這點我也不清楚還可以...(恕刪)


其實我覺得阿
每張照片本來就都要調整光圈快門光線等等.....
每張照片放不放感情也都是自己說了算....
基本上樓主出的問題是在於
他沒有去"解釋"他的相片~~
其實不起訴書第一點提到的隨便挑個幾點來解釋~~
著作權就成立了~~
雖然我不懂檢察官為啥不起訴!~
因為一般著作權偏向於 所有創作於創作當下就開始享有著作權!!
也就是說一班都不會REJECT才對!!
是否樓主不夠積極??
抑或是檢察官對攝影不夠了解? 不懂啥快門光圈本來就都要調整之類的產生的誤會....
那就只能靠樓主積極跟檢察官解釋了!!!
總也該叫盜用者提出原始照的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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